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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2020年聲援泰國示威違限聚令 前區議員李志宏罪成罰款6000元

政事

涉2020年聲援泰國示威違限聚令 前區議員李志宏罪成罰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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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2020年聲援泰國示威違限聚令 前區議員李志宏罪成罰款6000元

2023年06月08日 16:49 最後更新:16:51

2020年泰國發生反政府示威,同年10月網上有人呼籲聲援泰國示威,並前往泰國駐港總領事館外聚集和叫口號,多人遭警方票控違限聚令,包括民主派時任區議員李志宏。李否認參與受禁羣組聚集罪,暫委裁判官陳樨樨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他罪成,指警方發告票前已多次作出警告,行動上有一定容忍,而防疫亦是當時重要議題,雖然辯方指被告行使和平集會權利,但這不構成合理辯解;裁判官考慮到李當時行為克制及並非無防疫措施,故判罰款6,000元。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傳票控罪指,李志宏(28歲,前區議員)於2020年10月21日在中環東昌大廈3樓平台參與受禁群組聚集。李早前不控罪受審。 

裁判官8日裁決時,引述案情指當日10時56分起有人聚集,約7分鐘內,人數由10人增至約30人,警方發出限聚令警告,現場人士分開及保持適合距離,及至11時10分,集會人士再度聚集在一起,警方再發警告,但被和其他人沒有理會,而警方亦未立即發告票,及至11時16分,在多次警告後,警方才發出限聚令告票。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雖然辯方指被告當時行使憲法所賦予的和平集會權利,以此作為合理辯解。但裁判官指警方無「一刀切」停止集會,顯示其行動有一定容忍,而涉案集會有31人參與、持續約20分鐘及發生在核心商業區,雖然無證據顯示當中風險,但當時疫情持續,防疫仍是重要課題,警方沒有立即行動,直到集會尾聲、多次勸告無果才行動,處理方式是合理和適當,裁定警方做法合乎比例,故辯方說法不構成合理辯解。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雖然沒有認罪,但同意了大部分案情,只是提出一項法律爭議,而被告當時亦大多站在邊緣位置,只是參與者角色。辯方又指,被告自大學畢業以來一直服務社區,2020年就任區議員後,因行政問題而須辦理私人貸款,用以維持社區辦事處運作,希望法庭判刑時酌情處理。 

裁判官判刑時,指案發在核心商業區,警方多次發生警告,被告卻執意而行,而他當時更是區議員,惟考慮到他站在邊緣位置,行為克制及並非無任何防疫措施,故判處罰款6,000元,須在3個月內清繳。     

前區議員李志宏涉於2020年10月違反限聚令,被判罰款6000元。

前區議員李志宏涉於2020年10月違反限聚令,被判罰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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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指限聚令已失效詮釋無意義 拒批李卓人等人上訴許可

2023年09月07日 16:34 最後更新:16:34

李卓人、郭永健、何偉航及麥德正被裁定違反限聚令,參與受禁羣組聚集罪成,本周一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

工黨李卓人等人2020年五一勞動節以四人一組遊行到政總外請願,被裁定違反限聚令,參與受禁羣組聚集罪成,判囚14天,緩刑一年半,包括李卓人、郭永健、何偉航及麥德正共四人,本周一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

李卓人。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李卓人。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終審法院9月7日頒布書面理由,指出限聚令在2023年3月31日起失效,已成為「一紙空文」,詮釋規例已完全沒有意義,亦不涉重大廣泛的重要性,日後有其他疫情出現亦未必會頒布同樣的緊急規例,認為終院沒有必要就該規例作詮釋。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本案由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鄧國楨處理,判詞指,即使工黨一方堅持日後如有類似疫情出現,當局或會實施類同的規例去禁止聚集,故認為案件爭議點具重大廣泛的重要性,特別要求法庭考慮SARS至新冠肺炎爆發相隔不足20年,希望終院批出上訴許可。但終院表示希望不會在短時間內出現其他流行病,但即使有新一輪疫情出現,亦無證據基礎假設當局會頒布同樣的緊急規例,遑論會選用類似措辭及詮釋。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院認為預防及控制疾病的措施,會根據該流行病的性質、傳染方式和其他考慮因素而定,當年SARS爆發與新冠肺炎的性質亦迥然不同,所採取的公共衞生措施也判若天淵,涉案的緊急規例並非成文法,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疫情的緊急情況及最新發展而訂立的公共衛生規例,有效期短暫並經常作出修訂,涉案規例在本案正審前更已修訂八次,故終院不會就該規例作詮釋,拒絕四人的上訴許可。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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