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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法官還是假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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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法官還是假法官?

2021年09月23日 20:13 最後更新:20:15

近日不斷有人在網上散發一則外媒報道,引述一個「香港法官」指電單車手唐英傑案判得太重,「只是一單交通違例」就判9年監相當過份云云。

唐英傑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衝向警方防線,令3名警員受傷,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恐怖活動」等罪名,唐英傑選擇不作供,最後兩項罪名成立被判囚9年,律師表示唐英傑將上訴。

竟然有「法官」會這樣評論這案件?我好奇一查,找來相關報道原文一讀。

有關消息是美國新媒體《Vice世界新聞》報道,內文引述匿名「法官」指,法庭對唐英傑的判罰過於嚴厲。「唐英傑沒有做什麼,他沒殺人,也沒縱火,他是全世界最仁慈的恐怖分子」。

報道大部份篇幅批評香港法庭的判刑,末段引述一個相反意見,指香港何敦律師行(Haldanes)管理合伙人鮑安迪(Andrew Powner)說,唐英傑案件的最大收穫是法治的存在和完善。當被問及國家安全法對法院的影響時,他回答說:「一切如常,相關判決讓很多人感到很安心。」鮑安迪又認為唐英傑的9年監禁是相對寬鬆的,「在許多國家,特別是在美國,如果你駕駛電單車繞過警戒線並撞上一群警察,非常、非常有可能被槍殺。」

不過報道馬上引述那個匿名「法官」去反駁說,「對於本質上屬於交通違法的行為來說,對唐英傑的處罰過於嚴厲。」

看到一個「法官」竟然話唐英傑用電單車撞警察,只是交通違例,的確令人覺得十分驚訝。除了上述律師行的合夥人所說的,唐英傑若在美國做同樣的事可能已經被警察射殺之外,按香港的法律,即使沒有《港區國安法》的恐怖活動罪,唐英傑亦可能被其他法律判以重罪。

有駕車的人都應該有這個經驗,在學車的時候,教車師傅都會一再強調,行駛中的汽車是一個殺人武器,所以控制時要非常小心。當然,遇到警察截查,更要馬上停車,否則後果嚴重。駕駛者都知通,即使是沒有意識地開車撞到人,已是嚴重罪行,更何況是有意識地衝擊警員的截查?

在我年少時,本地就發生了一單非常哄動的富家子撞死警員事件。1983年7月14日凌晨,邱達成駕駛私家車行經公主道與衞理道時,撞倒在路障站崗的警員鄭孟輝,鄭被拖行數百公尺,其他警員窮追,最終在亞皆老街天橋發現鄭身受重傷倒地。鄭留院10天後不治。我當時還年紀還小,但對事件的印象很深刻,知道駕車衝警察路障的可怕。而這個「法官」竟然將一個駕車撞警察的恐襲活動,說成是「交通違例」,講到像違例泊車一般稀鬆平常。

見到這個評論,我生出一個懷疑,究竟這是一個真法官,還是假法官呢?         

由於是匿名報導,我們無從稽考,但邏輯上只能是二者之一。第一,如果說這話的人並非現職法官,這個報導就很有問題。而報道新聞的《Vice》是北美洲一家有規模網上媒體,並非不知名網站。相關報道有記者、有採訪,作長篇報道。新聞出街時理應對消息來源作出查證,不應該是有記者說訪問了一個香港「法官」,就信到十足。

第二,如果這是一個真法官,問題就更大了,這突顯了我們的司法制度出了狀況,這個受訪法官受政見影響,蓋過了法治觀念。法庭是維持法治的地方,特別是有動亂時候,更要嚴格按法律辦事。不只是香港的法庭,歐美的法庭都是如此。我過去曾列舉英國倫敦於2011年爆發暴動的例子,兩個英國青年,21歲的布萊克肖和22歲的基南,分別在facebook上貼文叫人出來搞事,雖然沒有人響應他們的帖文出來示威,但兩人依然快速地被法庭以有意鼓勵他人犯罪,重判4年監禁。愛德華茲法官在判案時對徹斯特警方的快速行動表示讚賞,說希望這個判決可以起到阻嚇其他人犯罪的作用。

西方的法庭是用如此態度去判決一些即使我們覺得不涉及暴力、甚至會覺得是相當輕描淡寫的網上行為。唐英傑在鬧市展示港獨旗幟,並駕駛電單車衝撞警員,如果這樣也不重判,如何能夠阻嚇其他人做同樣危險的行為呢?事件不但顯示西方媒體的偏頗,若然法官真有其人,就更暴露司法人員泛政治化的問題。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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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者封侯 敗者為寇

2024年03月18日 19:27 最後更新:21:29

藝人王宗堯等衝擊立法會案判決,12個被告判刑4年8個月至6年10個月,王宗堯判囚6年2個月。

暫委法官李志豪判刑時指出,本案所涉暴動在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和象徵意義的立法會發生,過千名示威者案發時肆無忌憚地包圍立法會,行為屬於對特區政府作出挑戰和侮辱,以圖削弱推翻香港憲制,更是對法治的衝擊,所以要對被告重判。

李官指王宗堯的罪行不屬於最嚴重的類別,案發時他現身以示支持和鼓勵 ,故以6年半為量刑起點。但李官不接納王宗堯以逗留時間短為求情因素,指暴動依賴每個人加入而延續,李官又指不論王宗饒的名氣如何,他的行為均可壯大暴動的聲勢和士氣,所以判他入獄6年2個月。

有人認為王宗堯的判刑很重。其實他有幸身在香港,衝入立法會只是坐6年2個月的監,如果他身在美國,可能會被判處20至22年監禁。

這種暴動行為既觸犯法律,亦涉及最高層次的政治。美國和台灣闖入立法機關的例子,可茲借鑑。

一,美國打壓毫不手軟。香港判處闖入立法會者,刑罰最高的那個林錦均,都只是坐牢7年10個月。但美國法庭判處2020年1月闖入國會山莊的暴動者,重罰那一批就由判刑18至22年不等,當中最重的是右翼團體「驕傲男孩」的領袖塔里奧,他甚至不在國會山莊現場,但被指為遙控鼓勵他人加入,就此判處22年監禁。

當日美國國會山莊的暴動,暴力程度比香港低,並無暴力衝門那種行為。示威者進入國會內仍沒有好像香港塗污區徽那種褻瀆國家的行為,但其中一個退休女兵示威者已經被國會保安當場擊斃,其餘的示威者就判重刑。

闖入立法機關,有侮辱政權、推翻憲制的味道。當時美國的右翼示威者就是不滿特朗普敗選,認為選舉舞弊,是想透過闖入議會示威,推翻選舉結果。事件背後的政治含意,等同透過群眾運動發動政變,想推翻合法產生的政權。成者為王,敗者為寇,行動最後達不到推翻政權的後果,參與者就落草為寇,被重判入獄,亦是合理賽果。

二,台灣縱容太陽花學運。闖入立法機關的另一個經典情景,是2014年3月台灣一批激進學生,以反對當時執政的馬英九政府想與大陸簽署服務業貿易協議,闖入台灣的立法院,長期霸佔,逼使國民黨政府停止服貿協議。

事件背後充滿了民進黨發動學生衝擊政府的影子,因為兩年之後就是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當時計劃參選的民進黨蔡英文並無十足勝算,所以大力鼓動反共議題,激起台獨情緒,太陽花學運佔據立法院事件十分成功,兩年後蔡英文勝選,民進黨亦投桃報李,在多個選區讓出席位給發動太陽花學運的激進學生領袖參選,結果激進學生只組成了一年的政團時代力量,在2016年的立法院選舉中獲得5個席位,一度成為台灣立法院的第3大黨。

從結果倒推,這班學生根本就是由民進黨發動出來的政治刺客,勝者為王,就得到政治分贓。當然最後時代力量上了位也坐不住,之後内鬥式微,這背後有沒有民進黨兔死狗烹式的暗算,也颇堪玩味。

結論是各地闖進立法機構的暴動行為,背後充滿了政治算計。以2019年7.1 闖入香港立法會為例,背後既有美國總統特朗普向大陸發動貿易戰,想借香港向大陸施壓; 亦有台灣的蔡英文選情落後於韓國瑜,借香港爆發的巨變為自己的選情推波助瀾。殘忍點說,香港的一班激進人士,「人出口佢出手」,結果政變不成,推翻不了特區和中央政府,如今鋃鐺入獄,也屬題中應有之義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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