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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串謀欺詐案押明年3月開審 控方申請交國安法官處理

政事

黎智英涉串謀欺詐案押明年3月開審 控方申請交國安法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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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串謀欺詐案押明年3月開審 控方申請交國安法官處理

2021年05月06日 18:26 最後更新:18:26

惟陳廣池法官指本案罪行並不涉及國安法罪行,最終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再訊。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營運總裁周達權及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隱瞞科技園公司,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違反租契,因而被控欺詐罪,案件今首次於區域法院提訊。控方今提出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本案,惟陳廣池法官指本案罪行並不涉及國安法罪行,最終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再訊,屆時視乎控辯雙方決定是否有法律爭議再作處理。另本案暫定於2022年2月21日進行申請覆核,並將審期定於2022年3月14日至4月20日,為期25日。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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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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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今提出將本案交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指辯方曾就警方早前在將軍澳壹傳媒大樓搜證和檢取證物,在高等法院提出爭議。因而預計辯方在審訊時會就證物的呈堂性提出爭議,故認為屆時若由非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將會使其十分為難,或甚至會違反國安法規定。

惟陳官質疑,控方是以欺詐罪作出檢控,與國安法無關。另指出控方既然認為該爭議十分重要,但於5月5日提交法庭的申請信函卻只有一頁多,未能協助法庭考慮,辯方亦指現階段未能確認會否提出爭議,需時閱讀相關文件再作考慮。最終陳官認為押後案件再訊,待控辯雙方擬備書面陳詞再作處理是最為合適的決定。

黎智英與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63歲)、行政總監黃偉強(59歲),同被控於2016年6月27日至去年5月22日期間藉着欺騙,即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沒有或未曾在違反於1999九年訂立的租契的情況下使用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八號的處所;以及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是在該租契所容許的情況下,使用或曾經使用該處所或該處所的部分,並以此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該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黎智英。資料圖片

黎智英。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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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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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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