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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起訴鄒幸彤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周五提堂

政事

警方起訴鄒幸彤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周五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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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起訴鄒幸彤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周五提堂

2021年06月30日 22:56 最後更新:23:11

鄒幸彤今年六四「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周五提堂。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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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撤銷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六四」案保釋,再將她拘捕。警方今日晚上表示,將起訴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今年六四「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周五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另外,鄒幸彤同時涉嫌宣傳及呼籲市民參加7月1日已禁止的公眾活動。

新界南總區刑事部警司陳志昌指,警方於6月4日拘捕一名36歲姓鄒女子涉嫌宣傳及呼籲市民參與本身擬於6月4日舉辦的公眾活動,惟有關公眾活動已被警方禁止。期後女子被獲准保釋候查。警方今日取得律政司意見後,正式落案起訴該名女子「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違反《普通法》《公安條例》第17 A(1)D條。該名女子將於周五在沙田裁判法院應訊。

警方起訴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今年六四「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周五提堂。

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資料圖片

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資料圖片

警方又指,早前有團體申請於明日在維多利亞公園舉行公眾活動,相關活動已遭警方禁止,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亦維持警方決定。惟警方留意到有人透過社交媒體平台宣傳及呼籲市民參與有關7月1日的公眾活動,經調查後,懷疑案件亦與鄒姓女子有關,故此再一次將她拘捕進行進一步調查。

警方呼籲市民勿參與、以任何式宣傳及呼籲市民參加未經批准集結,否則最高刑罰可被判監5年。若市民無視防疫需要而參加不必要的群組聚集,亦即違反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可能被罰款5,000元。參與人士除了須承擔法律風險,亦須面對公共衛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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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等「沒遵從規定提供資料案」 上訴被駁回須即時服刑

2024年03月14日 21:04 最後更新:23:49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2021年沒有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成立以來職員名單、活動及收支紀錄等資料,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判囚4個半月。3人就定罪及刑期上訴,被高等法院駁回,須即時服刑。上訴方代表大律師表明3人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法官黎婉姫在判詞中指,認同原審裁判官指「外國代理人」並非控罪元素,控方毋須舉證,所以要求警方發出通知書前,要舉證至刑事標準證明涉案組織屬外國或台灣政治組織實屬無理,認為控方毋須證明任何人或組織包括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

法官指被告從一開始就堅定犯案拒交資料,並一同行事,舉行記者會並向警方發公開信,認為刑期並無明顯過重,駁回刑期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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