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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53天|「重光團隊」草擬反《國安法》聲明 聯同國際反華聯盟擬以人權法案制裁中港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第53天|「重光團隊」草擬反《國安法》聲明  聯同國際反華聯盟擬以人權法案制裁中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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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53天|「重光團隊」草擬反《國安法》聲明 聯同國際反華聯盟擬以人權法案制裁中港

2024年03月27日 17:33 最後更新:10月01日 00:24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五十三日聆訊下午繼續。 從犯證人、「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續供稱,他負責編輯及上載文章到IPAC網頁,曾把兩篇由中央秘書處成員提供,內容涉及反對《國安法》及批評中共的文章,在網頁上發佈。李又指,《國安法》生效後,曾與陳梓華論討離開香港;而「重光團隊」寫手曾草擬《國安法》回應聲明,以負面描述《國安法》向國際施壓,冀更強硬對抗中國;其後裴倫德要求有「實際行動」,李曾提出以《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實施制裁。

控方續問及李宇軒在 IPAC 的角色,李供稱,他負責編輯IPAC 網頁,由裴倫德或另兩名 IPAC 中央秘書處的成員Sam Armstrong及Andrew Lawrence提供文章讓他上載至網頁,其中Sam Armstrong應為英國智庫亨利傑克遜協會(Henry Jackson Society)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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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倫德 (網上圖片)

裴倫德 (網上圖片)

國安法實施, 「重光團隊」寫手撰寫回應聲明。 AP圖片

國安法實施, 「重光團隊」寫手撰寫回應聲明。 AP圖片

李開設群組「SWHK IPAC」,成員包括裴倫德、Shirley Ho、劉祖廸及其他 SWHK成員。(綢上截圖)

李開設群組「SWHK IPAC」,成員包括裴倫德、Shirley Ho、劉祖廸及其他 SWHK成員。(綢上截圖)

裴倫德 (網上圖片)

裴倫德 (網上圖片)

李助IPAC上載文章 內容提及國安法及批評中共

控方展示由Andrew Lawrence於2020年7月6日向李發送的電郵,提及「 I would be very grateful if you would make the following addition to the website as soon as possible.(如你能盡快在網站上加入以下內容,我會不勝感激」,並附上文章內容;李當時回覆:「article published and deployed. (文章已發布)」。

控方續展示, IPAC網頁同日發布的文章,題為「Statement from Simon O’Connor MP and Louisa Wall MP」,內容提及《香港國安法》,李確認文章由Andrew Lawrence提供。控方再展示另一電郵,顯示Andrew Lawrence於同月10日向李發送文章「The Bear in the Room」,提及「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expresses one narrative but practices another(中國共產黨說一套做一套)」。控方再展示, IPAC 網頁相關文章,李確認屬Andrew Lawrence 發送的文章。

國安法實施, 「重光團隊」寫手撰寫回應聲明。 AP圖片

國安法實施, 「重光團隊」寫手撰寫回應聲明。 AP圖片

國安法生效 李與陳梓華討論是否離港 

至於李應以甚麼身分參與 IPAC,李指,如他以個人身分加入中央秘書處,便可以此方向進行國際遊說,「一方面可以浮面」,惟該期間坊間傳會訂立《國安法》,後來的確實施了《國安法》。李又與陳梓華討論,李應留在香港抑或離開,當時亦有與美國的理論天體物理學家Shirley Ho討論,對方問李是否願意在人權組織「中國人權」執行主任譚競嫦Sharon Hom之下工作,「咁個 idea係我去美國work under Sharon Hom,或者如果當時形勢許可,我都可以留喺香港,但work under Sharon Hom」。

李指,隨後與陳梓華商討後,傾向不接納相關提議,改為續協助 SWHK,「如果真係要去外國嘅話,我同 T(陳) prefer(傾向)我去英國幫Luke de Pulford(裴倫德)。可能係作為 IPAC 嘅某啲capacity(崗位),或者係幫第二啲 base( 基地)喺嗰邊 NGO(非政府組織)做嘢」。

李開設群組「SWHK IPAC」,成員包括裴倫德、Shirley Ho、劉祖廸及其他 SWHK成員。(綢上截圖)

李開設群組「SWHK IPAC」,成員包括裴倫德、Shirley Ho、劉祖廸及其他 SWHK成員。(綢上截圖)

「重光團隊」撰寫回應《國安法》聲明  李開設「SWHK IPAC」群組

控方展示,同年7月23日陳梓華及李之間對話,李指「SWHK is considering sending me to work under Sharon Hom for 2 years, you take?(SWHK 正考慮派我到譚競嫦下工作兩年,你同意嗎?」「money aside, that’ll definitely be an income slash for me, but strategically where we should be deploying me.(先不談論收入,這對我來說肯定會減少收入,但從策略上,應把我部署在哪裡。」李指,訊息中提及SWHK其實是為了隱藏Shirley Ho真實身份。

控方再問及,李與裴倫德的對話內容,當中李提到針對即將生效的《國安法》,SWHK 有否撰寫聲明?李指,當時交由SWHK的寫手撰寫聲明,並於6月20日把草稿傳予裴倫德,內容表達對《國安法》的疑慮。控方引述李發送的訊息指,SWHK一方有其他人欲參與對話,提議與裴倫德開設群組,最終李開設群組「SWHK IPAC」,成員包括裴倫德、Shirley Ho、劉祖廸及其他 SWHK成員。

李:負面描述《國安法》迫使國際對華強硬 

控方展示李發送的訊息,當中李表示「There are two outcomes we could be shooting for 1)  that we apply concerted international pressure enough to pressure Beijing to abandon the plans ; 2) that we let the law passes, then frame it negatively, which then forces HK/int community to be more aggressive against China. (我們可追求兩種結果 1) 我們向國際施加壓力,迫使北京放棄計劃;2) 我們讓法律通過,然後以負面方式陳述,迫使香港/國際社會更強硬對抗中國)」。

李確認,相關內容針對《國安法》。控方問及,為何要負面描述《國安法》?李指「force Hong Kong or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more aggressive(迫使香港或國際社會更進取),當時我嘅諗法」,「frame」意指「report on NSL in a negative light(對《國安法》進行負面報道」。

裴倫德要求有實際行動 李提出《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制裁

控方續展示裴倫德的訊息,當中提到他認為需要有「concrete action (實際行動)」,李之後提到,「Magnisky- sanction at individual level, or economic sanction at country level…(《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在個人層面制裁,或在國家層面實施經濟制裁)」,李解釋, 《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主要「就住一個commit咗 human right violation (違反人權)嘅petition(請求),Magnitsky Act 嗰個whole country(整個國家),對individual(個人)或者entity(實體)apply(適用)嘅 specific(特殊)措施」。 李指,當時他提出一些建議。

法官李運騰問及,這是一個「immature idea(未成熟的諗法)」?李確認。控方又引述訊息,李指「Shiori herself raised Magnisky, not economic independence from China, in the meeting call, I’d say if we were to persuade Japan to do one act, it would be coordinated global-magnisky.」(山尾志櫻里提出 《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而不是經濟上獨立於中國。如果我們要說服日本採取行動,這將是全球協調的 《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

李:IPAC不提倡港獨 外交上不可行

李指,當時舉辦首個線上 「Co-chair」(聯合主席)的 會議,得知山尾提出《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而如果要說服日本實施,便需要全球多國協調及一起推行。 李的訊息又提及,「the next item on the list should be cancelling special status⋯(下一項應該是取消特殊地位)」。李解釋,因香港在不同管轄區的待遇,相較於中國有所不同。

李另發訊息指「unless we are going to table HK independence (no, definitely not IPAC tabling) and have countries recognize it as an ultimate restorative justice, which is impractical diplomacy as far as I understand.(除非我們打算提出香港獨立(不,絕對不是 IPAC 提議)並讓各國承認是最終的修復式正義,以我所知這是不切實際的外交手段。)李解釋,訊息說明不會提議香港獨立,因在外交上並不可行。李另確認同年6月22日,「Shirley Ho」亦加入該TG群組。

立法會發言人今日(10月9日)就歐洲議會發表歐中政治關係報告,當中在有關香港部分作出失實偏頗指控,表示堅決反對,並予以嚴厲譴責,亦促請歐洲議會立即停止詆毀香港發展、抹黑香港法治和人權等狀況,同時停止以任何形式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香港國安法》。AP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AP資料圖片

立法會發言人指出,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法律並不斷完善有關法例的執行機制,是舉世公認的國際慣例與應有之義。事實證明,訂立《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的實施,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使香港社會秩序恢復穩定,為香港經濟、民生等各方面發展提供穩固基礎,而香港社會及市民在基本自由、法治和司法獨立等方面,亦得到更完善的保障。香港營商環境更屢創佳績,特別是香港剛繼續獲評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世界競爭力排名全球第二、國際金融中心排名全球第三,法治指數亦維持高位。這些客觀事實,正是對歐洲議會所謂報告的最有力反駁。

歐盟。

歐盟。

事實上,歐盟及其成員國亦有以國家安全或反恐為名,訂立或修訂限制市民權利和自由的法律和規例,亦被指人權狀況惡化,歐洲議會不應以雙重標準抹黑香港特區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例。立法會強烈敦促歐洲議會停止就香港事務,發表不符事實、危言聳聽的所謂報告。

黎智英於2020年被捕。AP圖片

黎智英於2020年被捕。AP圖片

報告提及「黎智英案」和涉及45人被定罪的一宗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立法會發言人指出,香港是法治社會,有法必依、違法必究。香港法院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一直嚴格依照法律,公平公正地審理,並公開判辭,鉅細無遺地說明裁決及判刑理據。法庭的定罪裁決均有理有節,不受任何干預。歐洲議會的報告卻無理要求釋放多名被定罪人士,將政治凌駕法庭裁決,一再對香港司法獨立進行政治施壓,這才是對法治的踐踏。

正如中國駐歐盟使團發言人指出,中歐關係正處於重要發展時期,維護中歐關係健康穩定發展符合雙方共同利益。立法會發言人強調,歐洲議會與其花費大量時間炮製充滿偏見的涉華涉港報告,不如多花精力了解真實的中國、了解《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香港社會的安定繁榮,以及了解中歐經貿合作給雙方人民帶來的好處。

立法會fb圖片

立法會fb圖片

立法會發言人敦促歐洲議會切實遵守國際法原則及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充分尊重中國主權,停止干涉中國內政(包括香港特區事務)、停止煽動對立對抗,以實際行動維護中歐關係大局。這才是中歐雙方人民的共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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