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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人涉10.1非法集結案 下月17日開審

政事

黎智英等人涉10.1非法集結案 下月17日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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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人涉10.1非法集結案 下月17日開審

2021年04月19日 17:25 最後更新:17:26

預計審期10天,由胡雅文法官審理。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及多名泛民主派人士,涉於前年國慶日,在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下組織及參與遊行,被控煽惑、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案件今在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全部被告均擬不認罪,案件排期至5月17日開審,預計審期10天,由胡雅文法官審理。

吳文遠

吳文遠

陳皓桓

陳皓桓

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單仲偕、蔡耀昌同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另被控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罪,其交換控罪為公告未經批准集結罪。

被告黎智英。 資料圖片

被告黎智英。 資料圖片

左起:單仲楷、何俊仁 楊森;小圖為黎智英。

左起:單仲楷、何俊仁 楊森;小圖為黎智英。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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