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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指違法集結或觸犯三法例

政事

大律師指違法集結或觸犯三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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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指違法集結或觸犯三法例

2021年05月24日 09:43 最後更新:09:43

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早前公開表示,支聯會將堅持當日有悼念活動。

去年警方以疫情為由,首次拒絕批准支聯會舉辦燭光晚會,但支聯會及泛民主派人士不理會警方的禁制,當晚照樣到維園出席集會,警方事後拘控黎智英等二十四名泛民派人士等,當中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及梁凱晴四人於上月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分被判囚四至十個月不等。法官陳廣池在判刑時特別強調,不能忽視及低估大型公眾活動,會引發暴力事件的風險,不法分子亦有機會伺機挑起事端,陳官此批評市民於組織公眾活動前及期間,必須衡量的風險。

2019年支聯會發起的六四集會。

2019年支聯會發起的六四集會。

有可能觸犯「非法集結」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指出,即將來臨的六四,若控方可證明在現場有三位或以上人士,其行為也帶有威嚇、侮辱或挑撥性,擾亂社會秩序,或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便有機會涉觸犯「非法集結」。若有人明知其他在場集結人士有意圖作出上述威嚇行為,即使他本人未有作出任何行為,同樣有機會被檢控,因其出現於現場會給予其他人士一種鼓勵去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定罪與否,則由法庭就案中證據裁決。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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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早前公開表示,支聯會將堅持當日有悼念活動,指維園現時開放予公眾使用,相信無人可以阻止任何人手持蠟燭進入維園。在警方反對下,如果有人自八九年開始每年都到維園參與燭光晚會、今年自發性偕友兩人各自在維園紀念會否犯法?龔靜儀稱, 支聯會要求「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有機會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此外,要是他們對於鄒幸彤上述言論是知悉的,基於「共同犯案」原則,也有機會觸犯「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違反限聚令」,甚至《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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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目的」可觸及限聚令

要是進入維園悼念六四人士穿上類似的衣服,甚至展示或攜同一些與六四有關的宣傳品、橫額、標語等,或高叫類似的口號, 控方更可以掌握到更充分的證據,去證明在場聚集人士彼此之間的確有「互動」,及擁有「共同目的」。龔表示若有人持燭光在不同區不同街頭紀念六四,即使每組之間距離不少於一點五米,如果附近(包括維園以內及以外) 也有其他群組的人士在悼念六四,基於「共同目的」,也有機會違反限聚令。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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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非法集結 三人罪成還押27日判刑

2024年02月08日 17:31 最後更新:17:32

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十二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武器等罪,其中三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聽取求情,本月27日判刑,三人還押候訊。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鄭紀航裁決時指出,從證供及片段可見,案發地點有示威者使用鐳射筆、推動鐵欄等行為,三名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該處為非法集結場地,他們當時分別穿戴黑衣、泳鏡、口罩及手套等裝束裝備,推斷三人意圖成為非法集結的一分子,鼓勵其他集結者作出相關受禁行為,裁定三人所有罪名成立。

法官拒絕接納三名被告的證供,指是為了保護因防暴警察出現而受驚的街坊,當時附近的是一群黑衣人,認為「街坊」一詞脫離現實地淡化了他們的身分,砌詞狡辯之辭。案發當時集會人士曾叫喊侮辱警方的說話,以鐳射筆照射警方,被告卻聲稱沒有感到不安全,亦沒有認為當時正發生非法集結,是強詞奪理的說法。

同案另有九名承認非法集結,去年12月已作判刑,其中七人被判囚、兩人被判入更生中心。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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