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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傑欠的不只是一句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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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傑欠的不只是一句道歉

2023年05月30日 20:37 最後更新:20:52

公民黨宣布解散之後,主席梁家傑表示「希望香港人抱著樂觀的心,活好當下,期待明天」。他這些似有所指的講話,觸發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指梁家傑態度輕佻,令人覺得2019年的黑暴事件,和梁家傑及公民黨無關一樣。

鄧炳強續指,2019年當香港大學校長張翔勸學生不要使用暴力時,梁家傑跳出來告訴學生「暴力有時或可解決問題」,鼓勵學生使用暴力。導致後來眾多學生因使用暴力被捕及承擔法律後果。他認為梁家傑應向這些學生及他們的家長道歉。

我倒覺得,鄧炳強這次對梁家傑提出的要求,略感柔和。

2019年7月,梁家傑在港大演講的時候,提到孫中山回到港大母校致辭,梁家傑話,提及孫中山,是要論證「有時候暴力或可能是解決問題的方法」。他講到這裡,台下掌聲雷動,在座的學生激烈歡呼,足見梁家傑講話的煽動性。

以公民黨大狀為首的泛民法律界人士,首先提出「違法達義論」,指法治的最高境界是「違法達義」。到2019年6月黑暴運動爆發後,暴徒已經在街上掟汽油彈。梁家傑再進一步,提出「暴力解決問題論」。就是從突破法治,進一步鼓動使用暴力。

從理念上來講,梁家傑的暴力論完全抽離時空,只是借國父孫中山,來美化街頭的政治暴力。我國如今不是清末喪權辱國的清朝,香港亦都不是民不聊生的社會,暴力革命既無基礎,亦無任何合理性。梁家傑的暴力論,只是一種借國父來為激進政治張目。

在政治激烈衝突的年代,政客發表煽動性言論,激發年青人的暴力思想,其影響惡劣深遠,比一個暴徒在街頭掟氣油彈嚴重得多。

試想大批年輕人,甚至是未滿18歲的青少年,聽從了這些資深大狀的言論,相信他們是法律權威講話可信,自己上街暴力示威,結果不是被捕服刑,就是遠走他方,前途盡毁。這些年輕人及他們的家長,可以追究誰?

也不要以為事件發在《香港國安法》2020年立法之前,香港無法律可以追究。

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這種行為涉嫌觸犯煽動意圖罪,根據第9條(1)(f)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1)(g)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可以依法追究。

現在梁家傑連一句道歉都沒有,還講得稀鬆平常,似在暗示只要堅持這些激進理想,就可以「期待明天」。這些說法令人憤慨。以梁家傑的言行,又點止只一句道歉咁簡單。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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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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