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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10人判囚14至18個月 單仲偕蔡耀昌緩刑

政事

黎智英等10人判囚14至18個月 單仲偕蔡耀昌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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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10人判囚14至18個月 單仲偕蔡耀昌緩刑

2021年05月28日 14:37 最後更新:05月29日 10:35

壹傳媒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何俊仁及梁國雄等10名泛民主派人士前年國慶日在民陣申請遊行遭反對後,帶領群眾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被控。10人分別承認煽惑他人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法官胡雅文今早於區域法院判刑。

左起:梁國雄、李卓人、黎智英(資料圖片)、何秀蘭(資料圖片)。

左起:梁國雄、李卓人、黎智英(資料圖片)、何秀蘭(資料圖片)。

前年10.1集結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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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梁國雄、李卓人、黎智英(資料圖片)、何秀蘭(資料圖片)。

壹傳媒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何俊仁及梁國雄等10名泛民主派人士前年國慶日在民陣申請遊行遭反對後,帶領群眾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被控。10人分別承認煽惑他人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法官胡雅文今早於區域法院判刑。

10名被告被指前年10月1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 資料圖片

前年10.1集結案判刑:

梁國雄。資料圖片

胡雅文法官下午重新開庭,修正判刑,改判何秀蘭本案14個月刑期與「818」案8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共囚14個月。

左起:吳文遠、單仲偕、蔡耀昌。

法官胡雅文判刑指承接「818」及「831」案,考慮到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案案例,指暴力事件加重刑責,本案亦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維持公眾秩序,監禁為唯一選項。胡官指判刑需考慮每宗案件的實際情況,本案發生於2019年10月,當時自6月起社會動盪,暴力滋擾不斷升溫,9月幾乎每日都有暴力示威,部份演變成大規模長時間暴動,案發前夕示威群眾更投擲了近200枚汽油彈,眾被告在本港持續騷亂的情況下犯案,判刑必須反映刑責。

左起:陳皓桓、李卓人、何俊仁、黎智英(資料圖片)。

法官重申遊行集會及言論自由並非絕對,須受限制,指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4人召開記招煽惑群眾參與遭警方禁止的遊行,明知故犯,公然藐視警方無視法律。其時4人多次聲稱有權和平遊行,毋須警方批准,故呼籲群眾參與「和理非」遊行,反覆強調「和理非」,仰之以確保暴力不生。胡官批評眾被告說法天真,不切實際,無視每日發生的暴力示威,風險非常高,盲目認為重複陳述便會成真。

黎智英。資料圖片

法官續指眾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遊行,陳李梁何4人激動地煽惑眾人參與,遊行期間所衍生的暴力事件不可不察,當日遊行沿途結果發生多起刑事損壞、暴力行為、堵路及縱火等事件,破壞公眾秩序,絕不和平,眾被告在動盪時候蓄意犯案,挑戰秩序,案情嚴重,其辯稱公民抗命不足為道。

上左起:楊森、吳文遠、梁國雄。下左起:蔡耀昌、單仲偕、何秀蘭(資料圖片)。

法官胡雅文認為「818」及「831」案不能與本案案情相比,本案案發時社會更為動盪不安,在有必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下,各被告求情因素顯得微不足道。法官胡雅文區分開陳李梁何4人與其餘被告,指4人曾煽惑群眾,角色不同,考慮到煽惑途徑、覆蓋受眾數目、有計謀地在終院外召開記招受媒體關注,加上陳Facebook帖文加強影響。法官胡雅文續指案發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鑑於灣仔金鐘其時屢生暴力衝突,故可預期遊行風險甚高,4人罪責較餘人重,故煽惑及組織2罪同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其餘人犯案行為相近,罪責均等,其組織罪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吳文遠及蔡耀昌另承認的參與罪則以12個月為起點,刑期與組織罪同期執行。眾被告審前認罪,法官胡雅文遂按例給予4份之1刑期扣減,終判眾人監禁14至18個月。法官胡雅文最後指單仲偕及蔡耀昌長期服務社會,案中角色被動低調,遂判處緩刑2年。

左起:梁國雄、黎智英、陳皓桓。資料圖片

控方續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夏偉志代表黎智英,資深大律師夏博義代表吳文遠,資深大律師潘熙和大律師黃宇逸代表梁國雄及陳皓桓,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李卓人及何秀蘭,大律師布穎琪代表何俊仁、楊森及單仲偕,大律師潘定邦代表蔡耀昌。

左起:何俊仁、楊森、陳皓桓。

10名被告依次為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單仲偕和蔡耀昌一同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和何俊仁另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吳文遠及蔡耀昌再承認1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陳皓桓 兩項控罪各被判囚18個月

李卓人 兩項控罪各被判囚18個月

梁國雄 兩項控罪各被判囚18個月

何俊仁 兩項控罪各被判囚18個月

楊森 被判囚14個月

何秀蘭 被判囚14個月

吳文遠 被判囚14個月

黎智英 被判囚14個月

單仲偕 被判囚14個月 緩刑2年

蔡耀昌 被判囚14個月 緩刑2年

10名被告被指前年10月1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 資料圖片

10名被告被指前年10月1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 資料圖片

胡雅文法官下午重新開庭,修正判刑,改判何秀蘭本案14個月刑期與「818」案8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共囚14個月。

各涉及818及831案被告獲部份刑期分期執行:

李卓人 6個月刑期分期,三案共20個月

梁國雄 4個月刑期分期,兩案共22個月

黎智英 6個月刑期分期,三案共20個月

何秀蘭 14個月刑期與「818」案8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共囚14個月

吳文遠 14日緩刑要執行,即與本案分期執行,共14個月14日

梁國雄。資料圖片

梁國雄。資料圖片

法官胡雅文判刑指承接「818」及「831」案,考慮到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案案例,指暴力事件加重刑責,本案亦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維持公眾秩序,監禁為唯一選項。胡官指判刑需考慮每宗案件的實際情況,本案發生於2019年10月,當時自6月起社會動盪,暴力滋擾不斷升溫,9月幾乎每日都有暴力示威,部份演變成大規模長時間暴動,案發前夕示威群眾更投擲了近200枚汽油彈,眾被告在本港持續騷亂的情況下犯案,判刑必須反映刑責。

左起:吳文遠、單仲偕、蔡耀昌。

左起:吳文遠、單仲偕、蔡耀昌。

法官重申遊行集會及言論自由並非絕對,須受限制,指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4人召開記招煽惑群眾參與遭警方禁止的遊行,明知故犯,公然藐視警方無視法律。其時4人多次聲稱有權和平遊行,毋須警方批准,故呼籲群眾參與「和理非」遊行,反覆強調「和理非」,仰之以確保暴力不生。胡官批評眾被告說法天真,不切實際,無視每日發生的暴力示威,風險非常高,盲目認為重複陳述便會成真。

左起:陳皓桓、李卓人、何俊仁、黎智英(資料圖片)。

左起:陳皓桓、李卓人、何俊仁、黎智英(資料圖片)。

法官續指眾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遊行,陳李梁何4人激動地煽惑眾人參與,遊行期間所衍生的暴力事件不可不察,當日遊行沿途結果發生多起刑事損壞、暴力行為、堵路及縱火等事件,破壞公眾秩序,絕不和平,眾被告在動盪時候蓄意犯案,挑戰秩序,案情嚴重,其辯稱公民抗命不足為道。

黎智英。資料圖片

黎智英。資料圖片

法官胡雅文認為「818」及「831」案不能與本案案情相比,本案案發時社會更為動盪不安,在有必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下,各被告求情因素顯得微不足道。法官胡雅文區分開陳李梁何4人與其餘被告,指4人曾煽惑群眾,角色不同,考慮到煽惑途徑、覆蓋受眾數目、有計謀地在終院外召開記招受媒體關注,加上陳Facebook帖文加強影響。法官胡雅文續指案發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鑑於灣仔金鐘其時屢生暴力衝突,故可預期遊行風險甚高,4人罪責較餘人重,故煽惑及組織2罪同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其餘人犯案行為相近,罪責均等,其組織罪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吳文遠及蔡耀昌另承認的參與罪則以12個月為起點,刑期與組織罪同期執行。眾被告審前認罪,法官胡雅文遂按例給予4份之1刑期扣減,終判眾人監禁14至18個月。法官胡雅文最後指單仲偕及蔡耀昌長期服務社會,案中角色被動低調,遂判處緩刑2年。

一眾被告今早於10時28分在懲教人員看管下陸續出庭,精神不俗,積極向旁聽人士揮手。

開庭前一小時已有過百人到場輪候旁聽,包括瑞典駐港領事館副總領事雷博恩(Joakim Ladeborn)、前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社民連成員曾健成及陳寶瑩等。雷博恩表示一直關注及跟進不同案件,包括本案,相信亦有其他領事將到場旁聽。

上左起:楊森、吳文遠、梁國雄。下左起:蔡耀昌、單仲偕、何秀蘭(資料圖片)。

上左起:楊森、吳文遠、梁國雄。下左起:蔡耀昌、單仲偕、何秀蘭(資料圖片)。

控方續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夏偉志代表黎智英,資深大律師夏博義代表吳文遠,資深大律師潘熙和大律師黃宇逸代表梁國雄及陳皓桓,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李卓人及何秀蘭,大律師布穎琪代表何俊仁、楊森及單仲偕,大律師潘定邦代表蔡耀昌。

左起:梁國雄、黎智英、陳皓桓。資料圖片

左起:梁國雄、黎智英、陳皓桓。資料圖片

10名被告依次為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單仲偕和蔡耀昌一同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和何俊仁另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吳文遠及蔡耀昌再承認1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左起:何俊仁、楊森、陳皓桓。

左起:何俊仁、楊森、陳皓桓。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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