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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多措並舉推動器官捐贈及跨境互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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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多措並舉推動器官捐贈及跨境互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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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多措並舉推動器官捐贈及跨境互助機制

2023年05月29日 19:33 最後更新:05月30日 00:18

衛生署昨日(5月28日)宣佈市民可在「智方便」查閱自己是否在「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下稱「中央名冊」)。筆者樂見政府採納其意見結合「智方便」推出優化措施。

除了「智方便」推出器官捐贈的查閲功能外,筆者於5月25日立法會大會「落實與內地的器官移植合作」議案發言中提出以下三點建議供當局進一步考慮:

一、建立「智方便」個人儲存庫

本港的器官捐贈目前有「器官捐贈證」和「中央名冊」兩種。兩者並未合併,而「器官捐贈證」的數目局方無法掌握。因此政府亦建議已簽署「器官捐贈證」的市民於「中央名冊」登記,以便有效地確認市民捐贈器官的意願及作出相應的安排。

筆者建議當局趁「智方便」升級,建立安全可靠的儲存庫,供市民以加密儲存方式,存放重要文件,例如「器官捐贈證」、「醫療預設指示」、「平安紙」等,同時將「中央名冊」併入「智方便」。由於須登入個人帳戶,亦可避免近日所發生的「未登記而取消」或「重複取消登記」等怪現象。

二、研究立法尊重捐贈者個人意願及指示

根據衛生署的網站,捐贈者必須隨身攜帶「器官捐贈證」和向家人告知捐贈器官的意願。理由正如醫務衛生局局長盧寵茂所言,不論是「器官捐贈證」或「中央名冊」,都沒有法律約束力,即使捐贈者已簽署「器官捐贈證」或在「中央名冊」上登記,捐贈者的家人亦可以在捐贈者身故後反對,導致捐贈者的意願無法實現。

不少人認爲除了照顧家屬的情感需要,更要尊重捐贈者的個人意願。因此筆者建議當局就器官捐贈研究立法或其他方式,例如可採用「智方便」内「中央名冊」的預設器官捐贈指示條款,使其具有法律效力,令捐贈者的意願得到尊重,讓其指示獲得實施。

三、加強解説真消息:優先保障本地需要

筆者留意到有市民關注跨境器官移植互助機制(下稱「互助機制」)會否影響本港病人權益,因此,筆者建議政府除了打擊「假消息」之外,亦應該多加解説「真消息」。當局於5月22日就互助機制已作出闡釋,提到現時考慮設立「第二層互助分配機制」(second-tier mutual assistance allocation mechanism),即當兩地任何一方有器官捐出,在本地沒有合適病人的情況下,無法於本地制度下配對,才會啓動機制作器官跨境捐贈配對。

換句話説,這正正體現了「優先保障本地人士需要」。政府同醫學界應多加宣傳解說,考慮用更通俗的言語,例如「本地優先分配」原則,令市民更好理解及接受;或者用實例來説明,例如首宗來自内地的器官移植,是經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COTRS」)配對後,確認該心臟在內地沒有合適的受贈者後,才將心臟捐贈予香港女嬰。

落實跨境器官移植合作意義重大

去年底,本港完成首宗來自内地的器官移植手術,為一名患有「急性心衰竭」的女嬰移植心臟,為這個家庭帶來了重生的希望。這次成功「換心」為兩地器官移植合作打開了一扇門。筆者肯定和支持政府當局值此成功經驗,探討與內地建立恆常互助機制。

雖然現代醫學越來越發達,但對某些器官衰竭病者來說,器官移植依然是延續生命的唯一希望。根據醫管局截至今年3月底的數據,本港有近3000人正輪候器官移植,其中以輪候腎臟移植人數最多,而遺體及活體捐贈人數則三數十人。每年有數以千計的病人苦苦等候各類器官移植,而礙於捐贈器官的來源供應有限,成功匹配的機會微乎其微,有不少病人會因為等不及適合的器官而不幸離世。

理論上,器官移植的來源越多,就越容易找到合適的器官配對。現時「中央名冊」有約357,000人登記,成功捐贈每年只有數十個,而內地「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的志願登記人數截至5月23日有超過6,253,000人,捐贈數居世界第二。如果兩地建立互助機制,成功配對的機率將會大大增加,可以幫到更多正迫切等待器官移植的病患者。

雖然香港法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及其附屬法例,一直容許按個案需要,規管個別跨境器官輸入和移植,但由於未有互助機制,每次出現有關個案,都須由「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按情況審批。審批過程需時,而器官移植有其黃金時間,如果錯過,可能導致器官質素下降,以至不適合進行移植。每一次機會對於病患來説,都是救命的關鍵,本著「生命至上」的原則,實在有必要建立互助機制。

器官捐贈是「大愛」的表現,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醫學界需要充分解説互助機制的「本地優先」原則和優點,鼓勵「利他奉獻」精神。筆者相信,香港始終是一個關愛共融的社會,合適的器官捐贈等同給予患者重生的機會,無論有需要的是什麽人,都是寶貴的生命。筆者希望社會勿忘器官捐贈的初衷,發揮大愛精神,支持器官捐贈和互助機制。

作者:簡慧敏(香港立法會議員、中國銀行(香港)總法律顧問、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港區特邀代表、深圳市政協委員)




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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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方便

香港國安法下無罪裁定的上訴建議

剛剛審閲了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的文件,筆者支持政府建議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21 章 ) (下稱《條例》)提出立法修訂,以訂定法定程序供控方就原訟法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香港國安法》)第46條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 (下稱「審判庭」)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所作出的無罪裁決或命令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appeal by way of case stated)。理由很簡單,因爲現時香港的法定程序上有一個異常的情況:被告人若獲審判庭裁定無罪,即使裁決理由或顯示審判庭犯下法律上的錯誤,控方也無法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這與《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84條或《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05條訂明可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的無罪裁定中的法律事宜提出上訴的規定形成不合理的對比。爲何下級法院有相關法定上訴程序,反而審判庭作爲高等法院卻沒有呢?筆者認爲因審判庭法律上的錯誤(比如:審判庭對《香港國安法》的罪行元素詮釋在法律上犯下錯誤)而將有罪的人判無罪所造成的司法不公必須及早予以糾正。

律政司指出爲了秉行公義,認爲有必要賦予控方提出上訴的權利,使上訴法庭有機會審視及糾正審判庭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所犯的任何法律上的錯誤,讓司法機關得以妥善履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爲和活動的職責。律政司同時指出立法建議對法治、法院獨立司法權以及被告人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均沒有不利影響,亦不牴觸一罪不能兩審的原則。 

無須答辯判定的上訴建議

其實,律政司今年2月在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亦建議修訂《條例》,以訂定法定上訴程序,供控方就原訟法庭法官在刑事審訊中作出無須答辯的判定(no case to answer)提出上訴 (下稱「無須答辯判定的上訴建議」)。筆者當時於會上發言表示支持該建議,以填補刑事上訴制度因控方未能就原訟法庭法官作出法律上錯誤決定所導致的無罪裁定提出上訴而出現的法律空隙。除了一般刑事案件,筆者當時亦提醒律政司相關建議修訂應同時考慮《香港國安法》下相類似的情況。本次就香港國安法下無罪裁定的上訴建議與無須答辯判定的上訴建議可謂同出一轍。事緣上訴法庭於2022年10月28日就由律政司司長轉交的法律問題2021年第1至3號案頒下判決,推翻兩名原訟法庭法官的裁定,並裁定相關案件中的法官不當地取代了陪審團的職能,在陪審團考慮案情之前已經錯誤地撤回了案件,造成了嚴重的司法不公(注:相關的被告人已經離開香港)。上訴法庭觀察到現時並無法定程序讓控方就原訟法庭法官犯錯作出的無須答辯的裁定提出上訴。

律政司早前已就無須答辯判定的上訴建議進行咨詢。在2023年4月20日至5月8日期間,律政司也就香港國安法下無罪裁定的上訴建議進行了咨詢,律政司指出給予實質回應者整體上支持立法建議,部分人士在技術或運作層面提出的主要意見並不影響對立法建議的支持。

筆者認爲以上兩類情況所造成的司法不公均必須予以糾正。兩項立法建議應及早同時進行,以堵塞如此重大的法律空隙。期望律政司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提交修例草案。

作者:立法會議員、中銀香港總法律顧問簡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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