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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非法手段」《國安法》無清晰定義 初選案辯方求裁定黃碧雲等表證不成立

政事

指「非法手段」《國安法》無清晰定義 初選案辯方求裁定黃碧雲等表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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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非法手段」《國安法》無清晰定義 初選案辯方求裁定黃碧雲等表證不成立

2023年06月08日 12:40 最後更新:12:42

民主派47人參與「35+」初選,涉嫌計畫立法會過半無差別否決財案被控,16人否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辯方8日早上於西九龍法院作中段陳詞,指控罪中所指「非法手段」《國安法》內並無清晰定義,不能輕易定論若被告濫用《基本法》賦予權力即屬非法手段,要求法庭裁定吳政亨、黃碧雲、何桂藍及林卓廷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將於9日早上裁定眾被告是否表證成立。

西九龍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法院。資料圖片

眾被告全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

(i)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3條受託的職權——

(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

(b)迫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香港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

(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ii)為達致上述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iii)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和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iv)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西九龍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法院。資料圖片

由左至右:黃碧雲、吳政亨、何桂藍及林卓廷

由左至右:黃碧雲、吳政亨、何桂藍及林卓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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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法庭押後裁決

2023年12月04日 17:26 最後更新:18:04

初選案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法庭押後裁決,排期後將另行通知各方,批准辯方申請,將所有正保釋的被告的宵禁令取消,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辯方在結案陳詞指出,應該應用同類原則詮釋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當中「其他非法手段」必須含物理強迫元素,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質疑《香港國安法》由中央制訂,同類原則乃普通法詮釋原則會否不適用。

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民主派47人2020年參與初選,涉嫌計劃立法會過半無差別否決財案,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16人否認控罪自今年2月受審。

16名被告不認罪受審,包括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當中吳政亨、何桂藍、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與余慧明現正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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