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黎智英案第53天|「重光團隊」草擬反《國安法》聲明 聯同國際反華聯盟擬以人權法案制裁中港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第53天|「重光團隊」草擬反《國安法》聲明  聯同國際反華聯盟擬以人權法案制裁中港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第53天|「重光團隊」草擬反《國安法》聲明 聯同國際反華聯盟擬以人權法案制裁中港

2024年03月27日 17:33 最後更新:10月01日 00:24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五十三日聆訊下午繼續。 從犯證人、「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續供稱,他負責編輯及上載文章到IPAC網頁,曾把兩篇由中央秘書處成員提供,內容涉及反對《國安法》及批評中共的文章,在網頁上發佈。李又指,《國安法》生效後,曾與陳梓華論討離開香港;而「重光團隊」寫手曾草擬《國安法》回應聲明,以負面描述《國安法》向國際施壓,冀更強硬對抗中國;其後裴倫德要求有「實際行動」,李曾提出以《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實施制裁。

控方續問及李宇軒在 IPAC 的角色,李供稱,他負責編輯IPAC 網頁,由裴倫德或另兩名 IPAC 中央秘書處的成員Sam Armstrong及Andrew Lawrence提供文章讓他上載至網頁,其中Sam Armstrong應為英國智庫亨利傑克遜協會(Henry Jackson Society)的成員。

更多相片

裴倫德 (網上圖片)

裴倫德 (網上圖片)

國安法實施, 「重光團隊」寫手撰寫回應聲明。 AP圖片

國安法實施, 「重光團隊」寫手撰寫回應聲明。 AP圖片

李開設群組「SWHK IPAC」,成員包括裴倫德、Shirley Ho、劉祖廸及其他 SWHK成員。(綢上截圖)

李開設群組「SWHK IPAC」,成員包括裴倫德、Shirley Ho、劉祖廸及其他 SWHK成員。(綢上截圖)

裴倫德 (網上圖片)

裴倫德 (網上圖片)

李助IPAC上載文章 內容提及國安法及批評中共

控方展示由Andrew Lawrence於2020年7月6日向李發送的電郵,提及「 I would be very grateful if you would make the following addition to the website as soon as possible.(如你能盡快在網站上加入以下內容,我會不勝感激」,並附上文章內容;李當時回覆:「article published and deployed. (文章已發布)」。

控方續展示, IPAC網頁同日發布的文章,題為「Statement from Simon O’Connor MP and Louisa Wall MP」,內容提及《香港國安法》,李確認文章由Andrew Lawrence提供。控方再展示另一電郵,顯示Andrew Lawrence於同月10日向李發送文章「The Bear in the Room」,提及「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expresses one narrative but practices another(中國共產黨說一套做一套)」。控方再展示, IPAC 網頁相關文章,李確認屬Andrew Lawrence 發送的文章。

國安法實施, 「重光團隊」寫手撰寫回應聲明。 AP圖片

國安法實施, 「重光團隊」寫手撰寫回應聲明。 AP圖片

國安法生效 李與陳梓華討論是否離港 

至於李應以甚麼身分參與 IPAC,李指,如他以個人身分加入中央秘書處,便可以此方向進行國際遊說,「一方面可以浮面」,惟該期間坊間傳會訂立《國安法》,後來的確實施了《國安法》。李又與陳梓華討論,李應留在香港抑或離開,當時亦有與美國的理論天體物理學家Shirley Ho討論,對方問李是否願意在人權組織「中國人權」執行主任譚競嫦Sharon Hom之下工作,「咁個 idea係我去美國work under Sharon Hom,或者如果當時形勢許可,我都可以留喺香港,但work under Sharon Hom」。

李指,隨後與陳梓華商討後,傾向不接納相關提議,改為續協助 SWHK,「如果真係要去外國嘅話,我同 T(陳) prefer(傾向)我去英國幫Luke de Pulford(裴倫德)。可能係作為 IPAC 嘅某啲capacity(崗位),或者係幫第二啲 base( 基地)喺嗰邊 NGO(非政府組織)做嘢」。

李開設群組「SWHK IPAC」,成員包括裴倫德、Shirley Ho、劉祖廸及其他 SWHK成員。(綢上截圖)

李開設群組「SWHK IPAC」,成員包括裴倫德、Shirley Ho、劉祖廸及其他 SWHK成員。(綢上截圖)

「重光團隊」撰寫回應《國安法》聲明  李開設「SWHK IPAC」群組

控方展示,同年7月23日陳梓華及李之間對話,李指「SWHK is considering sending me to work under Sharon Hom for 2 years, you take?(SWHK 正考慮派我到譚競嫦下工作兩年,你同意嗎?」「money aside, that’ll definitely be an income slash for me, but strategically where we should be deploying me.(先不談論收入,這對我來說肯定會減少收入,但從策略上,應把我部署在哪裡。」李指,訊息中提及SWHK其實是為了隱藏Shirley Ho真實身份。

控方再問及,李與裴倫德的對話內容,當中李提到針對即將生效的《國安法》,SWHK 有否撰寫聲明?李指,當時交由SWHK的寫手撰寫聲明,並於6月20日把草稿傳予裴倫德,內容表達對《國安法》的疑慮。控方引述李發送的訊息指,SWHK一方有其他人欲參與對話,提議與裴倫德開設群組,最終李開設群組「SWHK IPAC」,成員包括裴倫德、Shirley Ho、劉祖廸及其他 SWHK成員。

李:負面描述《國安法》迫使國際對華強硬 

控方展示李發送的訊息,當中李表示「There are two outcomes we could be shooting for 1)  that we apply concerted international pressure enough to pressure Beijing to abandon the plans ; 2) that we let the law passes, then frame it negatively, which then forces HK/int community to be more aggressive against China. (我們可追求兩種結果 1) 我們向國際施加壓力,迫使北京放棄計劃;2) 我們讓法律通過,然後以負面方式陳述,迫使香港/國際社會更強硬對抗中國)」。

李確認,相關內容針對《國安法》。控方問及,為何要負面描述《國安法》?李指「force Hong Kong or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more aggressive(迫使香港或國際社會更進取),當時我嘅諗法」,「frame」意指「report on NSL in a negative light(對《國安法》進行負面報道」。

裴倫德要求有實際行動 李提出《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制裁

控方續展示裴倫德的訊息,當中提到他認為需要有「concrete action (實際行動)」,李之後提到,「Magnisky- sanction at individual level, or economic sanction at country level…(《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在個人層面制裁,或在國家層面實施經濟制裁)」,李解釋, 《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主要「就住一個commit咗 human right violation (違反人權)嘅petition(請求),Magnitsky Act 嗰個whole country(整個國家),對individual(個人)或者entity(實體)apply(適用)嘅 specific(特殊)措施」。 李指,當時他提出一些建議。

法官李運騰問及,這是一個「immature idea(未成熟的諗法)」?李確認。控方又引述訊息,李指「Shiori herself raised Magnisky, not economic independence from China, in the meeting call, I’d say if we were to persuade Japan to do one act, it would be coordinated global-magnisky.」(山尾志櫻里提出 《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而不是經濟上獨立於中國。如果我們要說服日本採取行動,這將是全球協調的 《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

李:IPAC不提倡港獨 外交上不可行

李指,當時舉辦首個線上 「Co-chair」(聯合主席)的 會議,得知山尾提出《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而如果要說服日本實施,便需要全球多國協調及一起推行。 李的訊息又提及,「the next item on the list should be cancelling special status⋯(下一項應該是取消特殊地位)」。李解釋,因香港在不同管轄區的待遇,相較於中國有所不同。

李另發訊息指「unless we are going to table HK independence (no, definitely not IPAC tabling) and have countries recognize it as an ultimate restorative justice, which is impractical diplomacy as far as I understand.(除非我們打算提出香港獨立(不,絕對不是 IPAC 提議)並讓各國承認是最終的修復式正義,以我所知這是不切實際的外交手段。)李解釋,訊息說明不會提議香港獨立,因在外交上並不可行。李另確認同年6月22日,「Shirley Ho」亦加入該TG群組。

特區政府星期五(5月1日)強烈譴責有反華組織及外國媒體試圖透過發放所謂新聞自由指數及向國安罪犯黎智英頒發所謂獎項,美化其犯罪行為,並對特區作出污衊抹黑和攻擊,此等卑劣行徑完全無視法治精神,歪曲事實,須予強烈譴責。

政府新聞處圖片

政府新聞處圖片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黎智英案』中,法庭經過長達156日的公開聆訊,審視了多達2220項證物、超過80000頁文件、各方呈交總共超過1000頁的書面陳詞等。黎智英本人更出庭作供多達52日。這些都是黎智英和其他被告經過公平審訊後才被裁定有罪的證明。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機構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部分傳媒機構及自詡代表新聞工作者的組織,繼續將『黎智英案』的犯罪行為與新聞自由混為一談,甚至借不同案件炒作詆譭香港特區的人權和法治狀況,目的是混淆視聽,污衊香港特區。事實是,『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多年來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本案公開審訊中,揭示了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而黎智英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清楚指出,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的唯一意圖就是,即使要犧牲中國和香港特區人民的利益,也要謀求中國共產黨倒台。」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法庭在裁決理由中已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公開的裁決理由及判刑理由已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就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定罪和判刑的考量,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別有用心的外部勢力在面對這些鐵一般的事實,依然顛倒是非、惡意攻擊,令人不齒,特區政府必須再次嚴正反駁,以正視聽。」

發言人強調︰「香港市民擁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新聞及言論自由。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尊重及保障人權,並依法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權利與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及出版等自由。」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自《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惟部分別有用心人士卻刻意捏造有關香港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事實。而無國界記者絕大部分的資金由歐盟、美國國務院、及其他歐洲政府提供,屬美西方勢力的反華工具,其所謂『排名』並無公信力,特區政府不予理會。」

​發言人重申︰「香港特區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特區政府促請各方認清客觀事實,停止任何毫無根據的惡意攻擊。」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