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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真辯論  「程序公義」不容挑戰?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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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真辯論  「程序公義」不容挑戰?

2021年05月20日 19:41 最後更新:19:48

香港特首戰隱隱然短兵相接,現屆特首林鄭月娥,和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就土地房屋問題隔空對辯。

本周二開行政會議之前,有記者問林鄭,梁振英先生說現在有很多公務員有時候沒有做到「do it or die」的要求,一份文件在政府部門之間傳閱需時數周的情況很常見。又問為了土地、房屋,是否就可以犧牲程序公義?

特首第一部份的答案是,雖然承認政府組織架構並非十全十美,否則無需進要精簡程序,精簡架構,提升效率。她又感謝公務員盡心盡力去做事云云。特首的回答捍衛了公務員,但沒有回答所謂「程序公義」的問題。

特首第二部份回答有關土地的問題。她說現屆政府對於土地問題的重視是無庸置疑的。又話在土地供應方面,有喜歡用一個被形容為「揼石仔」的方法,逐塊逐塊土地研究(暗指前特首梁振英的覓地方式);有認為要為「長遠謀劃」(暗示本屆政府),必須開拓新的土地的,不同的政府,有不同的策略。而她則著眼於長遠發展。

兩任特首這個隔空「土地大辯論」,我認為並未入肉。主要有幾方面的問題。

一、「長遠謀劃」策略的最大局限,是遠水不能救近火。本屆政府提出「明日大嶼」填海方式,其實,上屆梁振英政府已經開展相關工作,當時是以西部水域填海的名義,向立法會申請前期顧問研究,但因立法會拉布,政府提出的顧問研究並未得到批准。今屆政府把計劃重新包裝,最終通過了前期顧問研究。但問題是若不大幅修改現有的開發土地和建屋的程序,「明日大嶼」20年後也不會見到有樓落成,這是所謂長遠謀劃的主要局限。

所以,下屆政府搞房屋政策,其中一個核心要求,就是要在5年內見到樓可以入住,不能等20年。

二、這個討論抽離了完善政制的現實。無論是上屆的梁振英政府或現屆的林鄭政府,都受到反對派在立法會內的連場拉布所影響。所以,「揼石仔」也好,「長遠謀劃」也罷,在這種局限之下,根本無法提出快速解決房屋問題的方案。

而梁振英政府提出使用郊野公園邊陲地帶土地興建房屋,當時指令房協去研究,正是為了繞過了立法會,不需要向立法會申請研究撥款。由此可見,在政制局限之下,推動房屋政策之難。很可惜的是,這個政策依然被現屆政府否決了。

論述土地房屋問題,不能夠抽離於政制。在完善了政制之後,房屋政策理論上會有極其廣闊的空間。執著於現屆政府究竟做了多少相關工作,其實並無必要,已是明日黃花。

三、「程序公義」這個核心問題,並沒有回應。回歸廿多年,在反對派越趨激進化,用政治議題取代了社會民生議題,甚至用漂亮的意識形態包裝,搞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論述,例如說土地房屋問題是由於官商勾結,當引入「真普選」,就可以解決所有的問題。對本地政情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財團的力量很大,真普選也好、假普選也罷,財團都會找到空隙資助政團,扭曲政策,引發爭議,以保障其土地房屋方面的利益。

我聽聞城規會可以就一個項目,開了幾個月的會議,因為每一個反對意見,都給予15分鐘的發言機會,一個項目有人發動幾百人入紙俾意見,排隊發言,意見也是篇一律,講完再講。城規會主席坐在那裡一直聽,聽足幾個月、拖足幾個月,這就是所謂的「程序公義」了。

另外立法會拉布,元朗橫洲公屋4000個單位項目,一拖就是一年,也是程序公義。程序愈公義,樓價愈貴,上樓愈難。

未來的特首,應該是敢於反對那些鸚鵡學舌的「程序公義」口號,敢於和財團鬥法,真正去解決土地問題。

順帶一提,講到反對某個候選人的政見,就會被人話要挺另一個候選人。其實我認為選何人做特首,要先看條件,然後才看人選。我就相信候選人不止兩位,大家的眼光不必太狹隘。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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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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