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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處證黎智英失投票權 專家指取15%股權可奪壹傳媒控制權

社會事

國安處證黎智英失投票權 專家指取15%股權可奪壹傳媒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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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處證黎智英失投票權 專家指取15%股權可奪壹傳媒控制權

2021年06月02日 07:22 最後更新:09:25

黎智英因涉違反國安法而遭凍結其持有的壹傳媒股份,集團昨天傍晚發出通告,表示收到警方國家安全處的信函,確認大股東黎智英除非得到保安局局長許可,否則不得行使壹傳媒股份的投票權。有金融界人士指出,大股東不能行使投票權,或會令外界資金乘虛而入,進入壹傳媒董事局,從而控制壹傳媒旗下《蘋果日報》等傳媒業務。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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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早前根據港區國安法凍結黎智英資產,當中包括他手上的十八億七千九百萬股壹傳媒股份,相當於該公司逾七成一股權。壹傳媒昨天的通告指出,早前收到凍結黎智英資產的通知之後,公司隨即向警方國家安全處尋求澄清,是否禁止黎智英行使手上股份的投票權。在本周一,壹傳媒收到國安處的信函,確認黎智英不得直接或間接行使投票權,除非取得保安局局長許可。

壹傳媒又指,黎智英只是股東而非董事,不能投票不會對公司的營運及財務表現產生任何影響,而其餘股東(佔約兩成九股權)仍可繼續在股東大會投票。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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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東因港區國安法而被禁投票,在香港前所未見,市場人士議論紛紛。宏高證券投資經理梁杰文認為,大股東被禁投票,股東大會一些以往被視為輕易通過的議案,例如確認去年業績、確認核數報告等,都有可能被否決,公司運作或會陷入混亂。

黎智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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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會計師事務所中國法證調查服務主管合夥人湯飈表示,如果有人把握大股東不能投票的機會,在市場買入足夠的壹傳媒股權,並且透過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要求委任新董事以及罷免原有董事,從而控制董事局及公司旗下業務,在理論上是可行。

黎智英因涉違反國安法,其持有的壹傳媒股份遭凍結。資料圖片

黎智英因涉違反國安法,其持有的壹傳媒股份遭凍結。資料圖片

現時壹傳媒的街外流通股份,大約相當於兩成九股權,如果有人取得一成五股權,在大股東不能投票之下,可以取得公司絕對控制權。公共專業聯盟財經政策發言人甄文星指出,由於很多小股東都不出席股東大會及投票,實際上可能只需較少的股權,便可以控制投票結果。

以昨天股價二十一點二仙計算,壹傳媒市值只有不足五億六千萬元,一成股權只值五千多萬元。不過,甄文星續稱,如果有人在市場掃入大量壹傳媒股份,股價便會大升,壹傳媒的資產值很低,現時殼(上市地位)亦不值錢,要取得公司控制權,代價可能不低。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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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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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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