26人一併提堂
黎智英等25人抵達法院。
支聯會舉辦六四集會,事後共26名民主派人士包括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以及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遭票控舉行、明知而參與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今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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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舉辦六四集會,事後共26名民主派人士包括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以及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遭票控舉行、明知而參與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今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
控方表明,共39張傳票、牽涉26名被告的案件最終會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故申請押後至下月15日獲准,以準備轉介文件。
法庭書記問眾人是否明白各自面對的控罪詳情時,大部分人均表示「明白,悼念六四無罪。」陳皓桓稱「我明白,政治打壓可恥,釋放所有政治犯。」;李卓人則兩度指「明白今次係政治檢控,悼念六四無罪。」;梁國雄更吼道「結束一黨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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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明,共39張傳票、牽涉26名被告的案件最終會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故申請押後至下月15日獲准,以準備轉介文件。
梁國雄等人抵達法院。
黎智英
法庭書記問眾人是否明白各自面對的控罪詳情時,大部分人均表示「明白,悼念六四無罪。」陳皓桓稱「我明白,政治打壓可恥,釋放所有政治犯。」;李卓人則兩度指「明白今次係政治檢控,悼念六四無罪。」;梁國雄更吼道「結束一黨專政!」
控方表示,根據出入境紀錄,羅冠聰及張崑陽已分別於6月27日及8月14日離港。羅德泉主任裁判官解釋傳票罪與一般刑事罪行有異,如被告缺席首次提堂,必須要證明他們事前收妥傳票且知悉上庭日期,故著控方先呈交相關證票及誓章,待下次始申請拘捕令。
控方又以羅張兩人已潛逃為由,要求所有被告不准離港。對此,羅官表示羅早於傳票發出前離港,縱使張知悉自己捲入官非後仍選擇潛逃,惟沒有進一步理據去證明其他人會跟隨,最終駁回其申請。
除黎智英外,其餘12人今被加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而李卓人另須面對一項舉行未經批准集結罪。
何俊仁等25人抵達法院。
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秘書蔡耀昌、常委張文光、麥海華、尹兆堅、趙恩來、梁耀忠、梁錦威、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工黨主席郭永健及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早前已被控今年6月4日在維園噴水池外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除黎智英外,其餘12人今被加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而李卓人另須面對一項舉行未經批准集結罪。
另外,首堂提堂的13人即何秀蘭、胡志偉、梁國華、黃之鋒、羅冠聰、袁嘉蔚、梁凱晴、岑敖暉、何桂藍、張崑陽、梁國雄、朱凱廸與楊森同被票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早前已逃離香港的羅冠聰今缺席聆訊,至於張崑陽亦未有現身。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