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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多措並舉推動器官捐贈及跨境互助機制

博客文章

簡慧敏:多措並舉推動器官捐贈及跨境互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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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多措並舉推動器官捐贈及跨境互助機制

2023年05月29日 19:33 最後更新:05月30日 00:18

衛生署昨日(5月28日)宣佈市民可在「智方便」查閱自己是否在「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下稱「中央名冊」)。筆者樂見政府採納其意見結合「智方便」推出優化措施。

除了「智方便」推出器官捐贈的查閲功能外,筆者於5月25日立法會大會「落實與內地的器官移植合作」議案發言中提出以下三點建議供當局進一步考慮:

一、建立「智方便」個人儲存庫

本港的器官捐贈目前有「器官捐贈證」和「中央名冊」兩種。兩者並未合併,而「器官捐贈證」的數目局方無法掌握。因此政府亦建議已簽署「器官捐贈證」的市民於「中央名冊」登記,以便有效地確認市民捐贈器官的意願及作出相應的安排。

筆者建議當局趁「智方便」升級,建立安全可靠的儲存庫,供市民以加密儲存方式,存放重要文件,例如「器官捐贈證」、「醫療預設指示」、「平安紙」等,同時將「中央名冊」併入「智方便」。由於須登入個人帳戶,亦可避免近日所發生的「未登記而取消」或「重複取消登記」等怪現象。

二、研究立法尊重捐贈者個人意願及指示

根據衛生署的網站,捐贈者必須隨身攜帶「器官捐贈證」和向家人告知捐贈器官的意願。理由正如醫務衛生局局長盧寵茂所言,不論是「器官捐贈證」或「中央名冊」,都沒有法律約束力,即使捐贈者已簽署「器官捐贈證」或在「中央名冊」上登記,捐贈者的家人亦可以在捐贈者身故後反對,導致捐贈者的意願無法實現。

不少人認爲除了照顧家屬的情感需要,更要尊重捐贈者的個人意願。因此筆者建議當局就器官捐贈研究立法或其他方式,例如可採用「智方便」内「中央名冊」的預設器官捐贈指示條款,使其具有法律效力,令捐贈者的意願得到尊重,讓其指示獲得實施。

三、加強解説真消息:優先保障本地需要

筆者留意到有市民關注跨境器官移植互助機制(下稱「互助機制」)會否影響本港病人權益,因此,筆者建議政府除了打擊「假消息」之外,亦應該多加解説「真消息」。當局於5月22日就互助機制已作出闡釋,提到現時考慮設立「第二層互助分配機制」(second-tier mutual assistance allocation mechanism),即當兩地任何一方有器官捐出,在本地沒有合適病人的情況下,無法於本地制度下配對,才會啓動機制作器官跨境捐贈配對。

換句話説,這正正體現了「優先保障本地人士需要」。政府同醫學界應多加宣傳解說,考慮用更通俗的言語,例如「本地優先分配」原則,令市民更好理解及接受;或者用實例來説明,例如首宗來自内地的器官移植,是經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COTRS」)配對後,確認該心臟在內地沒有合適的受贈者後,才將心臟捐贈予香港女嬰。

落實跨境器官移植合作意義重大

去年底,本港完成首宗來自内地的器官移植手術,為一名患有「急性心衰竭」的女嬰移植心臟,為這個家庭帶來了重生的希望。這次成功「換心」為兩地器官移植合作打開了一扇門。筆者肯定和支持政府當局值此成功經驗,探討與內地建立恆常互助機制。

雖然現代醫學越來越發達,但對某些器官衰竭病者來說,器官移植依然是延續生命的唯一希望。根據醫管局截至今年3月底的數據,本港有近3000人正輪候器官移植,其中以輪候腎臟移植人數最多,而遺體及活體捐贈人數則三數十人。每年有數以千計的病人苦苦等候各類器官移植,而礙於捐贈器官的來源供應有限,成功匹配的機會微乎其微,有不少病人會因為等不及適合的器官而不幸離世。

理論上,器官移植的來源越多,就越容易找到合適的器官配對。現時「中央名冊」有約357,000人登記,成功捐贈每年只有數十個,而內地「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的志願登記人數截至5月23日有超過6,253,000人,捐贈數居世界第二。如果兩地建立互助機制,成功配對的機率將會大大增加,可以幫到更多正迫切等待器官移植的病患者。

雖然香港法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及其附屬法例,一直容許按個案需要,規管個別跨境器官輸入和移植,但由於未有互助機制,每次出現有關個案,都須由「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按情況審批。審批過程需時,而器官移植有其黃金時間,如果錯過,可能導致器官質素下降,以至不適合進行移植。每一次機會對於病患來説,都是救命的關鍵,本著「生命至上」的原則,實在有必要建立互助機制。

器官捐贈是「大愛」的表現,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醫學界需要充分解説互助機制的「本地優先」原則和優點,鼓勵「利他奉獻」精神。筆者相信,香港始終是一個關愛共融的社會,合適的器官捐贈等同給予患者重生的機會,無論有需要的是什麽人,都是寶貴的生命。筆者希望社會勿忘器官捐贈的初衷,發揮大愛精神,支持器官捐贈和互助機制。

作者:簡慧敏(香港立法會議員、中國銀行(香港)總法律顧問、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港區特邀代表、深圳市政協委員)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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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方便

作者:青平

在黎智英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等罪名被香港特區高等法院依法定罪後,部分美西方政客罔顧事實,拋出「政治犯」「政治檢控」等虛假論調。這一說法既違背國際法基本準則,也與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完全不符。事實上,黎智英的行為嚴重違反香港國安法及香港本地法律,其罪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而絕非「政治異見」;對其審判是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行為,完全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司法公正標準。

由於各國的意識形態、政治制度、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國際法上對於「政治犯」的概念至今沒有明確、統一的界定標準。但經過長期的國際實踐與學界共識,已形成基本的認定標準與排除範疇。對「政治犯」的界定始終圍繞「和平表達」與「不危害國家安全」兩大核心,其適用需滿足兩個關鍵條件:一是行為基於政治信念表達,未採取暴力手段;二是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具有明顯的「利他性」與「和平性」特徵。而危害國家安全、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早已被國際社會排除在「政治犯」範疇之外。

黎智英的所作所為與「政治犯」的核心內涵完全背離

從行為性質來看,黎智英的行為並非「和平政治表達」,而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政治犯」的核心特徵是和平表達政治信念,不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而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屬於「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等的嚴重犯罪,直接侵犯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與「政治犯」的「和平性」「利他性」特徵完全背離。這種行為在任何國家都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絕非所謂「政治異見」。

從國際法排除規則來看,黎智英的罪行屬於非「政治犯」範疇。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顯然不屬於「政治犯」;外國勢力扶植黎智英為反中亂港代理人,資助亂港活動,亦違反了「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叛國、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是各國刑法普遍嚴厲打擊的對象,絕非所謂「政治檢控」。

從司法程序來看,黎智英案審判過程完全公平公正公開,無任何政治動機介入。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了公正審判、辯護權等訴訟權利,黎智英案的審理過程嚴格遵守這些規定。庭審過程全部公開,黎智英本人出庭作供52天,享有完整的辯護權,各方均有法律代表,且無任何一方提出受到不公平待遇;法庭最終頒下855頁公開裁決理由,詳細說明法律適用與證據分析,完全符合香港普通法的司法程式。所謂「政治檢控」的說法,既是對香港司法獨立的刻意抹黑,也是對國際法司法公正原則的無視。

利用「政治犯」概念肆意干涉他國內政的行為無恥且卑劣

國際法中設置「政治犯」的本意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具有正當政治目的的人士予以人道保護,使其不受迫害,並保護各國的主權利益。同時,任何國家都有權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這一正當權利不容任何外部勢力干涉與抹黑。然而少數國家、群體或個人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利用模糊的「政治犯」概念,為其政治代理人張目脫罪,並打著「人權」「民主」「自由」的幌子肆意干涉他國內政,妨礙他國獨立行使司法權。這種卑劣行徑早已被世界各國人民看穿,註定只會遭到堅決反對和徹底失敗,最終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任何企圖將黎智英包裝為「政治犯」、將依法審判歪曲為「政治檢控」的論調,都是對事實的刻意歪曲和對國際規則的公然無視。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與相關案件的公正審判,既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香港市民合法權益、實現香港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石,不容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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