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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警檢受保密權資料 黎智英入稟要求歸還禁閱文件

政事

質疑警檢受保密權資料 黎智英入稟要求歸還禁閱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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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警檢受保密權資料 黎智英入稟要求歸還禁閱文件

2020年10月19日 17:59 最後更新:18:09

入稟要求法庭裁定文件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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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上周四上庭前夕遭警方派員搜查其位於觀塘的「力高顧問有限公司」辦公室取走一批文件,力高今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裁定該些文件受「法律專業保密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簡稱LPP)保障,又或不屬法庭手令覆蓋的範圍,希望法庭命令警方歸還任何受LPP保障及在手令範圍外的資料,並下令禁制警方存取及檢查有關資料。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資料圖片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資料圖片

據悉,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由黎智英與其外籍助手Mark Simon所持有,近年為涉黎智英兒子黎耀恩經營的食肆及公司提供「公司秘書」服務。黎智英在1988年成立「力高」,兩年後創立壹傳媒,「力高」的新址位於灣仔駱克道193號至197號東超商業中心,涉案的資料則在2020年10月15日,由警方持法庭手令登門到「力高」在觀塘創紀之城第5期15樓的辦公室所取走。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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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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