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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應因腳患請病假期間遭解僱 法庭判酒樓須賠2萬元

酒樓男侍應前年5月中入職後患上左下肢蜂窩性組織炎,休假期間遭無理解僱,調停不果下透過平機會入稟,指控前僱主干犯殘疾歧視。法官陳錦泉31日於區域法院指前僱主一方沒有存檔回應指控並缺席聆訊,判男侍應勝訴。陳官認為酒樓在得悉僱員病情後解僱,行為屬明顯歧視,法庭須向公眾發出訊息,不論情況是否輕微,歧視都不能接受,且有法律後果,下令酒樓賠償情感損害2萬元,兼付訟費。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申索人為鍾愛文,答辯人經營魚翅大排檔的盈津(香港)有限公司。陳官裁決時確認答辯方收到申索通知書及出庭通知,惟仍沒有代表出庭或存檔文件回應,遂判答辯方敗訴。陳官指社會不容許歧視行為,受歧視者會遭受情感及其他損害。陳官分析本案中除考慮申索人提到的歧視行為外,仍需考慮當時為試用期,申索人僅上班數天,答辯方沒有作出其他歧視性言行令申索人尷尬等。陳官認為雖然僱主於試用期間解僱員工可以不交代理由,惟也不容許歧視令僱員受到不平等待遇,故試用期並非特別抗辯因素,終下令答辯人須向申索人賠償2萬元情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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