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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運信指日後暴動從犯不在現場 仍能以煽動等入罪

政事

熊運信指日後暴動從犯不在現場 仍能以煽動等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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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運信指日後暴動從犯不在現場 仍能以煽動等入罪

2021年11月05日 10:24 最後更新:10:34

終審法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執業律師熊運信指,裁決釐清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構成,兩條罪均涉參加的集體,其中暴動需3人以上參與,參與者需認知自己作出暴力行為,故控方除要證明被告身在現場,亦要就被告作其他行為舉證。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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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運信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日後即使「從犯」不在暴動現場,包括在網上呼籲參與,以及準備相關物資的人士,不適用共同犯罪計畫原則,仍能以煽動等罪行入罪,同樣需承擔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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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不完整罪行」方面,熊運信指出,假設有人嘗試撬開大閘入屋爆竊前就被警察截獲,則屬於這種情況,控方須證明被告行為已到最後一步,「企圖入屋犯法」才足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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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7月28日暴動罪脫夫婦中的湯偉雄以及2016年旺角暴動罪成判囚7年的被告盧建民,2案早前終極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中「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等。終審庭昨日裁定檢控毋須證明暴動群眾為「共同目的」而聚集,而暴動和非法集結罪中「共同犯罪」原則並不適用,單純身處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責任,惟如身處現場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或協助及教唆暴動而被定罪。裁決或左右日後2罪定罪門檻,影響數以百計示威者案件裁決。

執業律師熊運信指,日後即使「從犯」不在暴動現場,仍能以煽動等罪行入罪,同樣需承擔刑責。資料圖片

執業律師熊運信指,日後即使「從犯」不在暴動現場,仍能以煽動等罪行入罪,同樣需承擔刑責。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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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師包圍立法會 赴台進修回港被捕認罪囚26個月

2024年03月21日 15:22 最後更新:16:09

2019年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一名28歲男子在台灣修畢學業,2022年回港後因涉案被捕起訴,他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被判監26個月。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現職室內設計師,警方曾主動撤回被告保釋要求,被告因此離港進修,學成回港後再被捕,辯方又指,被告案發時沒有在警方推進時退後,是以被動方式攔阻,非主動衝擊警方防線。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資料圖片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表示,包括被告在內曾參與暴動的年輕人,以違法方式表達改變社會的理念,害人害己,本案為預先計劃,參與人數最高峰有過千人,暴動規模大而持續,被告涉及的階段約34分鐘。

法官表示,辯方提到被告所涉之階段沒有使用汽油彈、沒有縱火,也沒有證據顯示案中有人受傷,控方也表示當時沒有襲擊警員情況,故將本案情節訂於低至中度嚴重性。證據顯示被告蓄意留守,壯大聲勢,但沒有主動衝擊警方防線,考慮到撤回保釋後再被捕等延誤折騰因素,判處2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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