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在文中指出,海外律師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申請數量下降,過去4年每年不足20宗,並指出很少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保留這類安排,「允許海外律師參與有關國家安全的訴訟是聞所未聞」。

去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對《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草案。
他續指,去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突顯了這一漏洞。根據解釋,無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在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中擔任辯護律師或法律代表,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有關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林定國強調,修例符合香港最佳利益,首先,修例建議履行了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一國兩制」的首要任務是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修例建議旨在履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確保全面準確實施「一國兩制」。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料圖片
其次是保留了普通法制度的獨特優勢,沒有全面、絕對禁止知名和經驗豐富的海外律師臨時出庭。第三,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方式符合普通法原則,行政機關必須肩負國安問題,而不是法院說了算。此外,他指修例堅持了法治原則,尊重《基本法》所保障的人權,並沒有追溯力。

林定國在《南華早報》撰文解說法律執業者修例草案。林定國Facebook圖片
林定國重申,海外律師可申請處理國安案件,是大多數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沒有的特權,並指本次的修訂保留了在行政長官確定了不存在國家安全風險,同時法院認為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才會批准申請,認為政府的修例建議能夠適當平衡各種考量。

林定國強調修訂建議對維護國家安全至關重要,爭取在今年上半年通過條例草案,完善現行法例。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