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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游非法集結案 5人罪成判囚4周

政事

梁游非法集結案  5人罪成判囚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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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游非法集結案 5人罪成判囚4周

2018年06月04日 12:00 最後更新:12:17

游蕙禎求情指,雙親因宣誓案一事需面對外界不斷以「畜牲」稱呼她的壓力。

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游蕙禎及其3名助理楊禮康、鍾雪瑩及張子龍於去年11月未經准許下闖入立法會會議廳及會議室,5人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5名被告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4星期,獲准以現金3000元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不得離開香港,並須於今天下午4時前存檔法庭上訴通知書。

九龍城裁判法院 (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 (資料圖片)

上次被裁定罪名成立時沒有作出求情的游蕙禎,今早由代表律師呈上3封求情信,游蕙禎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中指出罪名成立等候判刑期間曾多次反覆思量自己是捍衛理念還是純粹以一己之私行事,雙親亦因宣誓案一事需面對外界不斷以「畜牲」稱呼她的壓力,或牽連他們的名聲,令她深感歉疚亦沒給予父母足夠的陪伴。患鼻咽癌的父親仍在受癌症療程的折磨,在旁曾患大腸癌的母親獨力面對,又因她發生的一連串事件飽受煎熬,外人無法想像。她稱這幾年只專注於政治社運,希望在未來的日子中,還有機會和時間陪伴及彌補他們,重新做一個孝順的女兒。

游蕙禎亦在求情信中指出自己一直輕視自己言行所帶來的影響以及應承擔的政治責任,欠缺思量便衝前去做,難以稱為公眾的好榜樣。克盡己任的前助理們則因她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後頓失工作,對助理的行為及判斷,她於道德上責無旁貸,亦冀裁判官對他們予以輕判。游指她已重新思考案發當日會否有更好的處理方式,今天呈函作求情是盼裁判官能考慮非監禁式刑罰,令她有機會盡她為人女兒、公眾人物及案發後她應承擔的責任。

由左至右:楊禮康、游蕙禎、梁頌恆及鍾雪瑩。

由左至右:楊禮康、游蕙禎、梁頌恆及鍾雪瑩。

5名被告梁頌恆(30歲)、游蕙禎(25歲)、楊禮康(24歲)、鍾雪瑩(25歲)及張子龍(29歲),被控於去年11月2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2樓立法會1號會議室外,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即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悔辱性或挑撥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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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非法集結 三人罪成還押27日判刑

2024年02月08日 17:31 最後更新:17:32

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十二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武器等罪,其中三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聽取求情,本月27日判刑,三人還押候訊。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鄭紀航裁決時指出,從證供及片段可見,案發地點有示威者使用鐳射筆、推動鐵欄等行為,三名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該處為非法集結場地,他們當時分別穿戴黑衣、泳鏡、口罩及手套等裝束裝備,推斷三人意圖成為非法集結的一分子,鼓勵其他集結者作出相關受禁行為,裁定三人所有罪名成立。

法官拒絕接納三名被告的證供,指是為了保護因防暴警察出現而受驚的街坊,當時附近的是一群黑衣人,認為「街坊」一詞脫離現實地淡化了他們的身分,砌詞狡辯之辭。案發當時集會人士曾叫喊侮辱警方的說話,以鐳射筆照射警方,被告卻聲稱沒有感到不安全,亦沒有認為當時正發生非法集結,是強詞奪理的說法。

同案另有九名承認非法集結,去年12月已作判刑,其中七人被判囚、兩人被判入更生中心。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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