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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首宗「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幾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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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首宗「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幾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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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首宗「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幾個法律問題

2024年06月01日 10:27 最後更新:11:02

與廣大愛護香港的市民一樣,筆者歡迎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5月30日就所謂「初選」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不承認控罪的16名被告的審訊作出裁決。除2名被告因證據不足以令法庭肯定其參與串謀罪行外,其餘14名被告均被裁定罪成;連同早前已承認控罪的31名被告,共45名被告罪成。

自《香港國安法》2020年6月30日生效後,此案件經歷長達118日審訊,是首宗按照《香港國安法》第22條第(三)款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意義非凡。

控方指控涉案人士串謀通過所謂「初選」,達到取得過半數以上的立法會議席後,為迫使特區政府回應所謂「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不予區別地否決特區政府的《財政預算案》及公共開支議案,迫使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及最終請辭,使特區政府無法為市民福祉制定新政策或執行現有政策,大大破壞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權力和權威,必然構成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法庭裁定被告的行爲屬使用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筆者馬上看了判詞,認爲法庭就《香港國安法》第22條提出了充分的法律理據,妥善處理了辯方提出的多項法律爭議。

第一、同類詮釋規則(the ejusdem generis rule)是否適用於「其他非法手段」的詮釋。法庭注意到《香港國安法》的首要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放諸香港特區的居民和政府組織等。從該法的目的來看(即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不單指關乎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活動。因此,法庭認爲辯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一詞應作狹義詮釋的説法,有違《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香港國安法》第22條的「其他非法手段」所指是否必須為刑事罪行。法庭正確地詮釋《香港國安法》第一、三、六條,以及第三章內所有訂明罪行的條文後,得出的結論是:「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並不止於刑事行為,而是包括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手段。

第三、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當時知道有關手段屬「非法」手段。法庭經過仔細考慮後,結論是控方無須證明各被告當時知道有關手段屬非法手段。法庭認為,《香港國安法》第22條「非法」一詞,明顯是形容罪行中的犯罪行為(actus reus),而並非所需的犯罪意圖 (mens rea);否則,被告即可基於自己對法律無知,提出辯解理由。

第四、如何詮釋「顛覆國家政權」。辯方指出《香港國安法》或其他地方均沒有對「顛覆」及「國家政權」這些詞語作出定義。法庭認爲有關意思應按立法目的詮釋。「國家政權」意指香港特區政府的各種權力,以及政府不同組織(例如政府部門/政策局)所履行的職能。這就是《香港國安法》第22條所致力保護的「國家政權」。法庭在考慮「顛覆」一詞的通常涵義,以及對「國家政權」一詞的理解後,認為《香港國安法》第22(三)條所指的「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足可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第五、違反《基本法》第73條下的職權(即立法會的職權),會否構成《香港國安法》第22條中所指的「非法手段」。立法會其中一項職權是「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法庭認爲立法會議員顯然集體肩負憲制責任,在需要時依據財政預算案的利弊,對之審核和通過。再者,《基本法》第104條要求立法會議員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以及宣誓效忠香港特區。因此,不予區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向來都違反《基本法》第73和第104條內擁護《基本法》的規定。若此等行為具有嚴重破壞政府或行政長官權力和權威的意圖,更無庸贅述。

至於有關案情是否構成「串謀」的事實和法律,法庭也做了詳細的分析研判。被告所進行的「謀劃 (scheme)」是: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以及隨之而來的一系列行動部署。所產生的法律爭議是,若各人懷有控罪所指的意圖進行此事,會否必然地「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法庭毫不猶疑地裁定答案是肯定的。「串謀」始於第一被告戴耀庭於2019年12月在蘋果日報發表他的想法(「立會奪半 走向真普選重要一步」)。在立法會贏取過半數議席的構想源自第一被告戴耀庭,是不爭的事實。他的想法引起所謂「泛民主派」注意。法庭清楚看到,在2020年3月和4月時,「35+計劃」的終極目的和用意已非常清晰,第一被告亦已向公眾表明。扼要來説,第一被告的目的和用意就是要利用該謀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建立的體制。針對不同的被告而言,法庭分析了自第一被告宣傳「35+計劃」以後所推展的系列活動和行爲,以及其參與度和有否達成協議等證據。由於律政司已即時向法庭表明就未定罪的2名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意向,筆者不評論個別被告人的情況,以及對法庭分析的看法。

如行政長官發表的聲明所言,45名被告人被定罪顯示犯罪計劃的規模和嚴重性。被定罪人有組織、有預謀的顛覆國家政權行為,罪有應得;是次案情亦為廣大市民敲響了警鐘,國家安全風險在香港真實存在,絕不能掉以輕心!

筆者堅決支持特區政府嚴正執法,依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相信隨著《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實施,國家安全屏障得到進一步鞏固,香港由治及興的進程必定是大勢所趨、勢不可擋!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中銀香港總法律顧問)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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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

時事評論員/鄭憶路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涉違國安法一案審理仍在進行,案情披露亦愈發深入。在黎智英擅長的眾多攬炒權術中,玩弄輿論可以說是他最「駕輕就熟」,也是影響最為廣泛的手段。黎智英通過其「獨裁統治」下的壹傳媒集團,「操控」新聞使其完全淪為政治工具;在恣意踐踏新聞真實性與客觀性原則的同時,他濫用社會賦予新聞行業的「第四權」顛倒是非,為「港獨」、「反中」等極端思潮鋪路,令香港新聞界一度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荒唐局面。

黎智英「操控」新聞的方式有三大特點。其一,他擅長「多管齊下」,同時啟用「本地線」和「國際線」兩條攬炒路線,並針對不同路線制定針對性的宣傳方案,實現新聞領域「無死角」的攻擊。

在鋪排「本地線」時,他重金籠絡了一批本地資深傳媒界人士,據從犯證人、前《蘋果日報》主筆楊清奇作供稱,黎智英將股票派給壹傳媒高層,造就出一批千萬富翁甚至億萬富翁,而黎智英則對這些人「用到盡」。黎通過為眾多立場激進的民主派人士提供《蘋果日報》這一發聲渠道,成功將報章轉變為政治籌碼,並藉此逐漸建立起本地政治聯繫——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曾在《蘋果日報》刊登評論公然支持抗爭、並要求制裁當時的特首;早前因於黑暴期間參與非法集結而被判罪成的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亦是其專欄作者之一。

除了這些政界「名流」,黎智英還建立起一支反中亂港的評論團隊,成員多為黎智英親自物色。曾捲入《立場新聞》案而被警方國安處拘捕的資深傳媒人區家麟就是因為曾發表題為《摧毀即貫徹攬炒即繁榮》的網誌而被黎智英「看中」,繼而透過楊清奇邀請區家麟為《蘋果日報》供稿。

在經營「國際線」時,黎智英則改換思路,將主要業務定調為煽動中美矛盾、為美國提供政治輿論「服務」以及呼籲「制裁」香港甚至中央。黎智英曾授意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借新冠肺炎煽動美國的反中情緒;他還曾因陳沛敏沒有放大西方國家向中央和香港施壓的新聞表達明確不滿。

根據供詞,為了謀取更大的政治利益,黎智英在2020年美國大選期間將籌碼壓在了當時對華政策更為激進的特朗普身上,他要求編輯部著重報道特朗普競選對手拜登的負面新聞,同時淡化特朗普的醜聞,以此向特朗普「獻媚」換取更多支持。而在「國際線」上投入巨大精力與財力的黎智英,其最終目的是為推動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對香港與中央實行所謂「制裁」,從而讓「港獨」等分裂主義成為現實。

第二大特點,是黎智英熱衷於將自己塑造成新聞的焦點,通過其自身炒熱攬炒話題。陳沛敏指出,「佔中」期間黎智英曾經「試過一段時間成日去金鐘嗰度坐,親自下場成為新聞的一部分」。而事實上黎智英也正是藉此在2014年後逐漸成為「公眾人物」。2019年黎智英在接受美國Fox News採訪後,即刻發信息要求陳沛敏刊登相關報道為其受外媒採訪一事造勢,在這一採訪中,黎智英主動要求美國為香港「抗爭」提供幫助。

在煽動本地輿論的過程中,黎智英處處顯示出「親力親為」,他不僅在黑暴期間頻密為境外媒體撰寫詆毀特區政府及香港法治的文章,還曾在Twitter(現稱X)開設Live形式的訪談節目邀請外國人士對香港內部事務評頭論足。黎智英不僅將攬炒作為一項「事業」,其本人更是深深沉溺其中,無法自拔。

第三大特點,是黎智英在壹傳媒集團中實行絕對「獨裁」、享有絕對話語權,徹底架空「採編自主」這一新聞機構的底線。楊清奇供認,黎智英的話在《蘋果日報》如同「聖旨」,無人敢違抗,否則隨時飯碗不保。這種「獨裁」體現在報社人事安排、專欄作者選擇、新聞內容選取、專欄選題等多個方面。這意味著,黎智英首肯的評論必須要發,即使編輯部認為措辭不當、立場偏頗;黎智英要體現的新聞立場必須無限放大,即使違背新聞操守甚至不符合客觀事實。

楊清奇以「鳥籠自主」形容黎智英「統治」下的《蘋果日報》。陳沛敏亦承認,雖然黎智英曾設立所謂「飯盒會」允許員工各抒己見,但最終仍是由黎智英本人「一錘定音」。黎智英將《蘋果日報》這份新聞刊物視為私產和為其博取政治資源的輿論工具,全然枉顧中立、客觀、真實這些新聞行業最基本的操守。而《蘋果日報》也在黎智英的「獨裁」操縱下,炮製出一系列煽惑本地市民對立情緒、抹黑香港國際形象的文宣產品,對香港輿論環境的專業與公正造成嚴重打擊。

《蘋果日報》這份曾經在香港銷量可觀的本地報刊背後錯綜複雜的政治利益鏈條隨著審訊深入逐一被揭露,而這根鏈條的源頭——黎智英,對新聞行業毫無底線的操弄、對專業原則的踐踏令人觸目驚心。香港不能再出現下一個黎智英,以政治目的凌駕客觀真實的新聞也不能再度發生,而這不僅是新聞從業者的責任,所有的香港市民都應擦亮眼睛,自覺抵制以攬炒為目的的輿論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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