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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非法手段」《國安法》無清晰定義 初選案辯方求裁定黃碧雲等表證不成立

政事

指「非法手段」《國安法》無清晰定義 初選案辯方求裁定黃碧雲等表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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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非法手段」《國安法》無清晰定義 初選案辯方求裁定黃碧雲等表證不成立

2023年06月08日 12:40 最後更新:12:42

民主派47人參與「35+」初選,涉嫌計畫立法會過半無差別否決財案被控,16人否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辯方8日早上於西九龍法院作中段陳詞,指控罪中所指「非法手段」《國安法》內並無清晰定義,不能輕易定論若被告濫用《基本法》賦予權力即屬非法手段,要求法庭裁定吳政亨、黃碧雲、何桂藍及林卓廷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將於9日早上裁定眾被告是否表證成立。

西九龍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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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被告全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

(i)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3條受託的職權——

(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

(b)迫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香港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

(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ii)為達致上述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iii)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和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iv)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西九龍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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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左至右:黃碧雲、吳政亨、何桂藍及林卓廷

由左至右:黃碧雲、吳政亨、何桂藍及林卓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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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法官暫定押後至11月27日結案陳詞

2023年08月28日 16:04 最後更新:16:05

被告之一余慧明繼續作供,她8月28日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問到是否認為否決財政預算案合法。

她承認屬一個合法並且合理的手法,但重申否決所有議案並非其目的,不是只想破壞而沒有建設,最終目的是真正落實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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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盤問下,余慧明交代作為工會代表參選初選前不能不考慮工會會員意願,擔心如大部分會員不支持,自己可能不會考慮參選的路線。對於是否有意在民主派議席過半後否決財案,余慧明重申無法強迫他人而為;《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問余慧明,是否認為如要達致否決預算案,需要其他民主派協助及達成協議,余慧明表示同意。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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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陳慶偉詢問下,余慧明承認想取消功能組別,又認為即使《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爭取五大訴求並不違法。李運騰追問,是否認為爭取手段亦合法,余慧明表示同意。她又重申,自己與其他初選參選人之間沒有任何合作協議。余慧明結束作供。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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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梁國雄重啟其辯方案情,呈上梁國雄2015年至2017年《撥款條例草案》的投票紀錄。控辯雙方亦完成舉證,何桂藍代表大律師提及《香港國安法》法例嶄新,或須探討當中法律詞彙含意。法官陳慶偉暫定押後案件到11月27日結案陳詞,視乎雙方是否需要額外時間準備法律爭議,並預計將於聖誕節前完成結案陳詞。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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