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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官避事平生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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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官避事平生恥

2021年06月28日 18:42 最後更新:19:08

最近的高官調動,令人回想兩年前災難。

2019年香港發生的大事,等同政變。台前上街的只是棋子,幕後操盤的卻是高手,高手督卒過河,就是要吃掉你的將軍,把香港翻盤。

棋子口喊民主自由,心中也滿懷理想,他們哪有這個水平去了解,自己是被人擺佈。人在局中,又有多少人是清醒的呢?

香港的將軍,也的確沒有作戰的預備。他們是讀書考第一的秀才,是和平時期的大官,舞文弄墨還好,蕭規曹隨也成。偶然在「曹隨」之時,加一點創意,已經自覺好得,沾沾自喜。

太平盛世的叻官,遇上滿街滿巷暴民圍城之際,完全不知所措。他們唯一想到是妥協、講和、投降,希望作出讓步,暴民就會散場回家。

在那一年的8月尾、9月初,我不知和多少高官激烈辯論過。對家提出「5大訴求,缺一不可」。政府高層聽了不少意見,認為5大訴求即使不能完全接受,即使不能接受第5項真普選,都應該盡量採納其他4項,能接受多少就接受多少。特區政府高層就想接受了,也去大力遊說中央,容許特區政府讓步。

我就認為5大訴求一項也不能接受,特別是「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調查警隊」這一項更不能接受。不能接受的原因很簡單,第一,政府和誰談判,誰可以代表街頭黑暴示威者出來談?2014年佔中時有兩個學者拉線,讓學聯和政府談判,本來已是談好了要撤,學生代表一出門看facebook的留言反對撤走,回到金鐘就馬上轉軚了。如今街頭黑暴表面上連代表也沒有,政府向誰讓步?第二,讓了步可以換到和平嗎?有協議嗎?第三,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查警隊,警隊馬上放軟手腳,還有誰來維持安全?

我中學讀書時,不明白南宋政府為何十二金牌召岳飛,心想哪會發生這種事。到親歷2019年的事件,就知道是什麼一回事。初時政府根本不覺得在作戰,到明白要作戰時,又不敢打了,想議和,根本沒有戰意。

我當時舉了一個例子,特區政府如南宋,想向金人割地又賠款,又送公主又認錯。問題即使金人(泛民)不打你,蒙古人(黑暴和外地勢力)會收兵嗎?特區大將軍缺乏對時局的認識,就跌入「為官避事平生恥」的尷尬處境中,很多人都在努力做,卻又一事無成,完全控制不了局面。

7.21元朗事件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7月26日見記者時,表示「絕對會」願意就處理手法向公眾致歉,言論同日引起警察強烈反彈。我覺得張建宗是一個好人,在太平盛世做官可以,但面對一場破城之戰,做好人真的不夠啊。

到同年11月26日區選之後,有政府高層提出,不如發一個聲明,向所有當選議員表示祝賀。時任保安局局長的李家超表明反對,並提醒當中有大批勝出者是激進反政府人士,和街頭暴動大有關係,最終政府就沒有發表祝賀聲明。這就表現出一種擔當,一種態度。

講和容易,打仗艱難,但在亂世之中,就是需要敢於亮劍的戰將啊。

如今回想2019年那場風波,如果不是有中央政府強硬撐腰,恐怕特區政府已倒台十次了。

2012年11月15日,新當選的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和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常委與中外記者見面。習近平總書記在記者會上的講話並不太長,令人最記得的是兩個字:「擔當」。

臨危不縮,迎難而上,就是擔當。首先有主觀的認識,其次要有過人的勇氣。沒有擔當者,只能是避事的庸官。

在特區政府還有一年就換屆之時,中央推動香港高層換班,必有深意。由去年升官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到如今升官的政務司司長李家超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阿爺眼中,都是有擔當之人,敢於迎難而上。

下屆政府,能登高位者,只能是有擔當的硬手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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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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