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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54天| 英國會17議員聯署促外相藍韜文制裁港官 包括林鄭月娥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第54天| 英國會17議員聯署促外相藍韜文制裁港官 包括林鄭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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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54天| 英國會17議員聯署促外相藍韜文制裁港官 包括林鄭月娥

2024年03月28日 16:44 最後更新:10月01日 00:23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在第五十四日聆訊中, 從犯證人、「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續作供。《國安法》生效前夕,李發起「香港國安法:國際社會對香港自治和自由的承諾宣言」,初期有21人聯署,包括海內外議員、社運、人權組織等,籲對中國、港官及參與侵犯人權組織實施制裁,包括入境限制、凍結資產等;其後「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英國成員,向時任英外相藍韜文提及香港民主進程,認為是時候從「救生艇」政策轉向制裁,17名英國會議員聯署,促藍韜文發強烈信號,制裁港官,包括時任特首林鄭月娥。

控方續展示,李宇軒與裴倫德之間的對話訊息,2020年6月29日、《國安法》生效前一日,李向裴傳送一份「Chinese national security law in Hong Kong: A declar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mitment to Hong Kong’s autonomy and freedoms(香港國安法:國際社會對香港自治和自由的承諾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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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監察」創辦人羅傑斯有份聯署。

「香港監察」創辦人羅傑斯有份聯署。

時任英外相藍韜文(Dominic Raab)。

時任英外相藍韜文(Dominic Raab)。

山尾櫻志里

山尾櫻志里

國安法生效前 發起21人國際聯署聲明

李提到,自己曾創立「Anti NSL」網站「antinsl.org」,希望找議員、專家、社運人士等人聯署,並列出21名已簽署人士,包括時任香港區議員陳煒烈、張可森、張文龍、張偉超、趙柱幫、蔡雅文、郭子健、李軒朗、李家偉、曾錦榮、謝旻澤、王百羽、黃丹晴及葉錦龍等、日本時任議員山尾志櫻里、長島昭久。李指,希望讓裴倫德閱覽聲明,又稱在團隊共識下,聲明不會放在SWHK網站,但不記得原因,「我可以擺去第二度」。

控方問及,李如何獲得眾人簽名?李稱香港區議員方面是「人搭人」,日本則透過經山尾或日本港人組織。李其後再向裴倫德傳送新聞稿「香港民選區議員及各國議員等組織聯署 反對港版《國安法》並呼籲國際社會推行政策回應」。李確認,聲明在《國安法》生效前在網上發布,「雖然NSL生效後先簽,我都有加上去」。李當時又向裴指,聲明將會與IPAC的聲明相輔相成。李解釋,當時預計IPAC會就《國安法》發表聲明,李後來在TG透露得到加拿大議員的聯署。

制裁包括入境限制、凍結資產等

控方展示「香港國安法:國際社會對香港自治和自由的承諾宣言」,呼籲各國對中國、香港官員,以及參與侵犯人權的組織,實施「馬格尼茨基」制裁,聲明建議制裁應包括入境限制,如被列為「不受歡迎人士」(persona non grata)、凍結資產以及限制第三方與他們打交道,並限制第三方爲他們行事。

聲明亦提到「自由民主國家應鼓勵和支持企業,將生產線和營運基地遷往其他民主國家,以減少對中國的經濟依賴,亦應致力於從經濟上脫離中國的影響,重新審視中國資本在戰略部門的參與。」控方問及,聲明當時是否呼籲外國制裁,李稱「部分係」。

「香港監察」創辦人羅傑斯有份聯署。

「香港監察」創辦人羅傑斯有份聯署。

羅傑斯、梁頌恆、多國人權組織聯署  

聲明又列出聯署名單,如流亡的香港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香港監察」創辦人羅傑斯(Benedict Rogers)、加拿大時任議員Scott Aitchison、Tony Baldinelli、James Bezan、Kelly Block、趙錦榮Kenny Chiu、Rosemarie Falk、Garnett Genuis、Jasraj Singh Hallan、Rachael Harder、Tamara 、JansenPhilip Lawrence;居法港人組織「Le Comité pour la Liberté à Hong-Kong」、德國人權記者穆達偉David Missal、德國組織「Frankfurt stands with Hong Kong」、荷蘭組織「Netherlands for Hong Kong」、挪威組織「Hong Kong Committee in Norway」、波蘭組織「PL4HK - Supporting Hong Kong from Poland」及瑞典組織「Stöd Hongkongs demokrati!」等。

名單上亦有5個美國組織「洛杉磯香港論壇Hong Kong Forum, Los Angeles」、「New Yorkers supporting Hong Kong」、「北加州香港會Northern California Hong Kong Club」、「San Francisco Hong Kongers」及「西雅圖香港學生聯盟Seattle Hong Kong Students Alliance」。

控方問及,羅傑斯是否IPAC 成員?李指「好似係advisor(顧問)」,李庭上閱畢IPAC網頁資料後確認,又補充「呢個 anti-nsl(反《國安法》聲明)同IPAC無關,佢唔係用IPAC身分去 sign」。控方問及,裴倫德沒有簽署聲明?李同意,裴倫德沒簽署,亦不知原因。

聲明有港版、英文及德文版本 

控方展示聲明的中文版、英文版及德文版,李更正「呢個版本唔係叫中文,係叫香港話」。法官李運騰追問,是用廣東話(punti)書寫?李確認。控方問及,為何選擇 這3種語言?李指「咁啱,冇乜特別」,又指英文版是原文,香港版由他撰寫,德文則由「當時一個識德文嘅人」撰寫,指前兩者都在《國安法》生效前在「Anti NSL」網站發布,不記得後者情況。 李又確認他在6月下旬至7月上旬,持續更新聯署名單。

時任英外相藍韜文(Dominic Raab)。

時任英外相藍韜文(Dominic Raab)。

 IPAC英國成員去信外相藍韜文籲促制裁

下午開庭,控方展示「SWHK IPAC」的Telegram群組訊息,裴倫德傳送英國國會議員施志安(Iain Duncan Smith)的Twitter推文,提到「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的英國成員,向時任外相藍韜文(Dominic Raab)提及香港民主進程的可恥阻撓,是時候從「救生艇」政策轉向制裁,裴倫德著群組成員「請廣傳」。

17名英國會議員聯署 

控方讀出推文末段,提到英國國會議員施志安與16名英國國會議員聯署,認爲香港權利和自由進一步減少,須作適當回應,敦促藍韜文發強烈信號,反對有罪免罰,確定香港官員應對香港自治權急劇下降而負上責任,取消他們在英國目前享有的特權,為達致此目的,建議藍韜文把香港官員的名字列入馬格尼茨基名單,又指把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列入制裁名單十分有道理,因為林鄭明顯嚴重違反香港的條約義務。

李庭上指,不記得自己有否分享,提到「我依家係第一次睇(信件內容),似乎Iain Duncan Smith MP(議員)同IPAC唔知點解 coordinate(協調)嘅信嚟」。

控方另問及, IPAC在《國安法》生效後的運作,李在訊息中提到「I have taken down Joey Siu as advisor(我解除邵嵐的顧問職位)」,李指,是從網頁刪除邵嵐的職位資料,「just in case 佢會唔會有任何原因,過咗NSL之後仲想喺IPAC 做嘅風險」。

李提議游說各國取消與港司法互助協議

李訊息中又提到:「is it a good idea to lobby for governments to cancel their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or fugitive surrender arrangements with Hong Kong?(游說各國政府取消與香港的司法互助協議或移交逃犯安排,是個好主意嗎?)」。控方問及,李為何有如此建議?李指「因為出咗NSL,所以香港就有political crime(政治罪行)啦」,而司法互助協議、移交逃犯安排,各國會因應政治罪行修訂協議內容,或是重新考慮是否要繼續簽訂協議,李在訊中提到,與香港有相引渡協議的國家,包括葡萄牙、南韓、新加坡、南非、斯里蘭卡、英國及美國。李當時指翻查IPAC成員,發現立陶宛及挪威亦與香港有協議。李解釋,希望議題可帶到IPAC,並確認後來IPAC有成員或小組跟進引渡協議,「我同Luke(裴倫德)建議explore下呢個範疇,因為Luke嘅IPAC入面,有嚟自唔同jurisdiction(司法管轄區)嘅 parliamentarian(議員)」,希望可以告知IPAC 成員此方案。

李另在訊息提到:「are you planning to coordinate through your political contacts or through IPAC / similar? pr should I send this off to our country teams to try it from that angle?(您是否計劃透過政治聯繫,或透過 IPAC / 類似方式協調?我應否嘗試從這角度,將訊息發送給我們的國家團隊?)控方問及,甚麼是「country teams」?李指,是「一啲我識得喺各國地方嘅港人組織,或者關心香港嘅事嘅人。無論佢同SWHK有冇關係,即係我可以將呢個換成『our connection in different countries』(與各國的聯繫)都得」。

山尾櫻志里

山尾櫻志里

IPAC成員討論自己國家與香港引渡協議 各自回國跟進

控方亦展示裴發給李的訊息,裴指示李詢問山尾櫻志里可否出席會議討論引渡協議議題,並透露IPAC會成立一個小組,李確認,他有在該會議列席,會上各國IPAC成員有講述自己地區與香港的引渡協議、以及重新檢視協議的可能性等,最終各國成員須各自回國跟進。訊息提到,參與會議的有英國、澳洲、加拿大及德國,但李稱「我唔記得邊個參加咗,但呢個唔會錯」。

裴倫德當時亦要求李向山尾志櫻里確認,她會否打算推動法案去修改日本與香港的協議。李確認訊息,指「修改」是指任何有關日本與香港司法互助協議的修改,但他不記得山尾志櫻里的回覆。

裴倫德在2020年7月4日向李發訊息,轉發IPAC的Twitter推文,內容提及16名IPAC成員在2020年7月3日晚,與加拿大眾議員吉努斯 (Garnett Genuis)及前加拿大司法部長考特勒 (Irwin Cotler), 討論「所謂的國安法及香港逃犯條例」,最終一致同意不應有香港逃犯移交加拿大,又指此為是日來自加拿大的好消息。裴又指:「麻煩叫SWHK轉推」,李表示沒問題,又交代他當時已在IPAC網站更新IPAC新成員及顧問名單。

李庭上指,當時應有兩個會議,一個主要會議是由各國議員暨IPAC成員參與,另一個則是由逃犯條例支隊參與,李則有列席兩個會議。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星期四(4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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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香港居民的關係,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他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實施制裁,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最終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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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 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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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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