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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黎智英保釋上訴 律政司:處理終身監禁重罪同樣鮮有批准保釋

政事

就黎智英保釋上訴 律政司:處理終身監禁重罪同樣鮮有批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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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黎智英保釋上訴 律政司:處理終身監禁重罪同樣鮮有批准保釋

2020年12月31日 14:53 最後更新:23:01

裁決前准予黎智英保釋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上周批准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以現金1000萬元等條件保釋,律政司不服、今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律政司一方堅持法官李運騰的保釋決定是最終決定,律政司認為法官根據《港區國安法》罪行而下定的保釋決定,有別於一般刑事罪行的保釋,前者的決定有終結意思。三名法官將下午4時才頒布上訴許可裁決,期間准予黎智英保釋。

黎智英(左)與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右)約9時半扺達終審法院。

黎智英(左)與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右)約9時半扺達終審法院。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指,條文中沒有寫明終審法院有法律地位去覆核保釋決定,控方同意沒有,但法官同時須考慮批准觸犯《港區國安法》疑犯保釋的風險,決定將增加被告重犯機會,危害國家安全同時跟《港區國安法》成立目的背道以馳。同時故此,本案具重大爭議須終審法院批准上訴。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上周批准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以現金1000萬元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上周批准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以現金1000萬元等條件保釋。

律政司一方提出,本案涉及《香港國安法》,在考慮是否批准保釋時,應給予「國家安全」問題更多考慮,國安法第42條亦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他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否則不得准予保釋。律政司認為,此定義有別於一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有關保釋決定的考慮。律政司一方亦認為,在《香港國安法》案件中,被告的保釋條件,不應作為考慮是否准予保釋的因素。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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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亦提出,原審法官錯誤地評估證據強弱和風險。法官馬道立反駁,終審法院不會就審視證據而就事實作出裁決,只會處理法律爭議。

馬道立 (資料圖片)

馬道立 (資料圖片)

資深大律師鄧樂勤代表黎智英,指《港區國安法》的存在並不影響本港法庭一貫考慮刑事案件保釋的做法。馬道立法官補充,包括「無罪假定」原則。《刑事訴訟條例》中列明,倘若法庭認為被告有潛逃風險,便不應予以保釋。而《港區國安法》則列明倘若法庭相信被告不會再重犯,才准予保釋。原審法官信納黎智英在遵守保釋條件的情況下准予保釋,已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不接觸外國團體,不能重犯。李官並沒有錯誤理解條文

法官馬道立假設,如果法庭認為案件有可爭辯之處而批出許可,並下令黎智英羈押候審。儘管法庭可將等待正式上訴時間短縮,鄧樂勤反駁指被羈押的日子一日都嫌多,法庭不能以可調整上訴日期為理由,考慮是否頒布羈押令。

控方又指,法庭處理觸犯謀殺罪等可判處終身監禁的重罪時,鮮有批准保釋。觸犯《港區國安法》的最高刑期也是終身監禁,法庭須考慮一致性。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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