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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健熙非法集結脫罪 另3人罪成其中1人管武罪成

政事

羅健熙非法集結脫罪 另3人罪成其中1人管武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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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健熙非法集結脫罪 另3人罪成其中1人管武罪成

2022年11月30日 12:15 最後更新:14:19

2019年理大衝突期間,民主黨主席羅健熙與另外3人涉在尖沙嘴科學館外參與非法集結,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26歲男記者被控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他們均否認所有控罪受審,法官練錦鴻30日於區域法院裁定3人非法集結罪成,羅健熙罪名不成立,餘下一人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罪名不成立,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4人的背景報告,期間須還柙懲教署看管。

羅健熙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羅健熙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被告莫德惠。資料圖片

被告莫德惠。資料圖片

被告鄧卓儒。資料圖片

被告鄧卓儒。資料圖片

練官裁決指,被告羅健熙自辯稱當日打算步行至紅磡火車站,探訪一位時任南區區議員的區諾軒,同時承認對理大事件有認識,但期間「沒有特別留意」有警員駐守於科學廣場及科學館道,並沒有留意市民不要到理大及封鎖了紅磡火車站等事情。惟練官批評,認為是他為了提高知名度及囤積政治本錢,希望塑造一個與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的形象而身處現場。

練官續指,雖羅在發生非法集結之處一帶流連,但當中並無作出顯見的鼓勵及參與對峙的行為或動作,加上當中沒有顯示他有其他動作或與其他示威者有任何互動,以及他身穿的衣服,與一段示威者不同,其身上更沒有「保護性」裝備,目的只是吸引眼球,增加曝光及其知名度,亦可能是藉此號召、鼓勵其他參加者,故他的被捕至少是自招嫌疑所致,故裁定羅健熙罪名不成立。

而練官對其餘3名被告的控罪表示,考慮總證據後指出他們有意圖及在行動上參與非法集結,並向理大進逼、抗議及抵抗警方執法。另就該男記者的控罪,練官認為他管有雷射筆及萬用鉗目的是與警方發生衝突時使用,以阻礙執法或向他們挑釁。

被告依次為陳重誼(70歲,無業)、譚浩鳴(22歲,無業)、莫德惠(38歲,小學教師)、羅健熙(36歲)及鄧卓儒(26歲,記者)。控罪指,陳、譚、莫及羅同於2019年11月11日,在尖沙嘴科學館廣場一帶參與非法集結;鄧則被控同日,管有7條索帶、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及1個配有刀具的多用途工具。

羅健熙被判罪名不成立離開法院。

羅健熙被判罪名不成立離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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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歡迎終審法院對8.18流水式集會案的判決

2024年08月12日 22:54 最後更新:23:21

已解散的民陣在2019年8.18流水式集會案,終審法院駁回涉案各人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的「終極上訴」,特區政府發聲明歡迎判決。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特區政府指法院在判決中提到,各上訴人就《公安條例》的憲法挑戰已被裁定為不成立,亦沒有就警務處處長反對遊行提出憲法挑戰,但即使提出挑戰亦不代表憲法挑戰會成立,因為案件有強而有力的理由支持警務處處長的決定是合憲和相稱的。
  
政府表示,終審法院就「執行相稱性」的法律概念作出解釋及修正,並把它納入本港早已確立的處理憲法挑戰的框架內,法院亦因應香港和英國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方面有不同之處,裁定香港的法庭不應跟隨英國兩宗判例,並駁回各上訴人指每名被告人的逮捕、檢控、定罪及判刑,均須分別地證明為對其權利作出相稱限制的論點。

政府總部。資料圖片

政府總部。資料圖片


  
特區政府重申,香港市民有合法和平集會和遊行的權利,但是行使這些權利必須符合相關法例,以確保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以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以及盡量減少公眾活動對公眾的影響,又指香港居民有遵守香港特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法治的其中一項根本要素,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都須奉當地法律為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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