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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重光團隊」草擬反《國安法》聲明 聯同國際反華聯盟擬以人權法案制裁中港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重光團隊」草擬反《國安法》聲明  聯同國際反華聯盟擬以人權法案制裁中港
黎智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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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重光團隊」草擬反《國安法》聲明 聯同國際反華聯盟擬以人權法案制裁中港

2024年03月27日 17:33 最後更新:03月28日 08:19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五十三日聆訊下午繼續。 從犯證人、「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續供稱,他負責編輯及上載文章到IPAC網頁,曾把兩篇由中央秘書處成員提供,內容涉及反對《國安法》及批評中共的文章,在網頁上發佈。李又指,《國安法》生效後,曾與陳梓華論討離開香港;而「重光團隊」寫手曾草擬《國安法》回應聲明,以負面描述《國安法》向國際施壓,冀更強硬對抗中國;其後裴倫德要求有「實際行動」,李曾提出以《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實施制裁。

控方續問及李宇軒在 IPAC 的角色,李供稱,他負責編輯IPAC 網頁,由裴倫德或另兩名 IPAC 中央秘書處的成員Sam Armstrong及Andrew Lawrence提供文章讓他上載至網頁,其中Sam Armstrong應為英國智庫亨利傑克遜協會(Henry Jackson Society)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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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五十三日聆訊下午繼續。 從犯證人、「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續供稱,他負責編輯及上載文章到IPAC網頁,曾把兩篇由中央秘書處成員提供,內容涉及反對《國安法》及批評中共的文章,在網頁上發佈。李又指,《國安法》生效後,曾與陳梓華論討離開香港;而「重光團隊」寫手曾草擬《國安法》回應聲明,以負面描述《國安法》向國際施壓,冀更強硬對抗中國;其後裴倫德要求有「實際行動」,李曾提出以《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實施制裁。

裴倫德 (網上圖片)

控方續問及李宇軒在 IPAC 的角色,李供稱,他負責編輯IPAC 網頁,由裴倫德或另兩名 IPAC 中央秘書處的成員Sam Armstrong及Andrew Lawrence提供文章讓他上載至網頁,其中Sam Armstrong應為英國智庫亨利傑克遜協會(Henry Jackson Society)的成員。

國安法實施, 「重光團隊」寫手撰寫回應聲明。 AP圖片

李助IPAC上載文章 內容提及國安法及批評中共

李開設群組「SWHK IPAC」,成員包括裴倫德、Shirley Ho、劉祖廸及其他 SWHK成員。(綢上截圖)

國安法生效 李與陳梓華討論是否離港

「重光團隊」撰寫回應《國安法》聲明 李開設「SWHK IPAC」群組

李:負面描述《國安法》迫使國際對華強硬

裴倫德 (網上圖片)

裴倫德 (網上圖片)

李助IPAC上載文章 內容提及國安法及批評中共

控方展示由Andrew Lawrence於2020年7月6日向李發送的電郵,提及「 I would be very grateful if you would make the following addition to the website as soon as possible.(如你能盡快在網站上加入以下內容,我會不勝感激」,並附上文章內容;李當時回覆:「article published and deployed. (文章已發布)」。

控方續展示, IPAC網頁同日發布的文章,題為「Statement from Simon O’Connor MP and Louisa Wall MP」,內容提及《香港國安法》,李確認文章由Andrew Lawrence提供。控方再展示另一電郵,顯示Andrew Lawrence於同月10日向李發送文章「The Bear in the Room」,提及「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expresses one narrative but practices another(中國共產黨說一套做一套)」。控方再展示, IPAC 網頁相關文章,李確認屬Andrew Lawrence 發送的文章。

國安法實施, 「重光團隊」寫手撰寫回應聲明。 AP圖片

國安法實施, 「重光團隊」寫手撰寫回應聲明。 AP圖片

國安法生效 李與陳梓華討論是否離港 

至於李應以甚麼身分參與 IPAC,李指,如他以個人身分加入中央秘書處,便可以此方向進行國際遊說,「一方面可以浮面」,惟該期間坊間傳會訂立《國安法》,後來的確實施了《國安法》。李又與陳梓華討論,李應留在香港抑或離開,當時亦有與美國的理論天體物理學家Shirley Ho討論,對方問李是否願意在人權組織「中國人權」執行主任譚競嫦Sharon Hom之下工作,「咁個 idea係我去美國work under Sharon Hom,或者如果當時形勢許可,我都可以留喺香港,但work under Sharon Hom」。

李指,隨後與陳梓華商討後,傾向不接納相關提議,改為續協助 SWHK,「如果真係要去外國嘅話,我同 T(陳) prefer(傾向)我去英國幫Luke de Pulford(裴倫德)。可能係作為 IPAC 嘅某啲capacity(崗位),或者係幫第二啲 base( 基地)喺嗰邊 NGO(非政府組織)做嘢」。

李開設群組「SWHK IPAC」,成員包括裴倫德、Shirley Ho、劉祖廸及其他 SWHK成員。(綢上截圖)

李開設群組「SWHK IPAC」,成員包括裴倫德、Shirley Ho、劉祖廸及其他 SWHK成員。(綢上截圖)

「重光團隊」撰寫回應《國安法》聲明  李開設「SWHK IPAC」群組

控方展示,同年7月23日陳梓華及李之間對話,李指「SWHK is considering sending me to work under Sharon Hom for 2 years, you take?(SWHK 正考慮派我到譚競嫦下工作兩年,你同意嗎?」「money aside, that’ll definitely be an income slash for me, but strategically where we should be deploying me.(先不談論收入,這對我來說肯定會減少收入,但從策略上,應把我部署在哪裡。」李指,訊息中提及SWHK其實是為了隱藏Shirley Ho真實身份。

控方再問及,李與裴倫德的對話內容,當中李提到針對即將生效的《國安法》,SWHK 有否撰寫聲明?李指,當時交由SWHK的寫手撰寫聲明,並於6月20日把草稿傳予裴倫德,內容表達對《國安法》的疑慮。控方引述李發送的訊息指,SWHK一方有其他人欲參與對話,提議與裴倫德開設群組,最終李開設群組「SWHK IPAC」,成員包括裴倫德、Shirley Ho、劉祖廸及其他 SWHK成員。

李:負面描述《國安法》迫使國際對華強硬 

控方展示李發送的訊息,當中李表示「There are two outcomes we could be shooting for 1)  that we apply concerted international pressure enough to pressure Beijing to abandon the plans ; 2) that we let the law passes, then frame it negatively, which then forces HK/int community to be more aggressive against China. (我們可追求兩種結果 1) 我們向國際施加壓力,迫使北京放棄計劃;2) 我們讓法律通過,然後以負面方式陳述,迫使香港/國際社會更強硬對抗中國)」。

李確認,相關內容針對《國安法》。控方問及,為何要負面描述《國安法》?李指「force Hong Kong or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more aggressive(迫使香港或國際社會更進取),當時我嘅諗法」,「frame」意指「report on NSL in a negative light(對《國安法》進行負面報道」。

裴倫德要求有實際行動 李提出《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制裁

控方續展示裴倫德的訊息,當中提到他認為需要有「concrete action (實際行動)」,李之後提到,「Magnisky- sanction at individual level, or economic sanction at country level…(《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在個人層面制裁,或在國家層面實施經濟制裁)」,李解釋, 《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主要「就住一個commit咗 human right violation (違反人權)嘅petition(請求),Magnitsky Act 嗰個whole country(整個國家),對individual(個人)或者entity(實體)apply(適用)嘅 specific(特殊)措施」。 李指,當時他提出一些建議。

法官李運騰問及,這是一個「immature idea(未成熟的諗法)」?李確認。控方又引述訊息,李指「Shiori herself raised Magnisky, not economic independence from China, in the meeting call, I’d say if we were to persuade Japan to do one act, it would be coordinated global-magnisky.」(山尾志櫻里提出 《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而不是經濟上獨立於中國。如果我們要說服日本採取行動,這將是全球協調的 《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

李:IPAC不提倡港獨 外交上不可行

李指,當時舉辦首個線上 「Co-chair」(聯合主席)的 會議,得知山尾提出《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而如果要說服日本實施,便需要全球多國協調及一起推行。 李的訊息又提及,「the next item on the list should be cancelling special status⋯(下一項應該是取消特殊地位)」。李解釋,因香港在不同管轄區的待遇,相較於中國有所不同。

李另發訊息指「unless we are going to table HK independence (no, definitely not IPAC tabling) and have countries recognize it as an ultimate restorative justice, which is impractical diplomacy as far as I understand.(除非我們打算提出香港獨立(不,絕對不是 IPAC 提議)並讓各國承認是最終的修復式正義,以我所知這是不切實際的外交手段。)李解釋,訊息說明不會提議香港獨立,因在外交上並不可行。李另確認同年6月22日,「Shirley Ho」亦加入該TG群組。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七十七日聆訊下午續審。證人國安處偵緝警署警長黎國勇續接受辯方盤問。黎國勇承認把判詞交給張劍虹後,與其聊天談及「獄中日常」,沒特別原因,亦非上級指示,但不同意在逾3小時的會面中是要游說對方做控方證人。另黎國勇同意曾於2022年8月11日至11月9日期間,探訪另一從犯證人陳梓華14次,進行了3次錄影會面,但期間陳沒提過其供詞不準確。

張劍虹接收判詞後,與警長黎國勇聊天3小時。(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張劍虹接收判詞後,與警長黎國勇聊天3小時。(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問及,為何黎國勇沒有遵從上級指示,送達判詞後便離開?黎國勇答稱「冇特別嘢其實」。就其供稱張劍虹閱讀判詞20至30分鐘後,兩人再於會見室內靜默10分鐘,辯方問到有何目的?黎稱沒有。

黎國勇指離開收柙所時有簽署「流水簿」 惟不知張劍虹有否簽署

黎國勇指於當日下午2時45分完成探訪後,張劍虹先離開會見室,他再離開,辯方指正常做法應是探訪者會先離開,其後再由懲教人員帶扣押人士離開,黎國勇稱「我當日唔係,係佢走先我再走⋯我淨係知道(懲教人員)將佢帶離會客室之後,由同一位懲教同事帶我離開個閘」,強調不清楚懲教署安排。

辯方問到,黎國勇有否在張離開前,告知懲教人員有文件給他?黎國勇指,他本人沒說過,但懲教人員有問張「警察有冇嘢畀你」。法官李運騰問及,張劍虹最終有否帶走判詞?黎國勇指「佢畀懲教署職員睇,就係呢啲(文件)啦,懲教署人員就將張劍虹帶離我視線範圍」,同意自己離開時,判詞在張劍虹手上。

辯方續問,黎國勇及張劍虹有否簽署「流水簿」(occurrence book),記錄交收判詞一事?黎國勇指,離開時有簽署,並提交「閘紙」,但沒留意張有否簽署。辯方問到,黎國勇需否在「閘紙」上簽署?他稱「唔肯定,應該係唔需要」。辯方指,黎國勇是否知道將未經授權的文件引進監獄是刑事控罪?黎稱知道。

黎智英長子黎見恩(綠衣者)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長子黎見恩(綠衣者)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國勇供詞以「獄中日常」涵蓋與張劍虹對話內容

辯方提到,黎國勇今早在庭上稱,張劍虹閱讀判詞約20至30分鐘、及後思考約10分鐘;其後黎國勇問張劍虹「你無特別嘢嘛」、及「無特別?咁不如我哋傾下計」。辯方指,上述證供在黎國勇的供詞、警員記事冊和調查報告均沒提及,黎國勇同意,並稱「呢啲唔需要」。辯方問到,黎國勇和張劍虹當時的對話內容,黎國勇稱,其供詞中用「獄中日常」涵蓋了全部。

辯方問到,與張劍虹傾談獄中日常,是否上級的指示?黎指「張劍虹講嘢我冇阻止佢,我由得佢講嘅,其實係一個正常嘅交談」。辯方指,黎國勇指是「交談」,即是他有份說話?黎國勇指自己是「回應」。辯方續問,他回應了甚麼?黎國勇稱「佢一問一答,其實好詳細點對話,我真係唔記得,隔咗咁耐,係圍繞住佢嘅獄中日常」。辯方指,黎與張的對話,不是與調查刑事控罪、認人手續有關?黎同意。辯方形容,兩人聊天更像朋友關係?黎指「唔講得上係朋友交談」。

黎智英妻子及前來旁聽的神父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妻子及前來旁聽的神父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國勇同意沒原因與張劍虹談及生活日常 

辯方問及,黎國勇是否同意,他獲得的指示僅是傳遞判詞,他沒有原因與張劍虹談及其生活日常?黎同意。辯方又問,黎與張的交談是警方職務之一?黎同意。

辯方提到黎國勇的警員記事冊,只記錄了早上10時往荔枝角懲教所,下一個記項已是下午4時返回辦公室,問及為何黎國勇不記錄完結聊天的時間?黎答稱「我自己認為唔需要」。辦方指,黎抵達辦公室後,向警長4081劉永玉(譯音)講述探訪張一事,當時僅表示「『喂,我返嚟啦』,就係咁多」,否認曾向對方報告。

辯方問到,劉永玉是否負責保存紀錄?黎國勇稱「我相信係,因為佢唔係我直接下屬,唔確實知道」。辯方問他知否劉當時負責張劍虹的案件?黎國勇稱「淨係知道佢嗰隊,邊個處理我唔知」,又指自己與劉均隸屬C1隊,惟屬不同小隊。法官李運騰問到,黎國勇不是記錄會面完結,而是紀錄整個工作完成?黎確認。

辯方問及,黎國勇事隔很久仍可記得當時情況?黎稱「因為當時我都覺得時間都長嘅,張劍虹未食飯,而我都未食午飯,好肯定當時睇睇個錶,記得個時間係3點前」。辯方問為何黎不記錄面談完結的時間?黎稱「我覺得未必需要,因為我離開懲教署,懲教署會有我離開嘅時間」。

陳梓華

陳梓華

否認想游說張劍虹成控方證人 

辯方又指,黎與張劍虹聊天逾3小時,因黎想游說張成為控方證人?黎不同意。黎國勇又確認,首次探張劍虹後翌日、即2021年11月12日再與偵緝警員4315往荔枝角懲教所探望張,但當時有人正探張,故黎在外面等候一會。辯方指,當張與黎見面,表示想做控方證人,是否使他感驚訝?黎稱「會呀」,但不同意辯方指,黎游說他成為控方證人,並著他想一晚。黎國勇重申「我唔係喺新聞聽到(張的供詞),冇刻意去聽呢件事喎,亦都唔會影響我嘅紀錄、記憶」。

黎國勇探訪陳梓華14次 進行三次錄影會面無提及供詞不準確

辯方另問及黎國勇探訪從犯證人陳梓華的情況,指2022年8月11日首次往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探訪陳,黎國勇稱「應該係」。辯方指由2022年8月11日至11月9日期間,黎探訪陳14次,會面約670分鐘,曾進行三次錄影會面,陳梓華從沒提過他曾在三次錄影會面中說謊。辯方問及,在14次探訪期間,陳有否告知黎,其早前證人供詞是不準確?黎稱沒有﹐又指兩人會面時,陳沒取出供詞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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