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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質疑黎智英有潛逃可能 指應每日往警署報到

政事

江樂士質疑黎智英有潛逃可能 指應每日往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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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質疑黎智英有潛逃可能 指應每日往警署報到

2020年12月24日 08:10 最後更新:08:29

黎智英還柙20日後成功獲得保釋。

在多名涉及反修例案的疑犯棄保潛逃的情況下,黎智英還柙20日後依然成功獲得保釋,律政司表明會向終審法院上訴,又引用《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三十五條,要求法官頒令繼續羈押黎智英。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資深大律師質疑黎智英即使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被軟禁在家,以黎的財產、權力、人脈,假如黎一旦選擇潛逃也可找到可行方法。執業大律師龔靜儀則指,黎智英擁有媒體報章,他大可以不用署名的方式將自己的意見刊載在綫上及報紙;認為黎智英可繼續與外國勢力聯繫,重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的機會甚高,可以影響香港甚至中國大陸的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安全。

江樂士指,以黎智英的財產、權力、人脈,假如黎一旦選擇潛逃也可找到可行方法。資料圖片

江樂士指,以黎智英的財產、權力、人脈,假如黎一旦選擇潛逃也可找到可行方法。資料圖片

江樂士認為現年73歲的黎智英現時多罪纏身,違反國安法、串謀欺詐、非法集結等罪行,一旦定罪或會被重刑,相信黎智英不會希望自己有機會在監獄度過餘年。江樂士認為一星期三次到警署報到的保釋條件有漏洞,根據潛逃風險,理應下令黎智英須每日到警署報到。江樂士強調,華為副董事長孟晚舟在加拿大獲釋時規定需戴上內置GPS功能的電子腳鐐,但黎智英卻不用。

江樂士質疑黎智英有潛逃可能。

江樂士質疑黎智英有潛逃可能。

江樂士相信律政司就保釋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屬史無前例,但律政司一方在上訴至終審法院時,必須證明法官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涉及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但此絕非易事。

黎智英還柙20日後依然成功獲得保釋,律政司表明會向終審法院上訴。資料圖片

黎智英還柙20日後依然成功獲得保釋,律政司表明會向終審法院上訴。資料圖片

黎智英還柙20日後成功獲得保釋。資料圖片

黎智英還柙20日後成功獲得保釋。資料圖片

龔靜儀認為雖然法庭明文規定黎智英除了警署或法庭外,不得離開寓所,但實際上黎智英會否真的如此自律,還要靠警方和各大傳媒協助在黎寓所外監察他每天的一舉一動, 是否有違反法庭命令。儘管黎需要交出對一般人而言是天文數字的保釋金,但1千萬對他來說,堪稱「九牛一毛」,是否能以巨額保釋金阻止他棄保潛逃,各界只有拭目以待。此外,法庭的保釋條件沒有禁止他繼續參與旗下媒體的業務運作, 他大可以用不署名方式將自己的意見刊載於報章及新聞網。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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