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開幕典禮上,港澳辦主任夏寶龍以視頻連線方式致辭,他的發言甚有深意。
夏主任輕輕帶過國安的話題。說實在的,香港已完美完成23條立法,築牢國家安全的防線,馬上就要全副精力,投入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的工作中。
中央經常說香港已步入「由治及興」的階段,到底在何處著力,不少人心中無底。亦有人懷念過去的好日子,想以回到過去,特別是以和美西方打好關係的方式,去振興經濟。
但夏主任就為香港開出完全不同的藥方。
他說:「今日之中國已非昨日之中國,今日之世界亦非昨日之世界。大家要主動順應時代發展潮流,跟上時代發展步伐,積極識變、應變、求變,在變局中打開香港發展的新天地。香港由治及興本質上就是一條創新變化之路。大家不能用昨天的老眼光看待今天的新形勢,不能用昨天的舊思維解決今天的新問題,需要團結一致向前看,多用新思維、新辦法、新路徑解決面臨的問題,敢於說前人沒有說過的新話,敢於幹前人沒有幹過的事情,不斷突破自我、大膽創新,努力實現香港發展的反覆運算更新、轉型升級。」
夏主任站在高位上,為香港由治及興指明航向,點明香港由治及興本質上,就是一條創新變化之路。
說直接一點,香港不變,就會玩完。能變,就有全新出路。
夏主任發言中的幾個要點,都是隱藏了針對部份港人對發展前路的誤解。
1. 要發揮一國兩制的優勢。
在西方唱衰下,香港也有部份人相信,搞了《港區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後,香港的一國兩制已經玩完。
其實在1990年訂立《基本法》時,香港何曾有西方式的民主自由,這並非香港資本主義一制的特質。
夏主任在發言中界定香港一制的特質是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生活方式長期不變、普通法制度長期不變。香港有自由港地位,簡單低稅制、資金自由流動、與國際接軌的監管制度。香港是國際化、法治化、市場化。他認為香港既享有巨大的「一國」之利,又擁有廣闊的「兩制」之便,香港連接祖國內地同世界各地的重要橋梁和窗口作用更加凸顯,香港「引進來」、「走出去」雙向服務平台功能勢必越來越强。
2. 要利用獨特優勢發展創新。
有不少傳統精英認為,香港過去就是做中西方之間的經紀生意,做金融做地產,如今中美交惡,這些生意都好難做了,所以他們老是想回到過去。
夏主任既叫香港鞏固好、發揮好傳統優勢,包括香港是全球最自由經濟體之一,貨物、資金、人員、資訊等自由流動,是全球重要的國際金融、貿易、航運、貨運中心。但香港也要改革創新,必須順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順勢而為。人才是第一資源,科技是第一生産力,創新是第一動力。香港要積極把握新質生産力發展的要求,大力引進全球高端創新人才,大力發展金融科技、綠色金融、數字經濟,建設區域知識産權貿易中心,打造高增值海運服務業,建設智慧港口等,鞏固提升傳統産業優勢,推進香港經濟高質量發展,構築香港競爭新優勢。
3. 要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有不少人認為「兩制」是對立的,香港越融入國家,香港越失去自己的特色,越無運行。
這種意見看不到香港保持資本主義制度特色和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並行不悖。新加坡看到香港背靠祖國這個重大經濟體,羨慕得不得了。
夏主任講到,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就是融入960萬平方公里的廣袤腹地,就是融入14億多人口的超大規模市場,就是融入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帶來的無限商機。融入國家是為了更好地融入國際、擁抱世界,是為香港的發展擴容賦能,讓香港優勢更加彰顯。
夏主任這篇講話,可以說為香港作「點穴」治療。一字記之曰變,過去的老日子已一去不返,香港要找到新角色,發展新產業。香港人若不去創新求變,重拾獅子山下的創新拼搏精神,的確會被時代淘汰。
盧永雄
2019年721襲擊事件,43歲男會計文員涉嫌向白衣人擲雜物,並打開雨傘保護黑衣人,被裁定暴動罪成,周三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3個月,成為首個721事件中被判囚的非白衣人。
主審法官李慶年將721事件分成為4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7月21日之前有人在網上呼籲「光復元朗」行動,引發第2階段即7月21日晚上10至49分至11時11分,白衣人有組織地對付準備參與光復元朗行動的巿民,包括用棍或藤條毆打那些市民。第3階段即時7月22日凌晨12時至12時16分,非白衣人開始到場聚集在元朗站,雙方在朗和路發生肢體衝突,並持續至元朗站J出口大堂位置。第4階段,即最後階段,白衣人衝入元朗站閘內,猛烈襲擊非白衣人,導致多人浴血。
李官裁定,被告何贊琦在第3階段與黑衣人同行,又指示威者響應呼籲而來到元朗非法集結是有備而來,可以預見衝突一觸即發,不同意被告辯護指暴動屬偶發性的說法,但同意被告沒有縱火、沒有襲擊警員、沒有證據顯示有白衣人受傷,案件嚴重性較低。被告一時被憤怒沖昏頭腦,以犯法方式抱打不平,糟蹋大好前途。最後李官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檢控延誤及被告良好背景等因素,酌情減刑。
案件判決之後,由於是非白衣人被判刑的首例,引發支持他們的媒體評論,認為李官「改寫暴動定義」,意指暴動並非由非白衣人引起,判刑事倒果為因。其實這些評論,至少是對法律原則的錯誤理解,當然亦都滲雜了政治觀點。
第一,暴動罪的定義。今次案件是引用原有在《公安條例》第19條下的暴動罪,是以非法集結罪為基礎,即三人或以上集結、作出擾亂秩序等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就是非法集結。當集結者實際上破壞了社會安寧時,該集結即屬暴動。
換言之,非法集結的犯罪行為只是集結,並不需要有破壞社會安寧的後果,而暴動罪的犯罪行為是非法集結再加上有破壞社會安寧的後果,而犯罪意圖是想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合理地害怕集結者會破壞社會安寧。
案中的情節相當清楚,當晚的確有白衣人襲擊黑衣人的情況,但後來民主黨議員林卓廷等大批非白衣人趕到現場,據他們自己後來在社交媒體播放的片段顯示,在李官講述的第三階段,雙方一直在元朗站閘內外隔著閘門對峙,白衣人在閘外,非白衣人在閘內,雙方長時間互罵,後來在閘內的非白衣人拉起閘內的滅火水喉,向閘外白衣人噴射,場面結果一發不可收拾,白衣人因此被激發,跳進閘內追打非白衣人。非白衣人既有非法集結,亦有破壞社會安寧的犯罪行為,亦有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害怕社會安寧受到破壞,暴動罪的定罪元素充分滿足。
第二,誰做主動並非決定因素。評論者最大的誤解, 是認定由於白衣人暴動在前,非白衣人只是自衛,所以應該無罪,這完全是對法律的錯誤理解。首先,究竟是何方挑釁在先亦有爭拗,白衣人指第一階段有人在網上散播要「光復元朗」等口號,他們是出來自衛,而非白衣人就指是他們受到毆打,所以號召人到元朗聲援,才出現後期的反擊。何方暴動在先,已經是一個爭拗點。
其次,何方暴動在先其實並不是決定的關鍵因素,因為即使是對方先暴動,亦不能夠以暴動還擊。一般人不懂法律,就誤以為人家暴動自己就可以還擊,其實遇上暴動應該逃避及報警,而不是還擊。即使是對方暴動在前,但另一方在站內拉出水喉向對方射擊,顯然是一個聚眾暴動行為,並不因為對方暴動而可以證明自己不是暴動。
第三,要明白暴動罪的本意。訂立暴動罪是防止社會安寧受到破壞,無論民眾對政府有何不滿,或社會群體之間有任何矛盾,都不應該以暴力毆鬥作為申訴或解決矛盾的方法。選擇一個對峙互毆的方法去解決社群之中的矛盾,本來就是暴動罪要防止的行為。
簡單總結,暴動罪從來如此,李官並無重寫暴動罪,被判罪入獄者如果以為法庭因政治判案,就是對法律有根本的誤解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