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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77天|警署警長將法庭判詞交給張劍虹後聊天3小時談及「獄中日常」 惟否認游說作控方證人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第77天|警署警長將法庭判詞交給張劍虹後聊天3小時談及「獄中日常」 惟否認游說作控方證人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第77天|警署警長將法庭判詞交給張劍虹後聊天3小時談及「獄中日常」 惟否認游說作控方證人

2024年05月16日 17:16 最後更新:10月01日 00:07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七十七日聆訊下午續審。證人國安處偵緝警署警長黎國勇續接受辯方盤問。黎國勇承認把判詞交給張劍虹後,與其聊天談及「獄中日常」,沒特別原因,亦非上級指示,但不同意在逾3小時的會面中是要游說對方做控方證人。另黎國勇同意曾於2022年8月11日至11月9日期間,探訪另一從犯證人陳梓華14次,進行了3次錄影會面,但期間陳沒提過其供詞不準確。

張劍虹接收判詞後,與警長黎國勇聊天3小時。(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張劍虹接收判詞後,與警長黎國勇聊天3小時。(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問及,為何黎國勇沒有遵從上級指示,送達判詞後便離開?黎國勇答稱「冇特別嘢其實」。就其供稱張劍虹閱讀判詞20至30分鐘後,兩人再於會見室內靜默10分鐘,辯方問到有何目的?黎稱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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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劍虹接收判詞後,與警長黎國勇聊天3小時。(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張劍虹接收判詞後,與警長黎國勇聊天3小時。(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長子黎見恩(綠衣者)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長子黎見恩(綠衣者)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妻子及前來旁聽的神父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妻子及前來旁聽的神父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梓華

陳梓華

黎國勇指離開收柙所時有簽署「流水簿」 惟不知張劍虹有否簽署

黎國勇指於當日下午2時45分完成探訪後,張劍虹先離開會見室,他再離開,辯方指正常做法應是探訪者會先離開,其後再由懲教人員帶扣押人士離開,黎國勇稱「我當日唔係,係佢走先我再走⋯我淨係知道(懲教人員)將佢帶離會客室之後,由同一位懲教同事帶我離開個閘」,強調不清楚懲教署安排。

辯方問到,黎國勇有否在張離開前,告知懲教人員有文件給他?黎國勇指,他本人沒說過,但懲教人員有問張「警察有冇嘢畀你」。法官李運騰問及,張劍虹最終有否帶走判詞?黎國勇指「佢畀懲教署職員睇,就係呢啲(文件)啦,懲教署人員就將張劍虹帶離我視線範圍」,同意自己離開時,判詞在張劍虹手上。

辯方續問,黎國勇及張劍虹有否簽署「流水簿」(occurrence book),記錄交收判詞一事?黎國勇指,離開時有簽署,並提交「閘紙」,但沒留意張有否簽署。辯方問到,黎國勇需否在「閘紙」上簽署?他稱「唔肯定,應該係唔需要」。辯方指,黎國勇是否知道將未經授權的文件引進監獄是刑事控罪?黎稱知道。

黎智英長子黎見恩(綠衣者)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長子黎見恩(綠衣者)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國勇供詞以「獄中日常」涵蓋與張劍虹對話內容

辯方提到,黎國勇今早在庭上稱,張劍虹閱讀判詞約20至30分鐘、及後思考約10分鐘;其後黎國勇問張劍虹「你無特別嘢嘛」、及「無特別?咁不如我哋傾下計」。辯方指,上述證供在黎國勇的供詞、警員記事冊和調查報告均沒提及,黎國勇同意,並稱「呢啲唔需要」。辯方問到,黎國勇和張劍虹當時的對話內容,黎國勇稱,其供詞中用「獄中日常」涵蓋了全部。

辯方問到,與張劍虹傾談獄中日常,是否上級的指示?黎指「張劍虹講嘢我冇阻止佢,我由得佢講嘅,其實係一個正常嘅交談」。辯方指,黎國勇指是「交談」,即是他有份說話?黎國勇指自己是「回應」。辯方續問,他回應了甚麼?黎國勇稱「佢一問一答,其實好詳細點對話,我真係唔記得,隔咗咁耐,係圍繞住佢嘅獄中日常」。辯方指,黎與張的對話,不是與調查刑事控罪、認人手續有關?黎同意。辯方形容,兩人聊天更像朋友關係?黎指「唔講得上係朋友交談」。

黎智英妻子及前來旁聽的神父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妻子及前來旁聽的神父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國勇同意沒原因與張劍虹談及生活日常 

辯方問及,黎國勇是否同意,他獲得的指示僅是傳遞判詞,他沒有原因與張劍虹談及其生活日常?黎同意。辯方又問,黎與張的交談是警方職務之一?黎同意。

辯方提到黎國勇的警員記事冊,只記錄了早上10時往荔枝角懲教所,下一個記項已是下午4時返回辦公室,問及為何黎國勇不記錄完結聊天的時間?黎答稱「我自己認為唔需要」。辦方指,黎抵達辦公室後,向警長4081劉永玉(譯音)講述探訪張一事,當時僅表示「『喂,我返嚟啦』,就係咁多」,否認曾向對方報告。

辯方問到,劉永玉是否負責保存紀錄?黎國勇稱「我相信係,因為佢唔係我直接下屬,唔確實知道」。辯方問他知否劉當時負責張劍虹的案件?黎國勇稱「淨係知道佢嗰隊,邊個處理我唔知」,又指自己與劉均隸屬C1隊,惟屬不同小隊。法官李運騰問到,黎國勇不是記錄會面完結,而是紀錄整個工作完成?黎確認。

辯方問及,黎國勇事隔很久仍可記得當時情況?黎稱「因為當時我都覺得時間都長嘅,張劍虹未食飯,而我都未食午飯,好肯定當時睇睇個錶,記得個時間係3點前」。辯方問為何黎不記錄面談完結的時間?黎稱「我覺得未必需要,因為我離開懲教署,懲教署會有我離開嘅時間」。

陳梓華

陳梓華

否認想游說張劍虹成控方證人 

辯方又指,黎與張劍虹聊天逾3小時,因黎想游說張成為控方證人?黎不同意。黎國勇又確認,首次探張劍虹後翌日、即2021年11月12日再與偵緝警員4315往荔枝角懲教所探望張,但當時有人正探張,故黎在外面等候一會。辯方指,當張與黎見面,表示想做控方證人,是否使他感驚訝?黎稱「會呀」,但不同意辯方指,黎游說他成為控方證人,並著他想一晚。黎國勇重申「我唔係喺新聞聽到(張的供詞),冇刻意去聽呢件事喎,亦都唔會影響我嘅紀錄、記憶」。

黎國勇探訪陳梓華14次 進行三次錄影會面無提及供詞不準確

辯方另問及黎國勇探訪從犯證人陳梓華的情況,指2022年8月11日首次往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探訪陳,黎國勇稱「應該係」。辯方指由2022年8月11日至11月9日期間,黎探訪陳14次,會面約670分鐘,曾進行三次錄影會面,陳梓華從沒提過他曾在三次錄影會面中說謊。辯方問及,在14次探訪期間,陳有否告知黎,其早前證人供詞是不準確?黎稱沒有﹐又指兩人會面時,陳沒取出供詞閱讀。

特區政府星期五(5月1日)強烈譴責有反華組織及外國媒體試圖透過發放所謂新聞自由指數及向國安罪犯黎智英頒發所謂獎項,美化其犯罪行為,並對特區作出污衊抹黑和攻擊,此等卑劣行徑完全無視法治精神,歪曲事實,須予強烈譴責。

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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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黎智英案』中,法庭經過長達156日的公開聆訊,審視了多達2220項證物、超過80000頁文件、各方呈交總共超過1000頁的書面陳詞等。黎智英本人更出庭作供多達52日。這些都是黎智英和其他被告經過公平審訊後才被裁定有罪的證明。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機構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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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傳媒機構及自詡代表新聞工作者的組織,繼續將『黎智英案』的犯罪行為與新聞自由混為一談,甚至借不同案件炒作詆譭香港特區的人權和法治狀況,目的是混淆視聽,污衊香港特區。事實是,『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多年來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本案公開審訊中,揭示了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而黎智英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清楚指出,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的唯一意圖就是,即使要犧牲中國和香港特區人民的利益,也要謀求中國共產黨倒台。」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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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裁決理由中已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公開的裁決理由及判刑理由已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就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定罪和判刑的考量,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別有用心的外部勢力在面對這些鐵一般的事實,依然顛倒是非、惡意攻擊,令人不齒,特區政府必須再次嚴正反駁,以正視聽。」

發言人強調︰「香港市民擁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新聞及言論自由。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尊重及保障人權,並依法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權利與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及出版等自由。」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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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惟部分別有用心人士卻刻意捏造有關香港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事實。而無國界記者絕大部分的資金由歐盟、美國國務院、及其他歐洲政府提供,屬美西方勢力的反華工具,其所謂『排名』並無公信力,特區政府不予理會。」

​發言人重申︰「香港特區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特區政府促請各方認清客觀事實,停止任何毫無根據的惡意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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