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六四集會案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 煽惑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政事

六四集會案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 煽惑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政事

政事

六四集會案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 煽惑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2021年12月09日 13:51 最後更新:14:47

支聯會去年舉辦六四集會後,共26名民主派人士分別遭票控煽惑他人參與、舉行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當中僅壹傳媒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3人否認各自傳票控罪。案件上月審結,法官胡雅文今早於區域法院裁定黎智英及鄒幸彤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鄒幸彤及何桂藍另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法官押後案件至下周一求情,何桂藍庭上解聘法律代表自行陳詞,爭議未能在下周一前閱畢法律文件,惟法官堅持押後至周一,屆時再審視何有否任何困難。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法官判詞肯定黎智英當日傍晚到維園噴水池的唯一目的,是參與記者招待會及燃起燭光,黎曾建議李卓人點燭,然後立於其後一同高叫口號,李卓人發言完畢後除黎外其餘人便進入維園,黎顯然支持支聯會在警方禁令下舉辦是次未經批准集結,煽惑他人參與,而眾所周知其與支聯會立場相近。法官又引述黎案發前2日曾受訪表示為標示眾人拒絕違忘,64當晚點起燭光明志相當重要,自己會依舊前往維園悼念等,均顯示黎當日到場因由。黎本為知名人物,到場後吸引到大批攝影師及記者,單單在場出席便足以召集群眾支持,毋須發言已可煽動,其後於別處受訪提到大量市民進入了維園,令自己相當鼓舞,更可確認其煽惑目的。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判詞續指鄒幸彤為時任支聯會副主席,傍晚立於李卓人身後一同高叫口號,支聯會毋庸置疑有意在警方禁令下舉辦是次未經批准集結,李卓人當時表明支聯會呼籲群眾「朋友」到場在周遭燃點燭光,眾被告案發前後發言更明示有意無視禁令,晚會完結後李卓人又言即使被警方禁止,但「依舊,讓我們的燭光照亮維園每一處」。再觀鄒幸彤事前在噴水池派發蠟燭單張,用咪高峰呼籲人取燭參與網上集會,又指支聯會會進入維園,不會讓燭光在維園絕跡,當日Facebook帖文末提到「今晚見」,即使未明確邀請群眾加入,惟其意圖昭然若揭。法官反駁鄒意圖扭曲事實,公然挑戰警方禁令,辯護薄弱毫無證據支持。法官遂裁定黎智英及鄒幸彤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法官再拒絕接納鄒幸彤及何桂藍供詞,直斥荒謬,閃爍其詞又說得艱澀高深,以作挑戰爭辯,惟連雙方同意事實均未能支持2人證供,鐵證如山2人供詞根本無法否認。法官指當晚約有2萬人參與晚會,鄒一直緊隨李卓人身後,李卓人呼籲「現場朋友」默哀一分鐘時,片段清楚顯示眾人順應要求,高叫口號亦屢受眾人和應。鄒指自己無法聞見支聯會群組以外人士,明顯是逃避問題。

法官再反駁何桂藍說法,不接納何對「集會」一詞解讀,觀乎新聞片段顯示何於維園內行徑位置靠近支聯會眾人,Facebook帖文附帶白花燭光照片,故可肯定何到場紀念,參與支聯會原訂晚會,對抗警方禁令。法官引述何在場內發布Facebook帖文,提到現正是首次「無大台」六四晚會,有人播放《自由花》,有人高叫「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最後指「今日,國安法年代中,悼念即反抗。首個不獲批准的六四晚會,燭光依舊填滿足球場。香港人,我們意志不容打壓」,並連帶白花護燭照片。法官不認為「大台」翻譯為「big platform」有誤,即使何認為應解作「去中心化(decentralised)」,但單純閱讀其與會帖文,亦可顯示其正參與受禁集會,也肯定同場大多數人亦如是。法官補充「集會」法定定義無法包含「去中心化」的自發政治行動,並肯定證據證明何參與支聯會集會。法官故再裁定鄒何2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案件由法官胡雅文主理,控方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及檢控官劉允祥代表,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及大律師張耀良等。法官判詞指根據2005年梁國雄案案例,終審法院裁定《公安條例》合憲,今次的案件裁決受其約束,故辯方挑戰條例違憲一說不能成立;辯方亦缺乏良好基礎,質疑執法行動違憲,不合比例地限制遊行自由。

鄒又挑戰警方禁令基於公共衛生,既非法例規定亦不合比例,故越權且違憲;警方忽略了其他選項沒有考慮,限制不合比例,未有協助舉辦和平集會,份屬失職。法官重申根據《公安條例》警方有權就國家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權利和自由,而禁止任何公眾集會舉行。法官亦採納「818」案中結論反駁鄒幸彤,強調權利非絕對,法律上可按比例設限約束。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鄒爭議疫情無關國家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權利和自由,法官反駁公共安全概念包含公眾健康及生命,新冠肺炎大流行,指出大量證據顯示大型聚集會擴散疫情,形成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權利和自由的另一種威脅。警方案發時採納衞生署建議,做法謹慎,警方必須在疫情下保障港人權利自由,否則即屬疏忽,故鄒無基礎挑戰其決定不符法例規定。

26名被告分別為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蔡耀昌、張文光、麥海華、尹兆堅、趙恩來、梁耀忠、梁錦威、黎智英、郭永健、陳皓桓、何秀蘭、胡志偉、梁國華、黃之鋒、羅冠聰、袁嘉蔚、梁凱晴、岑敖暉、何桂藍、張崑陽、梁國雄、朱凱廸及楊森。除黎智英外,其餘25人被控於去年6月4日在維園外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另外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蔡耀昌、張文光、麥海華、尹兆堅、趙恩來、梁耀忠、梁錦威、黎智英、郭永健及陳皓桓共13人被控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李卓人再被控舉行未經批准集結罪。

鄒幸彤、何桂藍及黎智英3人罪成。資料圖片

鄒幸彤、何桂藍及黎智英3人罪成。資料圖片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