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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違國安法6月再訊 擬加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安等兩罪

政事

黎智英涉違國安法6月再訊 擬加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安等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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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違國安法6月再訊 擬加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安等兩罪

2021年04月16日 15:57 最後更新:15:58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再訊,獲總裁判官蘇惠德批准。

壹傳媒主席黎智英涉於去年接受多間海外媒體訪問及與外國官員會面等,因而被控一項《港區國安法》下「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今於西九龍法院再提訊時,控方申請加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名及一項串謀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並將案件押後至6月15日再訊,獲總裁判官蘇惠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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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再訊,獲總裁判官蘇惠德批准。

被告黎智英。 資料圖片

被告黎智英。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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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被加控兩項控罪,指他協助李宇軒離港妨礙司法公正,以及聯同陳梓華、Mark Simon、李宇軒及劉祖廸等人勾結外國勢力。

被告黎智英。 資料圖片

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指控他於去年7月1日至今年2月15日間,與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另一項是「串謀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控罪指,黎智英於2020年7月某日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李宇軒、陳梓華及其他人串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在該李宇軒在被香港警務處拘捕後協助他離開香港。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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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黎智英。 資料圖片

被告黎智英。 資料圖片

黎智英被加控兩項控罪,指他協助李宇軒離港妨礙司法公正,以及聯同陳梓華、Mark Simon、李宇軒及劉祖廸等人勾結外國勢力。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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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指控他於去年7月1日至今年2月15日間,與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被告黎智英。 資料圖片

被告黎智英。 資料圖片

另一項是「串謀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控罪指,黎智英於2020年7月某日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李宇軒、陳梓華及其他人串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在該李宇軒在被香港警務處拘捕後協助他離開香港。

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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