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吳文遠向前特首梁振英投擲三文治,早前被裁定普通襲擊罪名成立,入獄三星期。他不服上訴,周三高院法官邱智立判處吳文遠上訴得直。這已經是第二件關於前特首梁振英受襲擊案件被法庭判處上訴得直。
2014年7月,在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大會上,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在眾目睽睽的電視直播中,向梁振英投擲玻璃杯。黃毓民初時被法庭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監兩星期。後來在去年9月,高院法官張慧玲判決裁定黃毓民上訴得直,撤銷控罪。
在上次的「黃毓民案」,張官認為梁振英當時並非如所說的「freeze 咗」(楞住了),而是氣定神閒地在講台上向前望。法官指有閉路電視片段證明並不支持梁振英聲稱聽到玻璃碎裂的聲音而感到震驚,及擔心自己或身邊的人可能受傷的說法。所以指證供不足以支持黃毓民有襲擊的行為。簡言之,法官認為關鍵是梁振英並無驚恐,並指梁振英的「表現於理不合,存在固有不可能性」。
今次吳文遠脫罪的情境,表面上不同,但實際上有相似之處。事發時,吳文遠向梁振英投擲三文治,梁振英彎身避開,在他身後的署理總督察劉泳鈞用手擋格,三文治擊中他的手背。高院法官邱智立指,如果控方控告吳文遠襲擊梁振英的話,有充分證據證明吳文遠觸犯了普通襲擊罪,但控方告吳文遠襲擊被三文治擲中的劉泳鈞,他認為「定罪不穩妥」。邱官還指控方告錯襲擊對象,如告襲擊梁振英會告得入。
在刑事案中,犯罪者想襲擊甲方,結果誤中副車,擊中乙方,視為「惡意轉移」,亦可定罪。不過,邱官很複雜地分析了事發時五種可能的情況,包括一、三文治本來會擊中劉泳鈞,是因為他用手擋格,所以沒擊中他;二、是三文治雖然不會擊中他,但與他很接近,他因憂慮被擊中而用手擋格;三、在電光火石之間,劉泳鈞不知會否被擊中,因憂慮而出手擋格放。邱官認為在這三個情況下,吳文遠都觸犯了攻擊劉泳鈞的普通襲擊罪。
不過,另有兩種情況,四、是劉泳鈞明知物體不會擊中他,因出於他的訓練,他依然出手擋格;五、是物體不會擊中劉泳鈞,但他判斷不到,只是受過訓練而出手去擋格。這種情況就不能入罪。
邱官指在新聞片段中,見到劉泳鈞「輕描淡寫,態度從容地前行,只稍為郁動雙手,沒有停步或遲疑,根本看不到半點憂慮被襲擊的表現。」由於不確定是否最後的兩種情況,所以定罪是「不安全和不穩妥」。在這一點上,與黃毓民案出現相同的情況,就是見到受襲者沒有表露慮憂或驚慌的神情,法官就判斷他們未受驚嚇,讓襲擊者脫罪。
兩名高院法官都無視了一個情況,就是論是特首或者保護特首的G4,在見到危急情況出現的時候,都會刻意地表現得很鎮定。試想一下,梁振英被人投擲物件時驚慌地大呼小叫,媒體一定會說他是膽小鬼。一名保護特首的G4,見到有物體飛過來的時候,表現得驚惶失措,恐怕他馬上會被革職。以有沒有驚恐神情來判斷他們是否憂慮受到襲擊,更以此推翻受襲者的證供,認為當中有疑點,這是一個相當荒謬和遙遠的推論。換一個情景,如果吳文遠不是投擲三文治,而是開槍射擊梁振英,射不中梁振英,卻射殺了在他背後的G4,法官會否因為G4沒有表露出驚恐神情而讓而讓吳文遠脫罪呢?
法庭接二連三地讓襲擊特首的示威者脫罪,客觀上是放生這些襲擊者,不管法官有無此動機。放生是一種鼓勵,由於襲擊行為並無後果,就會令到其他人仿效。示威應該要和平非暴力地進行的,近年出現種種暴力示威的歪風,讓我想起2010年前民主黨副主席劉慧卿在立法會財委會審議高鐵撥款時,因應議會內外都有激烈的反對聲音,呼籲議員和市民要以「和平、理性、非暴力、非粗口」的形式處理問題。這個「和理非非」的原則,還有多少人會尊重呢?法庭的判決,究竟是在鼓勵暴力,還是保護自由呢?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