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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准保釋律政司上訴 終審法院批上訴許可下周一審理

政事

黎智英准保釋律政司上訴 終審法院批上訴許可下周一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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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准保釋律政司上訴 終審法院批上訴許可下周一審理

2021年01月28日 14:43 最後更新:14:45

雙方將出動猛將律師團隊。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欺詐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早前批准黎以1000萬港元保釋外出,律政司就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批出上訴許可並下令黎期間須還押。案件將在下周一(2月1日)審理,雙方出動猛將律師團隊。

終院批出上訴許可並下令黎期間須還押。資料圖片

終院批出上訴許可並下令黎期間須還押。資料圖片

黎智英一方的律師團隊,包括黃繼明資深大律師、黃佩琪資深大律師、李少謙大律師及譚俊傑大律師。律政司則由周天行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高級檢控官張卓勤及檢控官陳穎琛出戰。

今次律政司上訴,主要爭議《國安法》第 42(2)條的涵義,以及李官考慮批准保釋的方法是否出錯。

案件由特首已委任的國安法「指定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司徒敬處理。

黎智英。資料圖片

黎智英。資料圖片

《國安法》第 42(2)條指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律政司要求終審法院處理「應如何正確詮釋《國安法》第 42(2)條?」。而李官認為終審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審理保釋決定上訴,但終院指保釋決定雖然並非最終決定,但終院有司法管轄權審理關乎李官如何詮釋《國安法》第 42(2)條的事宜。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早前批准黎以1000萬港元保釋外出,律政司就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早前批准黎以1000萬港元保釋外出,律政司就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下周一的上訴主要爭議《國安法》第 42(2)條的涵義,以及李官考慮批准保釋的方法是否出錯。若上訴被駁回,保釋決定將被裁定有效,黎智英則能繼續獲准以1000萬港元保釋外出;若上訴得直,保釋決定則會被作廢,保釋問題將重新交由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或原訟法庭法官處理 。

黎智英保釋上訴下周一審理。

黎智英保釋上訴下周一審理。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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