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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的定義從來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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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的定義從來都是如此

2024年04月12日 19:53 最後更新:12月31日 16:22

2019年721襲擊事件,43歲男會計文員涉嫌向白衣人擲雜物,並打開雨傘保護黑衣人,被裁定暴動罪成,周三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3個月,成為首個721事件中被判囚的非白衣人。

主審法官李慶年將721事件分成為4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7月21日之前有人在網上呼籲「光復元朗」行動,引發第2階段即7月21日晚上10至49分至11時11分,白衣人有組織地對付準備參與光復元朗行動的巿民,包括用棍或藤條毆打那些市民。第3階段即時7月22日凌晨12時至12時16分,非白衣人開始到場聚集在元朗站,雙方在朗和路發生肢體衝突,並持續至元朗站J出口大堂位置。第4階段,即最後階段,白衣人衝入元朗站閘內,猛烈襲擊非白衣人,導致多人浴血。

李官裁定,被告何贊琦在第3階段與黑衣人同行,又指示威者響應呼籲而來到元朗非法集結是有備而來,可以預見衝突一觸即發,不同意被告辯護指暴動屬偶發性的說法,但同意被告沒有縱火、沒有襲擊警員、沒有證據顯示有白衣人受傷,案件嚴重性較低。被告一時被憤怒沖昏頭腦,以犯法方式抱打不平,糟蹋大好前途。最後李官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檢控延誤及被告良好背景等因素,酌情減刑。

案件判決之後,由於是非白衣人被判刑的首例,引發支持他們的媒體評論,認為李官「改寫暴動定義」,意指暴動並非由非白衣人引起,判刑事倒果為因。其實這些評論,至少是對法律原則的錯誤理解,當然亦都滲雜了政治觀點。

第一,暴動罪的定義。今次案件是引用原有在《公安條例》第19條下的暴動罪,是以非法集結罪為基礎,即三人或以上集結、作出擾亂秩序等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就是非法集結。當集結者實際上破壞了社會安寧時,該集結即屬暴動。

換言之,非法集結的犯罪行為只是集結,並不需要有破壞社會安寧的後果,而暴動罪的犯罪行為是非法集結再加上有破壞社會安寧的後果,而犯罪意圖是想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合理地害怕集結者會破壞社會安寧。

案中的情節相當清楚,當晚的確有白衣人襲擊黑衣人的情況,但後來民主黨議員林卓廷等大批非白衣人趕到現場,據他們自己後來在社交媒體播放的片段顯示,在李官講述的第三階段,雙方一直在元朗站閘內外隔著閘門對峙,白衣人在閘外,非白衣人在閘內,雙方長時間互罵,後來在閘內的非白衣人拉起閘內的滅火水喉,向閘外白衣人噴射,場面結果一發不可收拾,白衣人因此被激發,跳進閘內追打非白衣人。非白衣人既有非法集結,亦有破壞社會安寧的犯罪行為,亦有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害怕社會安寧受到破壞,暴動罪的定罪元素充分滿足。

第二,誰做主動並非決定因素。評論者最大的誤解, 是認定由於白衣人暴動在前,非白衣人只是自衛,所以應該無罪,這完全是對法律的錯誤理解。首先,究竟是何方挑釁在先亦有爭拗,白衣人指第一階段有人在網上散播要「光復元朗」等口號,他們是出來自衛,而非白衣人就指是他們受到毆打,所以號召人到元朗聲援,才出現後期的反擊。何方暴動在先,已經是一個爭拗點。

其次,何方暴動在先其實並不是決定的關鍵因素,因為即使是對方先暴動,亦不能夠以暴動還擊。一般人不懂法律,就誤以為人家暴動自己就可以還擊,其實遇上暴動應該逃避及報警,而不是還擊。即使是對方暴動在前,但另一方在站內拉出水喉向對方射擊,顯然是一個聚眾暴動行為,並不因為對方暴動而可以證明自己不是暴動。

第三,要明白暴動罪的本意。訂立暴動罪是防止社會安寧受到破壞,無論民眾對政府有何不滿,或社會群體之間有任何矛盾,都不應該以暴力毆鬥作為申訴或解決矛盾的方法。選擇一個對峙互毆的方法去解決社群之中的矛盾,本來就是暴動罪要防止的行為。

簡單總結,暴動罪從來如此,李官並無重寫暴動罪,被判罪入獄者如果以為法庭因政治判案,就是對法律有根本的誤解了。

盧永雄

政府正就垃圾徵費進行「先行先試」試驗,前環境局長黃錦星日前出來評彈有關政策。

黃錦星本周二出席「雪龍2號」活動後提到,相關政策於前特首董建華年代已開始討論,上兩屆政府在制訂政策過程雖然時有爭議,但逾半市民支持大方向。

對於有指本港回收配套不足,黃錦星稱垃圾徵費對減廢的力量很大,稱韓國、台灣等地落實垃圾收費初期,回收配套不比香港好,各個城市都需要長時間適應政策,改變市民習慣可能亦要以年計,需要有破冰前行的決心,呼籲社會要珍惜。他又指各界已經及早準備資源配合垃圾徵費,反問「如果錯失今次良機,如何對得住年輕人」。

不在其位,不謀其事。上任政府官員,本已不宜評彈本屆政府政策。但黃錦星卻是直接參與垃圾徵費計劃相關官員,並不是一個第三方評論者,評論自己搞出來的政策,更有失客觀了。

1.     各界已準備資源配合垃圾徵費?我做的田野調查,得到的結果剛好相反,各界未準備好配合垃圾徵費,而且頗有怨聲。我在酒樓茶室,鮮見有人有興趣評彈23條立法或黎智英案,倒是談垃圾徵費的意見很多,而且聲音都是提高八度,講得面紅耳赤。

2.     不做就對不起年青人?這頂帽子扣得挺大,講到政府如經「先行先試」後發覺垃圾徵費並不可行,推遲或暫停有關計劃,就對不起下一代人。很多政策都是長遠有益,但現實上並不可行,就不能馬上推行。站上道德高地,說不做就對不起這個那個,並不是理性討論問題的方法。

3.     誰沒有做好支援配套工作?黃錦星做了兩任共10年的環境局局長,垃圾徵費計劃在他任內一手一腳搞起來,在2021年立法會3讀通過。現屆政府只是接了上屆的攤,想執行當日已成為法律的政策,但想食的時候,卻發現這只是一個半生不熟的蛋糕,正在部署如何執手尾時,上手廚師突然跳出來做評論家,話你若不快快把生蛋糕吃下,就浪費食物對不起下一代了。你話現任官員聽完會否度氣頂到上心口呢?

2021年立法會通過垃圾徵費條例時,當時的主責官員黃錦星話,設18個月準備期已經足夠,他當時聲稱,政府會加強回收支援、增加宣傳教育、加強物管公司及業界培訓,為實施相關政策作好準備。

垃圾徵費政策的初心是減廢而不是徵費,「黃錦星們」當年似乎只為徵費做好準備,沒有為回收支援做好準備。

單以垃圾回收最主要類別廚餘為例,在2022年,每天約有11,130公噸都市固體廢物被棄置於堆填區,當中約3,300公噸為廚餘,佔30%,是棄置都市固體廢物中最大類別。但目前全港只有約900個廚餘收集設施,相較於全港42000棟私人樓宇,完全是杯水車薪,還未說擴大回收的廚餘有多少能夠再造。市民欲減廚餘而無方,只能硬俾錢買膠袋,當然應該問問,做了兩任環保局局長的黃錦星,為何如此失敗?

你蒸出半熟蛋糕,我不吃就變成罪人?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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