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涉及童樂居虐兒事件的被告判刑,一名懷孕的29歲幼兒工作員承認4項虐兒罪,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5個月。
29歲被告趙運紅早前承認4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案情指被告於2021年11月19日至12月14日期間,在童樂居內分別用毛巾粗暴地抹兩歲女童的臉,及後再將她扔到地上,又從後拉扯一名3歲女童的頭髮,女童向後傾及倒地。被告以毛巾為一名兩歲男童抹臉時,向後壓約14秒及推頭部,令他從沙發滾落軟墊,亦曾以雙手猛力推另一名兩歲男童,扯他的頭髮,其後用尿片打臉部。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時指,即使無證據顯示4名受害幼童有受傷或留下心理影響,他們必然受到一定程度痛楚。法官指出,法庭必須向照顧兒童的大型機構發出明確訊息,虐待或疏忽照顧兒童有嚴重後果。案中幼童是經社署轉介到童樂居,他們受虐待後,無法向家人投訴。被告身為幼兒工作者,受過專業訓練,無論幼童有何紀律問題也不應用暴力回應,否則等同教導幼童以武力處理糾紛。
法官認為被告行為不當,非監禁式刑罰並不恰當,但考慮到被告行為並非同類案件中嚴重者、被告認罪及懷孕,判入獄5個月。
立法會《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委員會明天將繼續審議條例,當中建議包括社工、教師、醫生等多類專業人士須舉報嚴重虐兒個案,最高罰則是監禁3個月及罰款5萬元。
本身是社工的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黃翠玲說,今次立法是源於2018年屯門5歲女童被虐殺的案件,刑罰是參考販毒、恐怖主義活動等嚴重罪行,認為知情不報最高可判處監禁,是合理罰則。她在一個電台節目說,去年本港有1400多宗虐兒個案,創歷年新高,相信可能仍只屬冰山一角,現時雖然有處理懷疑虐兒個案的機制,社署亦有保護兒童免受虐待的工作指引,但只是屬自願通報機制,因此不希望降低新法例的刑罰,以免削弱阻嚇力。
她又說,現時有相關指引和培訓,協助兒童工作者識別何為「嚴重傷害」,不擔心會因為沒有舉報而輕易誤墮法網。
兒童事務委員會成員黃梓謙提到,有部分立法會議員認為罰則太重,並提出剔除監禁刑罰。黃梓謙認為立法的初心是要保護兒和建立完善的安全網,反問如果只設罰款、不用監禁,社會是否接受。他建議,政府在主體法例中準確定義何為「嚴重傷害」,同時認為罰則不能太低。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何啟昨日表示,法案委員會多次開會,亦收到不同團體意見,將於明天的委員會會議上交代政府最新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