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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停刊 創辦人黎智英官司纏身 涉違國安法最高可囚終身

政事

蘋果停刊  創辦人黎智英官司纏身 涉違國安法最高可囚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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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停刊 創辦人黎智英官司纏身 涉違國安法最高可囚終身

2021年06月23日 21:28 最後更新:23:11

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最高刑罰可囚終身。

警方國安處早前拘捕壹傳媒五名高層,涉違反《港區國安法》,保安局又凍結《蘋果》資產,《蘋果》及《壹周刊》終宣布停刊。不過,事件並未隨《蘋果》及《壹周刊》停刊而終結,其創辦人黎智英近年官司纏身,其中前年「818」、「831」及「10.1」非法遊行,合共被判囚20個月,現正於赤柱監獄服刑中。另外,黎智英亦被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最高刑罰可囚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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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最高刑罰可囚終身。

黎智英早前到法院應訊。資料圖片

●「818」、「831」及「10.1」案

黎智英正在服刑。資料圖片

●國安法案

黎智英正在服刑。資料圖片

控罪指去年7月1日至12月1日,黎在香港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違反港版國安法第29(4)條,證據包括黎在《蘋果日報》的評論文章和網上訪談、接受美國傳媒訪問的言論、Twitter發言等。

黎智英正在服刑。資料圖片

●六四集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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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恐記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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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831」及「10.1」案

黎智英與多名民主派人士參與非法遊行,合共被判囚20個月,他已就兩宗非法遊行提出上訴。其中黎智英前年10月1日,與9名民主派人士在民陣申請遊行遭反對後,帶領群眾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承認煽惑他人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等罪,黎被判囚14個月。

黎智英早前到法院應訊。資料圖片

黎智英早前到法院應訊。資料圖片

●國安法案

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串謀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等3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案件7月27日於西九龍法院再訊,以進行交付高院審訊的程序。

黎智英正在服刑。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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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指去年7月1日至12月1日,黎在香港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違反港版國安法第29(4)條,證據包括黎在《蘋果日報》的評論文章和網上訪談、接受美國傳媒訪問的言論、Twitter發言等。

黎智英正在服刑。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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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集會案

支聯會去年舉辦六四集會後,黎智英以及25名民主派人士,被控「舉行、明知而參與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黎智英未有答辯意向,不認罪被告的案件定於10月13日進行審前覆核,並於11月1日開審,審期預計為10天;選擇認罪的兩名被告將於9月9日正式答辯。至於未有答辯意向的被告則於7月23日在區域法院再訊。

黎智英正在服刑。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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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恐記者案

黎智英被指2017年在維園參與「六四晚會」時,刑事恐嚇1名報館記者,受審後去年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脫,律政司不服裁決,決定上訴。法官令上訴庭暫訂於10月29日審理,為期1日,將爭議黎案發時言「我實會搵人搞X你」中,「搞」的字義及其出言意圖,在是否構成刑事恐嚇一事上原審裁判官鍾明新有否犯錯。

●將軍澳工業邨地契案

黎智英與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和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違反地契使用將軍澳工業邨的地段,被控於2016年6月27日至去年5月22日期間,隱瞞科技園公司,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位於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八號的蘋果大樓,涉違反租契,明年3月14日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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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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