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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涉天橋掟磚被控非法集結脫罪 官:不排除警長或誤認

政事

青年涉天橋掟磚被控非法集結脫罪 官:不排除警長或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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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涉天橋掟磚被控非法集結脫罪 官:不排除警長或誤認

2020年10月27日 17:57 最後更新:18:06

警長只憑去向和外表確認被告是犯案者

西九龍裁判法院。 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 資料圖片

19歲男學生去年國慶日涉在荃灣荃新天地外的行人天橋上向警方掟磚,今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罪脫。劉淑嫻裁判官形容案發經過並非如證人警長形容般「咁有緊接性」,對他有否一直緊盯穿白衣的掟磚者有所懷疑;劉官亦指被告攜帶的物件和所在位置雖然有可疑,但亦不能排除警長有誤認的可能性,裁定被告罪脱。

去年國慶,荃灣有示威者堵路。 資料圖片

去年國慶,荃灣有示威者堵路。 資料圖片

劉官指被告趙嘉進雖有逃走,但亦不一定是「畏罪潛逃」,不能證明他有干犯本案罪行。劉官續指,警長劉世明只憑去向和外表確認被告是犯案者,被告當時在荃新天地外被截停拘捕,而當日因商場大門關閉,該位置已屬「掘頭路」。

劉官引用片段,指出當時「掘頭路」連同被告在內共有十多人,被告並非唯一穿白衣的人,與警長指當時只有被告穿白衣的說法不同;此外,警長稱掟磚的白衣男有戴豬嘴,但被告被捕時則沒有佩戴「豬嘴」,因此警長才會問「你個豬嘴呢」。劉官指因控方不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19歲被告趙嘉進被控非法集結罪,他被控於去年10月1日,在荃新天地外行人天橋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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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鄭紀航裁決時指出,從證供及片段可見,案發地點有示威者使用鐳射筆、推動鐵欄等行為,三名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該處為非法集結場地,他們當時分別穿戴黑衣、泳鏡、口罩及手套等裝束裝備,推斷三人意圖成為非法集結的一分子,鼓勵其他集結者作出相關受禁行為,裁定三人所有罪名成立。

法官拒絕接納三名被告的證供,指是為了保護因防暴警察出現而受驚的街坊,當時附近的是一群黑衣人,認為「街坊」一詞脫離現實地淡化了他們的身分,砌詞狡辯之辭。案發當時集會人士曾叫喊侮辱警方的說話,以鐳射筆照射警方,被告卻聲稱沒有感到不安全,亦沒有認為當時正發生非法集結,是強詞奪理的說法。

同案另有九名承認非法集結,去年12月已作判刑,其中七人被判囚、兩人被判入更生中心。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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