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30日就《香港國安法》第 14 及 47 條進行釋法,香港律師會會長陳澤銘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人大常委會有法定權力解釋《香港國安法》是毋庸置疑的。
他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4)條清晰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 45 條第 2 款規定,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由人大常委會解釋。
《香港國安法》第 65 條明確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此外,《香港國安法》第 62 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根據《基本法》第 2 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而根據《基本法》第 35 條,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
陳澤銘表示,是次釋法釐清了《香港國安法》一些條文的立法原意,包括不具備本地執業資格的律師可以參與國安法案件的機制。律師會轄下的相關專業委員會將研究是次釋法。
如有需要,律師會稍後或會就有關事宜發表正式聲明,並在考慮《法律執業者條例》的相關修訂過程中與政府保持緊密 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