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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裁定暴動與非法集結案不在場可入罪 男子准上訴至終院

社會事

上訴庭裁定暴動與非法集結案不在場可入罪 男子准上訴至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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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裁定暴動與非法集結案不在場可入罪 男子准上訴至終院

2021年06月07日 10:39 最後更新:10:44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早前裁定在「非法集結」與「暴動」罪中,「共同犯罪計劃」的檢控基礎不適用於並非身在案發現場的人士,故裁定涉嫌參與前年七二八上環暴動的夫婦與一名十七歲少女罪脫。律政司就此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但不就三人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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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本年三月裁定「共同犯罪計劃」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罪脫被告之一的湯偉雄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頒布判詞,認為案件議題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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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早前裁定「共同犯罪計劃」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而不在現場的「幫兇」亦能以「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定罪,無論遙距監視場面的主腦、物資站成員、收集磚頭及汽油彈等武器的人士、從旁監視的哨兵等人擔任什麼角色,他們亦屬於與身在現場的主犯齊心協力,故需與主犯負上同樣罪責。

湯偉雄(右)。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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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今頒布的判詞指,湯一方提出兩項法律問題,包括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錦成案中所闡述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第245章 《公安條例》的「非法集結」與「暴動」罪;如以上原則適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施君龍等人案中所闡述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即被告不一定需要在犯罪現場亦需負上刑責,是否亦適用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上訴庭認為上述兩條問題均對未來檢控「非法集結」與「暴動」罪影響深遠,故認為議題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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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師包圍立法會 赴台進修回港被捕認罪囚26個月

2024年03月21日 15:22 最後更新:16:09

2019年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一名28歲男子在台灣修畢學業,2022年回港後因涉案被捕起訴,他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被判監26個月。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現職室內設計師,警方曾主動撤回被告保釋要求,被告因此離港進修,學成回港後再被捕,辯方又指,被告案發時沒有在警方推進時退後,是以被動方式攔阻,非主動衝擊警方防線。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資料圖片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表示,包括被告在內曾參與暴動的年輕人,以違法方式表達改變社會的理念,害人害己,本案為預先計劃,參與人數最高峰有過千人,暴動規模大而持續,被告涉及的階段約34分鐘。

法官表示,辯方提到被告所涉之階段沒有使用汽油彈、沒有縱火,也沒有證據顯示案中有人受傷,控方也表示當時沒有襲擊警員情況,故將本案情節訂於低至中度嚴重性。證據顯示被告蓄意留守,壯大聲勢,但沒有主動衝擊警方防線,考慮到撤回保釋後再被捕等延誤折騰因素,判處2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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