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黎智英涉刑恐記者脫罪律政司上訴 原審裁判官拒簽文件高院法官下令簽署

政事

黎智英涉刑恐記者脫罪律政司上訴 原審裁判官拒簽文件高院法官下令簽署
政事

政事

黎智英涉刑恐記者脫罪律政司上訴 原審裁判官拒簽文件高院法官下令簽署

2021年06月04日 12:48 最後更新:12:49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2017年在維園參與「六四晚會」時,刑事恐嚇1名報館記者,受審後去年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脫,律政司不服裁決,決定上訴。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法官陳慶偉今早於高等法院下令上訴暫訂於10月29日審理,為期1日,將爭議黎案發時言「我實會搵人搞X你」中,「搞」的字義及其出言意圖,在是否構成刑事恐嚇一事上原審裁判官鍾明新有否犯錯。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陳官並指如控辯雙方同意案件呈述後,將發出履行責任令,要求原審裁判官簽署,以進行上訴程序。

黎智英。 資料圖片

黎智英。 資料圖片

黎智英被控於2017年6月4日,在‪銅鑼灣興發街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X會使其人身遭受傷害並意圖使他受驚。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