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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主辦單位涉違租場條款 康文署將修訂條款加強檢測懲署

MIRROR演唱會主辦單位涉違租場條款 康文署將修訂條款加強檢測懲署

MIRROR演唱會主辦單位涉違租場條款 康文署將修訂條款加強檢測懲署

2022年11月11日 19:12 最後更新:19:14

本地男團MIRROR紅館演唱會屏幕墮下事故發生至今逾3個月,調查工作小組11日公布調查報告出爐。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楊潤雄指,事件引起社會關注,對此向傷者致以慰問。他說康文署事後領導跨部門工作小組,負責調查事故原因並提出建議;勞工處按《職安健條例》調查;刑事調查則交由警方西九龍重案組跟進。 

李子俊

李子俊

林超雄

林超雄

楊表示,康文署為紅館持有人,訂立其租約條款,讓租用人舉辦不同活動。工作小組經過九次會議、現場視察及實驗室檢驗後,認為租用人違反條款第15段,即須提交有關使用場地建議安排的準確詳情,但LED屏幕重量明顯不準確,誇大懸吊屏幕的安全系數;亦違反條款第16條,規定聘請合適的業內人士進行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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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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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超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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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家禮

陳家禮

孫玉菡

孫玉菡

調查報告指主辦單位違租場條款,康文署將修訂條款加強檢測懲署。

調查報告指主辦單位違租場條款,康文署將修訂條款加強檢測懲署。

調查報告指主辦單位違租場條款,康文署將修訂條款加強檢測懲署。

調查報告指主辦單位違租場條款,康文署將修訂條款加強檢測懲署。

調查報告指主辦單位違租場條款,康文署將修訂條款加強檢測懲署。

調查報告指主辦單位違租場條款,康文署將修訂條款加強檢測懲署。

調查報告指主辦單位違租場條款,康文署將修訂條款加強檢測懲署。

調查報告指主辦單位違租場條款,康文署將修訂條款加強檢測懲署。

調查報告指主辦單位違租場條款,康文署將修訂條款加強檢測懲署。

調查報告指主辦單位違租場條款,康文署將修訂條款加強檢測懲署。

MIRROR演唱會事故工作小組發表事故調查報告。

MIRROR演唱會事故工作小組發表事故調查報告。

陳家禮

陳家禮

孫玉菡

孫玉菡

事故工作小組工作小組主席李子俊表示,小組找出事故成因及提出改善建議,應於現有的機制中,更加清楚訂明工作範疇及角色,而合資格的專業人士應更加早入場,定期監督舞台工作。就著今次事件重量出現問題,要求加強核證搭建物及器材設備,亦需要為所有需要移動及升降裝置,進行負荷驗証。小組亦要求,承辦方需提供鋼索檢測証明,亦研究設具相關專業知識的第三方租賃人員。

調查報告指主辦單位違租場條款,康文署將修訂條款加強檢測懲署。

調查報告指主辦單位違租場條款,康文署將修訂條款加強檢測懲署。

調查報告指主辦單位違租場條款,康文署將修訂條款加強檢測懲署。

調查報告指主辦單位違租場條款,康文署將修訂條款加強檢測懲署。

李子俊續指,為確保租用人遵從規定,並履行責任,會研究妥善機制處理違反場地租用情況。如租用人嚴重及多次違反條款,康文署可以施加罰則。他亦表示,會鼓勵主辦方盡早進行綵排,減低發生意外機會。康文署會於未來2至3個月與表演業界商討,方在轄下場地正式實施。在新安排實施前,表演業界仍須遵守8月實施的3項短期措施,或其他可以保障安全的措施。

調查報告指主辦單位違租場條款,康文署將修訂條款加強檢測懲署。

調查報告指主辦單位違租場條款,康文署將修訂條款加強檢測懲署。

楊潤雄表示調查報告會在稍後時間公開,警方調查工作仍會繼續。

調查報告指主辦單位違租場條款,康文署將修訂條款加強檢測懲署。

調查報告指主辦單位違租場條款,康文署將修訂條款加強檢測懲署。

被問到政府部門是否在監管中失當,康文署會否需要為事件負責。楊潤雄指,康文署是香港體育館的持有人,會負責訂立租用條款作不同用途,例如早前舉行的桌球大師賽及音樂會等。由於舉行的活動多元,所以入場的活動需要及舞台的設施,由租用人負責。他指租用人有責任肯定其安裝的裝置,包括舞台及吊運措施安全及穩固,亦需核證證明裝置安全穩固及組裝程序符合適當水平。他表示,雖業界有很多人表示「如果係佢地做,就唔會出現問題」但場地租用人的而且確沒有遵守規定。他強調署方一定會收齊文件,包括專業人士的核證,才會讓活動進行。

調查報告指主辦單位違租場條款,康文署將修訂條款加強檢測懲署。

調查報告指主辦單位違租場條款,康文署將修訂條款加強檢測懲署。

MIRROR演唱會事故工作小組發表事故調查報告。

MIRROR演唱會事故工作小組發表事故調查報告。

人氣男團MIRROR於2022年7月紅館舉行演唱會發生屏幕突墜下事故,舞蹈員李啟言(阿Mo)受傷後入稟區域法院索償,早前在前僱主缺席聆訊下獲勝訴。案件星期五(12月19日)在區域法院就補償金額事宜排期明年5月4日開審,將評估補償額,李啟言將透過視像作供,李父亦將出席聆訊。僱主「舞館」一方今仍缺席聆訊。

舞蹈員李啟言去年MIRROR演唱會事故中受傷。影片截圖

舞蹈員李啟言去年MIRROR演唱會事故中受傷。影片截圖

法官羅麗萍直言,僱主公司至今註冊辦事處地址仍然有效,惟郵寄文件卻「打回頭」,理應知道是日聆訊,惟仍選擇不出席,僱主有逃避責任嫌疑。

申請方代表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申請方代表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申請人一方庭上透露,案中將有2名證人,分別為李啟言及其父親,李將以視像作供,其父親則會出庭作供。

阿Mo與父母。資料圖片

阿Mo與父母。資料圖片

羅官將案件排期於2026年5月4日在區域法院審訊,料一日審期,以英文審訊。法庭安排遙距聆訊,由法官羅麗萍審理案件。

MIRROR演唱會22年發生嚴重意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MIRROR演唱會22年發生嚴重意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本案申請人為李啟言,答辯方為「舞館有限公司」。入稟狀指,李於2022年7月28 日受僱於「舞館」,任職舞蹈員,當時27歲。

2022年7月28日晚上約10時半,李啟言在紅館舞台表演期間,上方一塊巨型LED屏幕突然墜下,並擊中李,導致他身受重傷。李的傷勢為「四肢癱瘓」,事故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事故前一年平均月入為73720港元。申請方據《僱員補償條例》追討賠償,但入稟狀未有訂明金額。

案件編號:DCEC33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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