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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版23條立法宜速戰速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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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版23條立法宜速戰速决

2024年03月15日 21:15 最後更新:12月31日 16:27

特區政府就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交修正案,修正案已經得到立法會法案委員會通過,立法會內會亦通過經修訂的條例草案,23條立法轉入直路,立法會大會將會快速恢復二讀辯論,將條例草案交由立法會大會討論表決。

在中美激烈衝突的年代,23條立法,早立一日,香港早一日安全,立法會宜速戰速决,討論表决。

從傳媒人的角度,23條立法草案中涉及的兩大範疇「國家秘密」和「境外干預」,是媒體較為關注的。前者涉及資訊的獲取,後者則因為新聞人涉外交流的機會較多。我自己參與了幾場的諮詢會,與負責草擬條文的官員交流互動中,釐清了相關罪行的元素。

例如,傳媒運作上最關注的「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諮詢文件公布後,外界有一些偏激的論調認為,媒體評論兩句香港經濟就會犯法。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以「三連中」澄清,當中包括披露權限、危害國家安全的程度和犯罪意圖,如果用自己專業知識評論經濟環境,沒有使用政府內部機密文件的內容,根本不會違法。

政府回應新聞界對「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的關注,接納意見,草案加入「公眾利益」抗辯 ,具體説明了重大公眾利益的相關情景,可以說是减少誤解。

至於「境外干預」罪,香港記協講到相當嚇人,擔心傳媒出席任何由與外國政府有關聯的商會、基金會舉辦或資助的記者會、體育比賽等,可被視作「配合境外勢力」;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接受報章訪問時質疑,「境外干預罪」字眼含糊。

我早前已發文講過,簡單來說,港版「境外干預罪」,禁止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帶來干預效果。提控刑事罪行要入罪殊不容易,首先要證實有犯罪行為(actus reus),「境外干預罪」的犯罪行為包括:一是配合境外勢力,二是使用不當手段,三是帶來干預效果,三者缺一不可。其次亦要證明有犯罪意圖(mens rea),如果涉案人在毫不知情下被人欺騙利用,即使真正參與一個境外干預的罪行,有犯罪行為,但他亦可以以無犯罪意圖辯護脫罪。

不過,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不同界別人士,特別是商界有意擔心境外干預罪會影響到正常的商務交流。政府聽取了在立法會在草案委員會階段提出的意見,最後修訂的版本中,建議在境外干預罪前面加上「危害國家安全」六個字,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罪」,凸顯了正常的國際交流不受新法例影響,但控罪元素沒有改變。明示有關罪名只規管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釋除商界和新聞界的疑慮。

總體來說,政府在聽取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法案委員會逐條審議後,23條立法條文得以完善,期間對包括新聞界在內的一些關注,通過公開討論得以釐清。完善後的23條立法版本,釋除疑慮,罪行清晰,的確可以築起保護國安的屏障,也不會傷及無辜。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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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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