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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多措並舉推動器官捐贈及跨境互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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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多措並舉推動器官捐贈及跨境互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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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多措並舉推動器官捐贈及跨境互助機制

2023年05月29日 19:33 最後更新:05月30日 00:18

衛生署昨日(5月28日)宣佈市民可在「智方便」查閱自己是否在「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下稱「中央名冊」)。筆者樂見政府採納其意見結合「智方便」推出優化措施。

除了「智方便」推出器官捐贈的查閲功能外,筆者於5月25日立法會大會「落實與內地的器官移植合作」議案發言中提出以下三點建議供當局進一步考慮:

一、建立「智方便」個人儲存庫

本港的器官捐贈目前有「器官捐贈證」和「中央名冊」兩種。兩者並未合併,而「器官捐贈證」的數目局方無法掌握。因此政府亦建議已簽署「器官捐贈證」的市民於「中央名冊」登記,以便有效地確認市民捐贈器官的意願及作出相應的安排。

筆者建議當局趁「智方便」升級,建立安全可靠的儲存庫,供市民以加密儲存方式,存放重要文件,例如「器官捐贈證」、「醫療預設指示」、「平安紙」等,同時將「中央名冊」併入「智方便」。由於須登入個人帳戶,亦可避免近日所發生的「未登記而取消」或「重複取消登記」等怪現象。

二、研究立法尊重捐贈者個人意願及指示

根據衛生署的網站,捐贈者必須隨身攜帶「器官捐贈證」和向家人告知捐贈器官的意願。理由正如醫務衛生局局長盧寵茂所言,不論是「器官捐贈證」或「中央名冊」,都沒有法律約束力,即使捐贈者已簽署「器官捐贈證」或在「中央名冊」上登記,捐贈者的家人亦可以在捐贈者身故後反對,導致捐贈者的意願無法實現。

不少人認爲除了照顧家屬的情感需要,更要尊重捐贈者的個人意願。因此筆者建議當局就器官捐贈研究立法或其他方式,例如可採用「智方便」内「中央名冊」的預設器官捐贈指示條款,使其具有法律效力,令捐贈者的意願得到尊重,讓其指示獲得實施。

三、加強解説真消息:優先保障本地需要

筆者留意到有市民關注跨境器官移植互助機制(下稱「互助機制」)會否影響本港病人權益,因此,筆者建議政府除了打擊「假消息」之外,亦應該多加解説「真消息」。當局於5月22日就互助機制已作出闡釋,提到現時考慮設立「第二層互助分配機制」(second-tier mutual assistance allocation mechanism),即當兩地任何一方有器官捐出,在本地沒有合適病人的情況下,無法於本地制度下配對,才會啓動機制作器官跨境捐贈配對。

換句話説,這正正體現了「優先保障本地人士需要」。政府同醫學界應多加宣傳解說,考慮用更通俗的言語,例如「本地優先分配」原則,令市民更好理解及接受;或者用實例來説明,例如首宗來自内地的器官移植,是經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COTRS」)配對後,確認該心臟在內地沒有合適的受贈者後,才將心臟捐贈予香港女嬰。

落實跨境器官移植合作意義重大

去年底,本港完成首宗來自内地的器官移植手術,為一名患有「急性心衰竭」的女嬰移植心臟,為這個家庭帶來了重生的希望。這次成功「換心」為兩地器官移植合作打開了一扇門。筆者肯定和支持政府當局值此成功經驗,探討與內地建立恆常互助機制。

雖然現代醫學越來越發達,但對某些器官衰竭病者來說,器官移植依然是延續生命的唯一希望。根據醫管局截至今年3月底的數據,本港有近3000人正輪候器官移植,其中以輪候腎臟移植人數最多,而遺體及活體捐贈人數則三數十人。每年有數以千計的病人苦苦等候各類器官移植,而礙於捐贈器官的來源供應有限,成功匹配的機會微乎其微,有不少病人會因為等不及適合的器官而不幸離世。

理論上,器官移植的來源越多,就越容易找到合適的器官配對。現時「中央名冊」有約357,000人登記,成功捐贈每年只有數十個,而內地「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的志願登記人數截至5月23日有超過6,253,000人,捐贈數居世界第二。如果兩地建立互助機制,成功配對的機率將會大大增加,可以幫到更多正迫切等待器官移植的病患者。

雖然香港法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及其附屬法例,一直容許按個案需要,規管個別跨境器官輸入和移植,但由於未有互助機制,每次出現有關個案,都須由「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按情況審批。審批過程需時,而器官移植有其黃金時間,如果錯過,可能導致器官質素下降,以至不適合進行移植。每一次機會對於病患來説,都是救命的關鍵,本著「生命至上」的原則,實在有必要建立互助機制。

器官捐贈是「大愛」的表現,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醫學界需要充分解説互助機制的「本地優先」原則和優點,鼓勵「利他奉獻」精神。筆者相信,香港始終是一個關愛共融的社會,合適的器官捐贈等同給予患者重生的機會,無論有需要的是什麽人,都是寶貴的生命。筆者希望社會勿忘器官捐贈的初衷,發揮大愛精神,支持器官捐贈和互助機制。

作者:簡慧敏(香港立法會議員、中國銀行(香港)總法律顧問、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港區特邀代表、深圳市政協委員)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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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方便

作者:  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進會會長、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香港的法治精神,不僅體現在對違法行為的懲治,更彰顯於嚴謹的上訴機制和獨立的司法審判權。今天(26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就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與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及的科技園公司欺詐案提出的上訴,裁定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和刑罰。上訴庭的判決不會改變黎智英「勾結案」的定罪基礎,黎智英仍要面對20年監禁的刑罰,為其滔天罪行付出沉重代價的結局。

黎智英公器私用,利用工業村用地處理私人事務的欺騙行為是客觀事實。黎智英與黃偉強被指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的用途條款,讓與黎相關的「力高」公司使用處所長達二十餘年。2022年,原審法官陳廣池在區域法院裁定二人欺詐罪名成立,嚴厲批評被告濫用政府優惠地價「自肥」,更指黎智英「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傘行事」,令科技園公司不敢突擊巡查,屬加刑因素。

上訴方的主要理據在於,涉案的「力高」公司與報紙業務相關,僅是「共用」而非「佔用」處所,故毋須領取牌照,且租契並無要求整個地塊必須用於指明用途,因此被告並無披露責任。

律政司一方則反駁,不論是「佔用」或「共用」,均需向科技園申請牌照,且承租人基於「特殊租契」享有優惠地價,負有不可推卸的披露責任。

上訴庭認為根據案中證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申請人等曾作出虛假陳述,聲稱該處所一直用於指明用途。因此,上訴法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申請人等曾干犯兩項欺詐控罪的犯罪行為。為完整起見,上訴法庭注意到,就犯罪造意而言,原審法官未有考慮關乎申請人等思想狀態的若干重要事項。

這一上訴過程,恰恰體現了普通法的精髓。香港的司法體系設置了多層級的上訴機制,旨在確保每一宗案件都能得到最公允的裁決。即使原審法官已有判決,若訴訟一方認為法律適用或事實裁斷有誤,仍可向上訴法庭尋求救濟。這種制度設計,正是對人權和公平審訊權的堅實保障。

本案是一宗性質明確的刑事欺詐案件,與黎智英涉及的其他案件,如其被控的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法律性質、犯罪構成要件、事實背景上均截然不同。後者關乎國家安全,是對香港憲制秩序的嚴重衝擊。任何人將不同案件混為一談,是對法律專業性的漠視。

香港作為法治社會,控方提出檢控的唯一依據是事實、證據和法律,絕不存在所謂的「濫訴」。法官與控方看法不同是刑事訴訟的常見現象,法官依據法律、證據及「無罪推定原則」審理,須確信證據達「毫無合理疑點」標準才判有罪,法官可能不認同控方的定罪邏輯或論點。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更在於獨立與公正。黎智英欺詐案的上訴審理,再次向社會展示:在香港,無論一個人的社會地位或背景如何,當其面對刑事指控時,都將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保障下,接受公平的審訊。這正是「一國兩制」下,香港法治社會堅不可摧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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