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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非法集結案2被告罪成 押至2月9日判刑

政事

七一非法集結案2被告罪成 押至2月9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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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非法集結案2被告罪成 押至2月9日判刑

2023年01月19日 18:02 最後更新:18:04

警方在2020年首次禁止七一遊行,有大批示威者在灣仔及銅鑼灣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其中2人早前否認非法集結罪,經審訊後1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王證瑜指,兩名被告在非法集結期間仍然停留在附近,及面向鐵欄的位置,故認為他們必定參與其中,作出鼓勵示威者的行為。案件押後至2月9日判刑,期間分別為兩被告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須還押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裁判官裁決時指,不接納被告林永耀的證供,他知道每年七一港島都有示威,雖然高士威道沒有車,但馬路上有很多人及鐵欄等雜物,惟他卻沒有聯想到出現遊行、示威及集會,有違常理;同時他稱截圖中被指出的人不是他自己及另一被告蔡偉賢,但呈堂片段及截圖清晰並能夠確認兩被告被捕時的衣著、隨身物品等,明顯跟呈堂證據一樣,故肯定就是兩名被告。

東區裁判法院。 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 資料圖片

裁判官續指,控辯雙方已承認現場有非法集結,包括人群會開著雨傘走到馬路位置,當時該人群放下雜物後,兩被告仍然停留在附近,並面向雜物位置,尤其蔡亦有伸出右手面對鐵欄,因此認為兩被告必定有參與非法集結,作出鼓勵示威者的行為,裁定兩人罪成。裁判官再指,本案性質和案情嚴重,須考慮即時監禁刑罰,同案被告亦判處入獄,將案件押後至2月9日判刑,為林索取背景報告,及蔡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期間兩人須還押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為林永耀(24歲,工程師)及蔡偉賢(23歲,學生)。控罪指,他們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另涉同案被告為葉健榮(40歲,送貨員)及黎子元(22歲,學生),他們早前均承認非法集結罪及被判處入獄4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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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非法集結 三人罪成還押27日判刑

2024年02月08日 17:31 最後更新:17:32

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十二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武器等罪,其中三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聽取求情,本月27日判刑,三人還押候訊。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鄭紀航裁決時指出,從證供及片段可見,案發地點有示威者使用鐳射筆、推動鐵欄等行為,三名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該處為非法集結場地,他們當時分別穿戴黑衣、泳鏡、口罩及手套等裝束裝備,推斷三人意圖成為非法集結的一分子,鼓勵其他集結者作出相關受禁行為,裁定三人所有罪名成立。

法官拒絕接納三名被告的證供,指是為了保護因防暴警察出現而受驚的街坊,當時附近的是一群黑衣人,認為「街坊」一詞脫離現實地淡化了他們的身分,砌詞狡辯之辭。案發當時集會人士曾叫喊侮辱警方的說話,以鐳射筆照射警方,被告卻聲稱沒有感到不安全,亦沒有認為當時正發生非法集結,是強詞奪理的說法。

同案另有九名承認非法集結,去年12月已作判刑,其中七人被判囚、兩人被判入更生中心。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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