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今在區域法院開審。
康宏集團高層涉在6年前發債時,謊報某證券行是配售代理,但實際配售代理卻是康宏代證券。3名前高層及一名證券行經理被控串謀詐騙等罪,案件今在區域法院開審。
被告依次為康宏前執董麥光耀(45歲)、前首席財務總監被告陳麗兒(47歲)、前經理黃淑安(41歲)及鼎成證券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易明(49歲)原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法官今批准控方修改控罪,新增欺詐罪為交替控罪。
控罪經修改後,4人同被控在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27日期間,一同串謀詐騙康宏理財控股有限公司、其董事局、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即不誠實致使康宏理財與鼎成證券有限公司訂立看來是委聘鼎成作為配售代理的協議,配售該上市公司發行的債券;以及安排鼎成與康宏證券訂立看來是委聘康宏證券作為該等債券分配售代理的協議;以及隱瞞或沒有披露康宏證券是該等債券的實際配售代理;及致使康宏證券獲付該債券配售佣金共49,600,680元。
此控罪的交替控罪為,4人於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27日間,向康宏理財控股有限公司及其董事局隱瞞或不披露康宏證卷是康宏理財的配售代理,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康宏理財委聘鼎成作為該等債券的配售代理,導致該上市公司、其現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蒙受不利,或導致鼎成及康宏證卷獲益。
麥、陳及黃另再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指他們在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前1月31日期間,一同串謀詐騙聯交所,即不誠實地隱瞞康宏證券是配售康宏理財發行債券的實際配售代理,而導致聯交所沒有向該上市公司就債券配售提出問題及要求該上市公司遵守相關的上市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