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簡慧敏:從法律角度看立法會議員參與表決的情況

博客文章

簡慧敏:從法律角度看立法會議員參與表決的情況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簡慧敏:從法律角度看立法會議員參與表決的情況

2023年08月15日 14:24 最後更新:18:34

近日有媒體報道自今年1月以來所通過的24項法案之表決情況,並以「表決參與率」為題,分析各立法會議員表決時的在席次數,更以大標題表示因2/3政府法案的議員「表決參與率」未過半,有議員憂慮會遭法律挑戰。筆者是選舉委員會界別的立法會議員,同時也是法治教育督導委員會統籌及協調小組主席,現擬抛磚引玉,向廣大讀者普及相關議題的法律規定及知識。

首先要說明的是,表決分為舉手和點名表決(或通俗講的記名表決)兩種。一般而言,表決會採用舉手的方式,除非有議員向主席提出要求點名表決。

那麼在不點名表決(或舉手表決)的情況下,有何適用的規定呢?

《基本法》第7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

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7條第(1)款:「立法會會議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包括立法會主席在內。」

雖然《議事規則》第17條第(1)款規定了立法會會議的法定人數,但這是否等同於會議全程都必須滿足該法定人數?

《議事規則》第17條第(2)款:「如出席會議的議員不足法定人數,而有人向立法會主席提出此事,立法會主席即須指示傳召議員到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立法會主席即無須付諸表決而宣佈休會待續。」

換句話來說,在不點名表決(或舉手表決)的情況下,如沒有人就出席議員不足法定人數一事向立法會主席提出,則上述有關條文並不適用。

至於點名表決的規定又是怎樣?

《議事規則》第17條第(4)款:「在點名表決時,如在席的議員人數(包括放棄表決者在內)顯示出席會議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點名表決即告無效,而會議須依照上文提及的第17條第(2)款規定的程序進行。」

這條的意思是,在點名表決時出席會議的人數必須滿足法定人數,否則表決無效。

接下來,我們再看看《議事規則》對表決的程序是如何規定的,議案和法案等又是否必須全體議員過半數表決方能通過。

一般而言,除了一些例外情況,所有提交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表決的議案,均須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注:是出席會議的議員的過半數,而不是全體議員的過半數)。

由議員提出的議案或法案,或議員對任何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則屬例外情況之一。在此情況下,需要「分組點票」皆獲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票,議案或法案才可獲得通過。所謂「分組」即指(i)經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的一組和(ii)經功能界別選舉和經地方選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的另一組。

《議事規則》第46條第(4)款進一步規定:「若表決贊成某議題的議員多於在進行表決時在席議員的半數,議題即獲得過半數票」(注:條文指的是在進行表決時的在席議員,而不是全體議員)。

立法會及全體委員會的表決程序相若,唯主席須根據其判斷,說出其是否認為出席會議的議員中贊成該議題者達到所規定的多數。如有議員要求進行點名表決,以質疑主席的判斷,則主席須命令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進行點名表決(注:點名表決的程序參見上文《議事規則》第17條第(4)款)。

那有沒有情況是需要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或者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呢?答案是有的,主要都是一些重大的議題(下稱“特殊情況”)。

筆者舉一些例子以說明之:

《基本法》第79條第(6)款和(7)款分別規定解除立法會議員職務和對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的立法會議員進行譴責需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

《基本法》第52條第(2)款關於行政長官必須按規定辭職的情況之一,《基本法》第73條第(9)款關於立法會可對行政長官提出彈劾案的條件之一,以及按《基本法》第159條修改《基本法》的其中一項條件就需要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由此可見,在《議事規則》的規定下,並沒有「表決參與率」一詞,更沒有任何定義;在不點名表決、點名表決和特殊情況下,規定各有不同。
看到這裡,可能有人會問:「議員不是應該全程坐在立法會議事廳中,不可離席的嗎?」
這個問題有不同的角度可以進行討論,但值得留意的是,議員可以通過立法會大會前參與法案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法案,也可以通過大會的恢復二讀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三讀等全過程中的任一階段和任一時點,按照《議事規則》表達其對議案和法案的立場,而表決只須按《基本法》和《議事規則》的規定處理,即屬有效。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中銀香港總法律顧問)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往下看更多文章

想不到新聞自由可以這樣「被操控」

2024年05月13日 07:00

時事評論員/鄭憶路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涉違國安法一案審理仍在進行,案情披露亦愈發深入。在黎智英擅長的眾多攬炒權術中,玩弄輿論可以說是他最「駕輕就熟」,也是影響最為廣泛的手段。黎智英通過其「獨裁統治」下的壹傳媒集團,「操控」新聞使其完全淪為政治工具;在恣意踐踏新聞真實性與客觀性原則的同時,他濫用社會賦予新聞行業的「第四權」顛倒是非,為「港獨」、「反中」等極端思潮鋪路,令香港新聞界一度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荒唐局面。

黎智英「操控」新聞的方式有三大特點。其一,他擅長「多管齊下」,同時啟用「本地線」和「國際線」兩條攬炒路線,並針對不同路線制定針對性的宣傳方案,實現新聞領域「無死角」的攻擊。

在鋪排「本地線」時,他重金籠絡了一批本地資深傳媒界人士,據從犯證人、前《蘋果日報》主筆楊清奇作供稱,黎智英將股票派給壹傳媒高層,造就出一批千萬富翁甚至億萬富翁,而黎智英則對這些人「用到盡」。黎通過為眾多立場激進的民主派人士提供《蘋果日報》這一發聲渠道,成功將報章轉變為政治籌碼,並藉此逐漸建立起本地政治聯繫——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曾在《蘋果日報》刊登評論公然支持抗爭、並要求制裁當時的特首;早前因於黑暴期間參與非法集結而被判罪成的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亦是其專欄作者之一。

除了這些政界「名流」,黎智英還建立起一支反中亂港的評論團隊,成員多為黎智英親自物色。曾捲入《立場新聞》案而被警方國安處拘捕的資深傳媒人區家麟就是因為曾發表題為《摧毀即貫徹攬炒即繁榮》的網誌而被黎智英「看中」,繼而透過楊清奇邀請區家麟為《蘋果日報》供稿。

在經營「國際線」時,黎智英則改換思路,將主要業務定調為煽動中美矛盾、為美國提供政治輿論「服務」以及呼籲「制裁」香港甚至中央。黎智英曾授意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借新冠肺炎煽動美國的反中情緒;他還曾因陳沛敏沒有放大西方國家向中央和香港施壓的新聞表達明確不滿。

根據供詞,為了謀取更大的政治利益,黎智英在2020年美國大選期間將籌碼壓在了當時對華政策更為激進的特朗普身上,他要求編輯部著重報道特朗普競選對手拜登的負面新聞,同時淡化特朗普的醜聞,以此向特朗普「獻媚」換取更多支持。而在「國際線」上投入巨大精力與財力的黎智英,其最終目的是為推動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對香港與中央實行所謂「制裁」,從而讓「港獨」等分裂主義成為現實。

第二大特點,是黎智英熱衷於將自己塑造成新聞的焦點,通過其自身炒熱攬炒話題。陳沛敏指出,「佔中」期間黎智英曾經「試過一段時間成日去金鐘嗰度坐,親自下場成為新聞的一部分」。而事實上黎智英也正是藉此在2014年後逐漸成為「公眾人物」。2019年黎智英在接受美國Fox News採訪後,即刻發信息要求陳沛敏刊登相關報道為其受外媒採訪一事造勢,在這一採訪中,黎智英主動要求美國為香港「抗爭」提供幫助。

在煽動本地輿論的過程中,黎智英處處顯示出「親力親為」,他不僅在黑暴期間頻密為境外媒體撰寫詆毀特區政府及香港法治的文章,還曾在Twitter(現稱X)開設Live形式的訪談節目邀請外國人士對香港內部事務評頭論足。黎智英不僅將攬炒作為一項「事業」,其本人更是深深沉溺其中,無法自拔。

第三大特點,是黎智英在壹傳媒集團中實行絕對「獨裁」、享有絕對話語權,徹底架空「採編自主」這一新聞機構的底線。楊清奇供認,黎智英的話在《蘋果日報》如同「聖旨」,無人敢違抗,否則隨時飯碗不保。這種「獨裁」體現在報社人事安排、專欄作者選擇、新聞內容選取、專欄選題等多個方面。這意味著,黎智英首肯的評論必須要發,即使編輯部認為措辭不當、立場偏頗;黎智英要體現的新聞立場必須無限放大,即使違背新聞操守甚至不符合客觀事實。

楊清奇以「鳥籠自主」形容黎智英「統治」下的《蘋果日報》。陳沛敏亦承認,雖然黎智英曾設立所謂「飯盒會」允許員工各抒己見,但最終仍是由黎智英本人「一錘定音」。黎智英將《蘋果日報》這份新聞刊物視為私產和為其博取政治資源的輿論工具,全然枉顧中立、客觀、真實這些新聞行業最基本的操守。而《蘋果日報》也在黎智英的「獨裁」操縱下,炮製出一系列煽惑本地市民對立情緒、抹黑香港國際形象的文宣產品,對香港輿論環境的專業與公正造成嚴重打擊。

《蘋果日報》這份曾經在香港銷量可觀的本地報刊背後錯綜複雜的政治利益鏈條隨著審訊深入逐一被揭露,而這根鏈條的源頭——黎智英,對新聞行業毫無底線的操弄、對專業原則的踐踏令人觸目驚心。香港不能再出現下一個黎智英,以政治目的凌駕客觀真實的新聞也不能再度發生,而這不僅是新聞從業者的責任,所有的香港市民都應擦亮眼睛,自覺抵制以攬炒為目的的輿論傳播。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