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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李柱銘等七人兩項罪名成立 押4.16判刑

政事

黎智英李柱銘等七人兩項罪名成立 押4.16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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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李柱銘等七人兩項罪名成立 押4.16判刑

2021年04月01日 13:02 最後更新:13:03

法官胡雅文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

壹傳媒黎智英與8名民主派人士涉嫌於前年8月18日民陣集會後帶領群眾遊行到中環遮打道,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已認罪候判,其餘被告均否認2項明知而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控罪。經20天審訊後,法官胡雅文今早10時半將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案件押後至4月16日判刑及聽取各被告的求情,押後期間各人不准離港,及須在周三前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和B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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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李卓人

法官胡雅文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

法官胡雅文今早10時半將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資料圖片

法官裁定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2項罪名成立,各被告續准保釋。案件押後至11時聽取區諾軒及梁耀忠的求情。

黎智英由囚車押上法庭。

胡雅文法官裁決指,辯方未能提出充份基礎,挑戰執法行動違憲,不合比例;而受2005年梁國雄挑戰《公安條例》的終審法院裁決約束,故辯方挑戰條例違憲亦不能成立,續指律政司依據《基本法》提控,辯方未能提出足夠基礎干預其決定,控方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遂裁定罪被告罪成。

由左至右:何秀蘭、李卓人及梁耀忠。

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林芷瑩援引黃之鋒及周庭案例的法律原則,要求法庭下令各被告還柙候懲。惟胡官認為還柙與否並不影響最終判刑,批准各被告繼續擔保,但須更改擔保條件,押後期間各人不准離港。

左起: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黎智英

胡官又指818未經批准遊行雖然和平,但嚴重阻塞交通,在警方反對下案情比2005年梁國雄案件更嚴重,在有預謀無視警方反對下,若仍認為律政司提控不合比例毫不合理,亦使得法律形同虛設。

左起: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李卓人

左起: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李卓人

法官裁定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2項罪名成立,各被告續准保釋。案件押後至11時聽取區諾軒及梁耀忠的求情。

法官胡雅文今早10時半將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資料圖片

法官胡雅文今早10時半將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資料圖片

胡雅文法官裁決指,辯方未能提出充份基礎,挑戰執法行動違憲,不合比例;而受2005年梁國雄挑戰《公安條例》的終審法院裁決約束,故辯方挑戰條例違憲亦不能成立,續指律政司依據《基本法》提控,辯方未能提出足夠基礎干預其決定,控方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遂裁定罪被告罪成。

黎智英由囚車押上法庭。

黎智英由囚車押上法庭。

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林芷瑩援引黃之鋒及周庭案例的法律原則,要求法庭下令各被告還柙候懲。惟胡官認為還柙與否並不影響最終判刑,批准各被告繼續擔保,但須更改擔保條件,押後期間各人不准離港。

就辯方挑戰《公安條例》違憲,胡官裁決指根據2005年終院裁定警方通知書制度合憲,警方可限制遊行集會自由,又指終院當年維持定罪原判期間曾考慮條例刑事化及刑罰,故整條《公安條例》包括第17A條亦屬合憲,而裁決至今仍有效約束下級法院,胡亦須遵從先例。在終院判決已排除爭議下,胡官不可重新考慮條例是否合憲及合乎比例,即使818集會完全和平。

由左至右:何秀蘭、李卓人及梁耀忠。

由左至右:何秀蘭、李卓人及梁耀忠。

胡官又指818未經批准遊行雖然和平,但嚴重阻塞交通,在警方反對下案情比2005年梁國雄案件更嚴重,在有預謀無視警方反對下,若仍認為律政司提控不合比例毫不合理,亦使得法律形同虛設。

胡官再指辯方無案例引證和平集會足構成合理辯解,因此指控警方拘捕及律政司提控不合比例一說並不正確。胡官再討論「相稱性測試(Proportionality Test)」,反駁辯方指條例的正當目的為公眾安全,不只為配合警方通知書制度,同時有其必要,亦能平衡社會利益及個人權利。

胡官並認同根據警方數字,2019年中逾800集會獲批,故條例最高刑罰5年監禁未造成寒蟬效應,可容許法庭根據案情靈活運用。胡官基於以上理由反駁辯方指《公安條例》合憲。

左起: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黎智英

左起: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黎智英

李卓人聽取裁決後,在庭內高舉「五一」手勢及高呼「和平集會無罪」。旁聽人士則向他們大喊「加油!」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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