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頒下判詞,拒絕律政司申請,但批准被告一方就「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部分理據上訴至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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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在2019年8月18日舉行維園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李柱銘、李卓人等7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緩刑或入獄8至18個月,7人上訴後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上訴就被駁回,被告一方及律政司其後分別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法院的證明書。上訴庭頒下判詞,拒絕律政司申請,但批准被告一方就「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部分理據上訴至終院。
律政司就案中7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認為《公安條例》中「組織」的定義值得由終審法院作出最終詮釋,上訴庭指有關法律問題早前已獲處理,因此拒絕批許可予律政司。
黎智英。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另外,上訴庭認為7人提出的部分問題則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於是向7人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黎智英申請訟費則被拒。
黎智英等7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囚或緩刑。上訴庭早前裁定7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上訴得直,改判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分別監禁5至12個月,但「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就維持原判。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