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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國安處禁黎智英行使投票權 獲保安局局長許可除外

政事

壹傳媒:國安處禁黎智英行使投票權 獲保安局局長許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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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國安處禁黎智英行使投票權 獲保安局局長許可除外

2021年06月01日 17:45 最後更新:17:46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早前根據《港區國安法》,凍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有限公司股份,以及他擁有的3間公司於本地銀行帳戶內的財產。

李家超凍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資產。資料圖片

李家超凍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資產。資料圖片

壹傳媒表示,曾就是否禁止黎智英行使所持公司股份的投票權向國安處尋求澄清,並於昨日收到國安處信函,確認黎智英不得直接或間接行使其所持公司任何股份的投票權,惟獲得保安局局長授予的許可除外。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大圖)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小圖)。資料圖片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大圖)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小圖)。資料圖片

黎智英。資料圖片

黎智英。資料圖片

壹傳媒在公告中續指,由於黎智英為公司股東而非公司董事會成員,預期禁止行使其所持公司任何股份的投票權不會對公司的營運及財務表現產生任何影響。公司剩餘股份,即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約28.74%的持有人,仍可繼續在公司股東大會上行使各自的投票權。

黎智英不得直接或間接行使投票權。資料圖片

黎智英不得直接或間接行使投票權。資料圖片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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