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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 英國會17議員聯署促外相藍韜文制裁港官 包括林鄭月娥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 英國會17議員聯署促外相藍韜文制裁港官 包括林鄭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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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 英國會17議員聯署促外相藍韜文制裁港官 包括林鄭月娥

2024年03月28日 16:44 最後更新:03月29日 10:27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在第五十四日聆訊中, 從犯證人、「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續作供。《國安法》生效前夕,李發起「香港國安法:國際社會對香港自治和自由的承諾宣言」,初期有21人聯署,包括海內外議員、社運、人權組織等,籲對中國、港官及參與侵犯人權組織實施制裁,包括入境限制、凍結資產等;其後「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英國成員,向時任英外相藍韜文提及香港民主進程,認為是時候從「救生艇」政策轉向制裁,17名英國會議員聯署,促藍韜文發強烈信號,制裁港官,包括時任特首林鄭月娥。

控方續展示,李宇軒與裴倫德之間的對話訊息,2020年6月29日、《國安法》生效前一日,李向裴傳送一份「Chinese national security law in Hong Kong: A declar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mitment to Hong Kong’s autonomy and freedoms(香港國安法:國際社會對香港自治和自由的承諾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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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在第五十四日聆訊中, 從犯證人、「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續作供。《國安法》生效前夕,李發起「香港國安法:國際社會對香港自治和自由的承諾宣言」,初期有21人聯署,包括海內外議員、社運、人權組織等,籲對中國、港官及參與侵犯人權組織實施制裁,包括入境限制、凍結資產等;其後「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英國成員,向時任英外相藍韜文提及香港民主進程,認為是時候從「救生艇」政策轉向制裁,17名英國會議員聯署,促藍韜文發強烈信號,制裁港官,包括時任特首林鄭月娥。

「香港監察」創辦人羅傑斯有份聯署。

控方續展示,李宇軒與裴倫德之間的對話訊息,2020年6月29日、《國安法》生效前一日,李向裴傳送一份「Chinese national security law in Hong Kong: A declar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mitment to Hong Kong’s autonomy and freedoms(香港國安法:國際社會對香港自治和自由的承諾宣言) 」。

時任英外相藍韜文(Dominic Raab)。

羅傑斯、梁頌恆、多國人權組織聯署

IPAC英國成員去信外相藍韜文籲促制裁

山尾櫻志里

李提議游說各國取消與港司法互助協議

IPAC成員討論自己國家與香港引渡協議 各自回國跟進

國安法生效前 發起21人國際聯署聲明

李提到,自己曾創立「Anti NSL」網站「antinsl.org」,希望找議員、專家、社運人士等人聯署,並列出21名已簽署人士,包括時任香港區議員陳煒烈、張可森、張文龍、張偉超、趙柱幫、蔡雅文、郭子健、李軒朗、李家偉、曾錦榮、謝旻澤、王百羽、黃丹晴及葉錦龍等、日本時任議員山尾志櫻里、長島昭久。李指,希望讓裴倫德閱覽聲明,又稱在團隊共識下,聲明不會放在SWHK網站,但不記得原因,「我可以擺去第二度」。

控方問及,李如何獲得眾人簽名?李稱香港區議員方面是「人搭人」,日本則透過經山尾或日本港人組織。李其後再向裴倫德傳送新聞稿「香港民選區議員及各國議員等組織聯署 反對港版《國安法》並呼籲國際社會推行政策回應」。李確認,聲明在《國安法》生效前在網上發布,「雖然NSL生效後先簽,我都有加上去」。李當時又向裴指,聲明將會與IPAC的聲明相輔相成。李解釋,當時預計IPAC會就《國安法》發表聲明,李後來在TG透露得到加拿大議員的聯署。

制裁包括入境限制、凍結資產等

控方展示「香港國安法:國際社會對香港自治和自由的承諾宣言」,呼籲各國對中國、香港官員,以及參與侵犯人權的組織,實施「馬格尼茨基」制裁,聲明建議制裁應包括入境限制,如被列為「不受歡迎人士」(persona non grata)、凍結資產以及限制第三方與他們打交道,並限制第三方爲他們行事。

聲明亦提到「自由民主國家應鼓勵和支持企業,將生產線和營運基地遷往其他民主國家,以減少對中國的經濟依賴,亦應致力於從經濟上脫離中國的影響,重新審視中國資本在戰略部門的參與。」控方問及,聲明當時是否呼籲外國制裁,李稱「部分係」。

「香港監察」創辦人羅傑斯有份聯署。

「香港監察」創辦人羅傑斯有份聯署。

羅傑斯、梁頌恆、多國人權組織聯署  

聲明又列出聯署名單,如流亡的香港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香港監察」創辦人羅傑斯(Benedict Rogers)、加拿大時任議員Scott Aitchison、Tony Baldinelli、James Bezan、Kelly Block、趙錦榮Kenny Chiu、Rosemarie Falk、Garnett Genuis、Jasraj Singh Hallan、Rachael Harder、Tamara 、JansenPhilip Lawrence;居法港人組織「Le Comité pour la Liberté à Hong-Kong」、德國人權記者穆達偉David Missal、德國組織「Frankfurt stands with Hong Kong」、荷蘭組織「Netherlands for Hong Kong」、挪威組織「Hong Kong Committee in Norway」、波蘭組織「PL4HK - Supporting Hong Kong from Poland」及瑞典組織「Stöd Hongkongs demokrati!」等。

名單上亦有5個美國組織「洛杉磯香港論壇Hong Kong Forum, Los Angeles」、「New Yorkers supporting Hong Kong」、「北加州香港會Northern California Hong Kong Club」、「San Francisco Hong Kongers」及「西雅圖香港學生聯盟Seattle Hong Kong Students Alliance」。

控方問及,羅傑斯是否IPAC 成員?李指「好似係advisor(顧問)」,李庭上閱畢IPAC網頁資料後確認,又補充「呢個 anti-nsl(反《國安法》聲明)同IPAC無關,佢唔係用IPAC身分去 sign」。控方問及,裴倫德沒有簽署聲明?李同意,裴倫德沒簽署,亦不知原因。

聲明有港版、英文及德文版本 

控方展示聲明的中文版、英文版及德文版,李更正「呢個版本唔係叫中文,係叫香港話」。法官李運騰追問,是用廣東話(punti)書寫?李確認。控方問及,為何選擇 這3種語言?李指「咁啱,冇乜特別」,又指英文版是原文,香港版由他撰寫,德文則由「當時一個識德文嘅人」撰寫,指前兩者都在《國安法》生效前在「Anti NSL」網站發布,不記得後者情況。 李又確認他在6月下旬至7月上旬,持續更新聯署名單。

時任英外相藍韜文(Dominic Raab)。

時任英外相藍韜文(Dominic Raab)。

 IPAC英國成員去信外相藍韜文籲促制裁

下午開庭,控方展示「SWHK IPAC」的Telegram群組訊息,裴倫德傳送英國國會議員施志安(Iain Duncan Smith)的Twitter推文,提到「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的英國成員,向時任外相藍韜文(Dominic Raab)提及香港民主進程的可恥阻撓,是時候從「救生艇」政策轉向制裁,裴倫德著群組成員「請廣傳」。

17名英國會議員聯署 

控方讀出推文末段,提到英國國會議員施志安與16名英國國會議員聯署,認爲香港權利和自由進一步減少,須作適當回應,敦促藍韜文發強烈信號,反對有罪免罰,確定香港官員應對香港自治權急劇下降而負上責任,取消他們在英國目前享有的特權,為達致此目的,建議藍韜文把香港官員的名字列入馬格尼茨基名單,又指把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列入制裁名單十分有道理,因為林鄭明顯嚴重違反香港的條約義務。

李庭上指,不記得自己有否分享,提到「我依家係第一次睇(信件內容),似乎Iain Duncan Smith MP(議員)同IPAC唔知點解 coordinate(協調)嘅信嚟」。

控方另問及, IPAC在《國安法》生效後的運作,李在訊息中提到「I have taken down Joey Siu as advisor(我解除邵嵐的顧問職位)」,李指,是從網頁刪除邵嵐的職位資料,「just in case 佢會唔會有任何原因,過咗NSL之後仲想喺IPAC 做嘅風險」。

李提議游說各國取消與港司法互助協議

李訊息中又提到:「is it a good idea to lobby for governments to cancel their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or fugitive surrender arrangements with Hong Kong?(游說各國政府取消與香港的司法互助協議或移交逃犯安排,是個好主意嗎?)」。控方問及,李為何有如此建議?李指「因為出咗NSL,所以香港就有political crime(政治罪行)啦」,而司法互助協議、移交逃犯安排,各國會因應政治罪行修訂協議內容,或是重新考慮是否要繼續簽訂協議,李在訊中提到,與香港有相引渡協議的國家,包括葡萄牙、南韓、新加坡、南非、斯里蘭卡、英國及美國。李當時指翻查IPAC成員,發現立陶宛及挪威亦與香港有協議。李解釋,希望議題可帶到IPAC,並確認後來IPAC有成員或小組跟進引渡協議,「我同Luke(裴倫德)建議explore下呢個範疇,因為Luke嘅IPAC入面,有嚟自唔同jurisdiction(司法管轄區)嘅 parliamentarian(議員)」,希望可以告知IPAC 成員此方案。

李另在訊息提到:「are you planning to coordinate through your political contacts or through IPAC / similar? pr should I send this off to our country teams to try it from that angle?(您是否計劃透過政治聯繫,或透過 IPAC / 類似方式協調?我應否嘗試從這角度,將訊息發送給我們的國家團隊?)控方問及,甚麼是「country teams」?李指,是「一啲我識得喺各國地方嘅港人組織,或者關心香港嘅事嘅人。無論佢同SWHK有冇關係,即係我可以將呢個換成『our connection in different countries』(與各國的聯繫)都得」。

山尾櫻志里

山尾櫻志里

IPAC成員討論自己國家與香港引渡協議 各自回國跟進

控方亦展示裴發給李的訊息,裴指示李詢問山尾櫻志里可否出席會議討論引渡協議議題,並透露IPAC會成立一個小組,李確認,他有在該會議列席,會上各國IPAC成員有講述自己地區與香港的引渡協議、以及重新檢視協議的可能性等,最終各國成員須各自回國跟進。訊息提到,參與會議的有英國、澳洲、加拿大及德國,但李稱「我唔記得邊個參加咗,但呢個唔會錯」。

裴倫德當時亦要求李向山尾志櫻里確認,她會否打算推動法案去修改日本與香港的協議。李確認訊息,指「修改」是指任何有關日本與香港司法互助協議的修改,但他不記得山尾志櫻里的回覆。

裴倫德在2020年7月4日向李發訊息,轉發IPAC的Twitter推文,內容提及16名IPAC成員在2020年7月3日晚,與加拿大眾議員吉努斯 (Garnett Genuis)及前加拿大司法部長考特勒 (Irwin Cotler), 討論「所謂的國安法及香港逃犯條例」,最終一致同意不應有香港逃犯移交加拿大,又指此為是日來自加拿大的好消息。裴又指:「麻煩叫SWHK轉推」,李表示沒問題,又交代他當時已在IPAC網站更新IPAC新成員及顧問名單。

李庭上指,當時應有兩個會議,一個主要會議是由各國議員暨IPAC成員參與,另一個則是由逃犯條例支隊參與,李則有列席兩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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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陳梓華承認協助安排李宇軒偷渡離港 包括安全屋船隻及財政支援

2024年04月29日 12:34 最後更新:15:30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4月29日進行第六十八日聆訊。 第五名從犯證人、律師助理陳梓華第十日作供,今在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自己有協助被捕後獲保釋的李宇軒離開香港,包括助安排及聯絡可提供安全屋、船隻及財政支援的人士,當中包括Youtube頻道「升旗易得道」成員陳世德。陳又否認曾對李宇軒提及要成為流亡政府領袖,及以色列軍隊可訓練勇武。

載著陳梓華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著陳梓華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梓華續穿灰色西裝及白恤衫到庭。 辯方早前提及,據李宇軒早前的證供,他被捕獲警方保釋後,曾與陳電話聯絡,陳稱會安排他離開香港,辯方就此事問陳,陳供稱兩人沒電話聯絡。辯方今再問,當時陳在庭上的回答是否真確?陳一度反問:「係咪問緊我本人安排佢離開香港」?經辯方重複問題及澄清後,陳指當時回應屬真實。

陳今承認為李宇軒離港提供協助 

辯方展示陳於2020年10月11日與警方的首次錄影會面謄本。當中陳回答警方「我冇協助李宇軒離開香港,佢曾經有詢問過,有冇船可以離開香港?當時我對佢嘅回答係,我本人從來冇參與,亦都唔相信有船能夠成功抵達台灣。」辯方問到,當時陳指「我冇協助李宇軒離開香港」的供詞屬真屬假?陳指「當時我係假話」,承認曾為李離開香港提供協助。

錄影會面又顯示,陳當時向警方供稱「整件事上面,之後佢離開,我本人冇資助過佢一分一毫,更莫講話協助佢離開香港」,陳今確認當時的供詞屬虛假。

錄影會面顯示,陳向警方指「佢(李宇軒)第一天去保釋嘅時候,已經透過Telegram打電話畀我,問我有冇船可以畀到佢,令佢離開到香港去台灣,去台灣就冇講嘅,能夠離開香港,問得好清楚嘅,我答得佢好清晰,冇。」但陳今庭上在法官李運騰提問下確認,當時曾與李有用Telegram電話聯絡,但當天沒提及會為他安排船離港;隨後再與李再通話時,有談及離港一事,但當時並非指要偷渡。陳指,李宇軒當時曾就離港安排一事詢問陳,但當時「我冇同佢講過我做得到」。

陳確認為李宇軒安排安全屋 

辯方問及,隨後陳有否向李指會為李安排船隻離港?陳指沒有。辯方再問,陳有否稱會為李提供協助離港?陳指沒有,但「我有介紹人畀佢識」。辯方質疑,陳事實上曾為李離港一事作安排?陳確認有。

陳在提問下又指,首次與李宇軒電話聯絡時,當時陳指「需要地方住,佢話需要一間安全屋,然後佢話佢畀人拉咗」,李指其電話「所有嘢都曝晒光,佢覺得我應該要走」,而李亦需支援。陳稱當時會看看「有冇人可以幫到佢」。辯方問到,當時陳稱會看看是否能為李安排安全屋?陳回應「我冇咁講過」。

辯方展示2021年4月30日陳成為控方證人後的錄影會面謄本,顯示陳稱「我哋嗰日傾過電話之後⋯即係我哋都叫做有聯絡嘅,咁佢(李)有講,我提醒佢就係『無論點樣都好呢,咁佢(李)可能已經畀警方⋯即係跟蹤緊喇』,或者點樣都好,咁佢應該係要小心啲,咁佢亦都有同我講呢,『佢唔想返屋企,想睇吓有冇安全屋嗰啲喇咁樣』,咁跟住我話Ok。我幫佢問吓喇,安排吓啦咁樣樣。」陳確認,當時曾向李表示會嘗試為李安排安全屋,又談及反跟蹤技巧,隨後亦與名為 「Kyle」的人在Tg聯絡,對方稱可提供安全屋,之後再把「Kyle」的聯絡轉交予李宇軒。

辯方展示錄影會面內容,指「李宇軒當時好關心嘅就係安全屋咁樣樣,咁就話可以提供到安全屋畀佢,喺將軍澳,咁我就將呢個咁嘅聯絡方式啦,同呢個人呢就pass畀阿李宇軒嘅。」陳確認,指當時把「Kyle」及李宇軒會面的地方,提供給李,但已不記得他們的會面地點。

陳轉告李宇軒財政及交通支援 有人安排船家偷渡

辯方指李宇軒之後曾向陳報平安,陳確認。辯方提及,當時陳在Tg上與名為「陳世德」的人溝通,當時陳世德稱可提供財政及交通支援,亦可提供安全屋,陳今指當時陳世德直接表示可提供上述提及的所有支援,陳再把消息轉告李宇軒,再把陳世德聯絡方式交給李。陳世德為Youtube頻道「升旗易得道」成員。

陳又確認,當時曾與名為「Cap」的人商討李宇軒離港,當時Cap稱可提供協助。陳確認當時Cap 表示可安排釣魚工具及船家予李宇軒,釣魚工具可用作掩飾,及後李向陳指已與Cap聯絡及安排離港。 

辯方再問,當時陳有否提醒李當他抵台後要投案?陳指「唔記得係咪我講」。辯方再問到,陳有否告知李,當台灣釋放李後,李須跟隨捷克政府的飛機前往捷克?陳表示沒有。辯方又問,當李宇軒準備上船離港時,有否聯絡陳?陳確認有。

陳律師團隊去信律政司要求撤銷「協助罪犯罪」 成「控方證人」   

辯方展示2021年5月7日由陳的律師團隊寫予律政司的信件,顯示「We write to explore the possibility of whether the prosecution would consider to drop or discontinue Charge(2) on the condition that our client pleads guilty to Charge(1) and be Prosecution Witness or assist the Prosecution in future relevant case. (如果我們的當事人承認控罪(1)(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並在未來相關案件中成為控方證人或協助控方,控方是否考慮撤銷或終止控罪(2)(協助罪犯罪)」;律政司同月21日回覆,同意陳梓華一方的建議,把「協助罪犯罪」存檔法庭。

陳否認控制勇武隊 

陳早前曾供稱自己不是勇武派,辯方今問及,陳實際上有否控制一隊或多於一隊勇武?陳稱沒有,亦不同意視勇武是一種方法,以示港府不能有效管治香港的觀感。辯方陳與李宇軒與2019年 7至8月期間,在火炭一工廈地下會面,陳確認,同場有名為「Captain」的男子及名為「Cath」的女子。

惟陳否認當日曾跟李宇軒稱「Captain」是勇武隊領袖、「Cath」負責製造爆炸品及汽油彈等,但陳表示相信兩人是勇武隊其中一員,又指他沒告知李,其勇武隊在哪裡收藏爆炸品,及其勇武隊涉及「721 白衣人」事件、中聯辦示威、2020年口岸爆炸品事件等。

法官李運騰問到,陳沒提過上述事情,同場人士又有否提過?陳稱「但係我介紹Cath同Captain 畀李宇軒識,啱啱講嗰啲都未發生喎」,又指兩人僅稱自己是前線抗爭者。李官追問,該會面在7 月還是8月?陳稱是完成第一次眾籌後會面,「我唔記得完咗第三次眾籌未,但係因為當時有個交流會,所以叫埋李宇軒去。但係我冇講過,我有一隊勇武小隊,做過啱啱講過嘅任何嘢」。

李官再問,陳沒提過上述事情,但同場人士有否提過?陳稱「確實有可能」,陳又同意在另一場合曾與李談及大埔開槍事件、721 白衣人事件,但並非指其勇武隊涉及此兩宗事件。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否認曾提及成為流亡政府領袖及以軍可訓練勇武 

李宇軒早前供稱陳曾指要組成流亡政府及成立軍隊,辯方詢問陳,是否說過要成為流亡政府的領袖?陳指「我冇咁嘅意思」。法官李運騰追問,辯方並非問他意思是甚麼,只是問他有否說過此句,陳稱「我會話冇」。辯方再問陳有否提過由他負責軍隊及以色列軍隊可訓練勇武?陳稱沒有。

辯方指陳未曾就「美國政府機密消息」致電黎 陳不同意

辯方又引述陳早前曾供稱,於2020年5月與Mark Simon會面。但辯方指據Mark Simon的出入境紀錄,Mark Simon於2020年4月18日離境後已再無入境香港的紀錄。辯方問及二人的會面其實可能於4月18日進行?陳同意。

對早前陳供稱,當黎智英向他發送聲稱是美國政府消息,向陳稱這是「非常機密」,不要跟別人分享,陳當時曾供稱收到黎訊息後,「我好想轉發畀李宇軒同劉祖廸,所以我打電話畀黎智英,問佢可唔可以透露畀佢哋知。」辯方指當時陳並無與黎有相關通話?陳不同意。

辯方早前提及陳與警方會面達81 次、長達103小時。辯方展示陳還押時的探訪紀錄,當中顯示陳於2020年10月10日被捕後曾進行錄影會面,於2021年2月15日再被捕,翌日及31日再有警員探訪。辯方指,約同年3月底,當時陳詢問成為控方證人的可能性,陳確認。

辯方再展示2021年4月28日的探訪紀錄,備註寫上「VRI (錄影會面)」,陳確認當時是成為控方證人後的首次錄影會面。辯方再引述陳的探訪紀錄,顯示由2021年3月31日至4月26日期間,警方派員與陳會面達18小時。李官問,當時警方是否有手寫或打字方式紀錄18 小時的會面內容?陳指於2021年3月31日似乎有,「就係我話可唔可以配合警方調查」,其他則沒印象。

與警方會面66次共約70小時  陳:談及身體狀況和在囚生活 

辯方指警方於2021年5月5日向陳錄取第3份書面供詞,紀錄顯示警方於兩天後即5月7日再次探訪陳,及至2024年1月15日期間,警方共與陳會面達66次、共約70小時。法官李運騰問及,在這些會面期間,陳有否與警方談及其證供?陳指沒有。 辯方再問上述會面期間,撇除於2022年11月10 日錄取書面供詞外,其餘65次會面中,警方有否做筆記?陳指沒記憶。辯方追問陳當時與警方65 次的會面期間,商討甚麼?陳指「身體囉,我自己,跟住主要都係講喺裡面嘅生活」,亦有「抱怨」。

法官李運騰問到這些會面的目的是甚麼?陳指「我一開始我以為係程序上,要望一望我點」,又指他「一開始好經常性,都係我情緒好崩潰。去到後來,我會講吓啲生活嘢,講吓⋯因為我喺裡面係睇唔到太陽嘅,所以,真係講下生活啲嘢,想知多啲。」

辯方展示的紀錄顯示,警方於2021年5月14日或之前到荔枝角收押所探陳,但於5月21日或之後則改到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探陳。李官追問,當陳被還押在小欖時,其家人朋友可否探訪他?陳指並非所有親友都可探訪,因要作出申請。

黎妻續到庭旁聽‧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妻續到庭旁聽‧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續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續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第六十七日的聆訊中,陳梓華接受辯方盤問,圍繞與黎智英的六次會面情況。陳同意與黎首次會面時,曾保證自己是非暴力示威者,亦同意黎曾提及和平威才可獲國際支持,惟黎無提及「所有示威佢都想和平非暴力」,指黎在意傳媒報道的大規模示威不應有暴力畫面,因「美國唔希望見到咁樣」,黎曾說過暴力會有反效果;但陳不同意辯方所指,黎沒在會面提及要成為「勇武派領袖」及「推爆政府」等,但同意黎反對「港獨」,但沒表示反對「攬炒」;辯方展示兩人對話訊息,當時《國安法》將生效,陳著黎「務必謹慎」,惟對話中避談外國制裁,因知道屬違法;另指因無印象黎曾提及《蘋果》英文版可增讀者訂閱數量,黎亦沒提過《國安法》下,要求制裁政府會違法;惟陳承認自己在警方會面錄影中,被問及與李宇軒關係及是否SWHK成員時,承認「講大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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