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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成為「BNO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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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成為「BNO難民」!

2021年02月01日 19:04 最後更新:19:13

英國政府宣布自1月31日起,讓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持有者以「5+1方式」申請移民的政策生效。中國搶先出招,外交部在29日宣布,自1月31日起,中方不再承認所謂的BNO護照作為旅行證件和身份證明,並保留採取進一步措施的權利。

想借此計劃移居英國的港人,聲言中方新舉措「無料到」,對BNO無影響。他們其實不知道,阿爺的重招還在後頭。

這裏要先講一點歷史。在1997回歸之前,香港土生土長的人,拿的是「英國屬土公民護照」(BDTC)。但在1984年中英簽署聯合聲明,確定97年政權移交,97後香港不再是英國「屬土」,自然不能再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英國想和香港人保持某種聯系,所以就用上「海外國民」這種模糊概念。

中國原本不接受雙重國籍。按《中國國籍法》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但中國知道港人當時對97後發出特區護照在海外的接受性信心未夠,見英國承諾BNO只是旅遊證件,持有者在英國無居留權,97年後出生的香港人也不再獲發BNO,就接受這本「旅遊證件」。中英雙方在1984年互換備忘錄,確認上述安排。

38年之後,英國突然推出BNO 5+1移民計劃,BNO持有人97後出生的子女,也變成可以申領BNO。英方違背外交承諾,把BNO變成國籍文件,客觀後果不單會吸引一大批港人移民英國,還在香港搞出一大批二等英國公民。據英國內政部在去年12月的一份說明指出,英國估計有540萬港人有資格通過BNO計劃移居英國,包括290萬BNO持有者及他們的受養人,這些人會成為中國心腹之患,因為有了這條後路,就鼓勵更多人搞政治不計後果,甚至變成暴民,在香港犯法後一走了之。中國面對這個局面,就必須出手了。

估計中國的後著,是在今年3月全國人大開會時,宣布廢除參加BNO移民計劃者的中國國籍及香港永久居留權及公民權,把他們完全視為外國人。

根據《中國國籍法》第9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這些人喪失中國國籍的時間節點可以在1. 一到埗英國參加5+1計劃時,或2. 在6年後正式獲得英國國籍之後。

全國人大可能會修改《基本法》第3章,確立參加BNO移民計劃者喪失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有人話參加了BNO移民計劃者,香港政府也無從得知,故亦無法取消他們的中國國籍及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這種想法太天真了。政府最簡單的一個做法,是要求長期離港人士回港時,自行申報有無參加BNO移民計劃。若然瞞報,就觸犯刑事罪行。試想一個年青人隨家人用BNO移居英國,回來又不申報,20年後事業有成,卻被人踢爆是瞞報,最後要入獄服刑,你想想瞞報的代價有多大?

亦有人話參加BNO移民計劃者,成為了英國人,還怕中國什麼呢?為什麼要回來?

現實上有3個問題:

1. 若中國最後決定港人一參加BNO移民計劃者就喪失香港永久居民身份,港人移居5年加1年後,英國不批准他入籍又如何?入籍是完全沒有保證的。若入籍不成,想回港又不再是永久居民,即使想在香港工作,也要申請工作簽證,可以說是兩頭不到岸。

2. 英國人排外情緒冒升,英國首相約翰遜也會變卦。有剛移居英國的朋友話,英國人十個有十個根本不知到香港人有BNO移民計劃。到抵英港人越來越多,英國人發現有港人去搶他們飯碗,政治反對聲音暴漲時,英國政府不易頂。

3. 這個移民計劃只是英國首相約翰遜拍腦袋想出來,英國政局常變,若約翰遜民望下跌,保守黨內把他從黨領袖的位置拉下來時,新首相一變臉,改為和中國和好,BNO移民計劃馬上玩完,參加者也進退維谷。

現在港人去參加BNO移民計劃,好像毫無代價,以為住一兩年,不喜歡可以回來。若阿爺出招,一劍封喉,整件事就變了味。香港人過去從無想像過自己會變無國籍難民,想一想變成「BNO難民」,真是細思極恐。英國政客信得過,真是「豬乸會上樹」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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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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