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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旺角向警防線擲水樽 項目經理判囚6周

政事

涉旺角向警防線擲水樽 項目經理判囚6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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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旺角向警防線擲水樽 項目經理判囚6周

2021年06月03日 17:36 最後更新:17:37

被告獲准以一萬元保釋,期間不准離境。

設計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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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歲綠化工程項目經理在去年5月於旺角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經審訊後今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裁判官梁嘉琪裁決時表示不接納辯方指當日被告在旺角買母親節禮物,因見警方推進怕被波及而逃跑的說法,認為被告明知自身行為被目睹而逃離現場,逃跑與早前行為有密切關連,故判斷被告曾投擲水樽。而當日為母親節,現場人流不少,被告知現場有人與警方對峙,在氣氛緊張情況下投擲水樽,行為火上加油,令情況惡化,激發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故判囚6星期,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葉浩賢在多人遮掩下離開法院。

葉浩賢在多人遮掩下離開法院。

梁官引述辯方解釋,當時被告正打算購買母親節禮物,不知道當日有示威活動,因看見警方推進而怕被波及,所以逃離現場。而當時被告背囊藏有勞工手套、頸套、眼罩等工具,被告解釋為工作需要使用手套。梁官認為若被告當日行為沒有不妥,為何在警方推進時逃跑,其間更不顧自身安全,沒有理會紅燈而跑過馬路;而被告當日不需上班,背囊亦有一定重量,被告為自身裝備「左右解釋,達堆砌效果」,故不接納辯方解釋。

梁官引述追截被告的警員證人供詞指,警員目睹被告投擲水樽,即使案發時間電光火石;但被告身形健碩,身穿白色背心令警員印象深刻,故認為投擲水樽者為被告。梁官認為追截過程連貫,接納警員供詞。

設計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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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官續指被告明知現場有人與警方對峙,而當日為母親節,人流較多;警方亦曾在場用擴音器大聲呼籲警告,現場氣氛緊張,被告行為令情況惡化,火上加油,激發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求情時呈上由被告家人、僱主及中學老師等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成績及品格良好,照顧家人。本案與同類案件比較性質不算嚴重,因一時衝動,隨手把物品投擲出去,望法庭輕判。梁官回應指,被告投擲行為有一定力度,有危機影響秩序;即使背景良好,畢竟身為成年人,判刑需具懲罰及阻嚇性,故判即時監禁六星期。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就罪成裁決及判刑上訴,被告獲准以一萬元保釋,期間不准離境,每星期兩次到警署報到。

被告葉浩賢。資料圖片

被告葉浩賢。資料圖片

被告葉浩賢(25歲),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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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馬鞍山男遭點火焚身案 夫婦指罵事主重審改判罪成各囚5周

2023年08月29日 17:44 最後更新:08月30日 09:28

被告陳海雲和鄺耀文涉嫌2019年在馬鞍山指罵被點火焚身男子,原審裁判官重審後改判罪名成立。

一名男子於2019年在馬鞍山遭淋潑易燃液體後被點火焚身,現場一對夫婦以粗言穢語指罵該名男子,兩人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脫,其後律政司早前上訴得直發還重審,8月29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各監判禁5星期,申請保釋被拒,需即時服刑。

律政司FB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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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在2019 年11月11日,兩名被告陳海雲和鄺耀文涉嫌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作出喧嘩及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2020年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高等法院下令案件發還予原審裁判官林希維重新考慮。

網上視頻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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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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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希維作出裁決時指,案發時正值反修例事件高峰期,在場人士情緒高漲,男事主在事發前曾與他人發生肢體碰撞,並發生口角,兩人的喧嘩行為屬「火上澆油」,相當可能挑釁到在場人士會對其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對破壞社會安寧有實際及迫切風險,因此改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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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非監禁式刑罰不能反映本案嚴重性,考慮到被告言行、語言態度、社會環境等,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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