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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家彪:龍年新春,淺談港人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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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家彪:龍年新春,淺談港人幸福感

2024年02月14日 11:30 最後更新:11:42

近日,「美斯事件」弄致全城失望,全港市民由「熱情迎合」到「慘遭辜負」,實在世事難料。事件的其中一個反思是:「幸福」是雙向奔赴的,既不是高高在上、遙不可及,也不是揮霍消費、高價贖得。幸福是誠心誠意而奮鬥可達的。港人精神健康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同步提振,把港人和香港導向追求幸福的「幸福感」正是兩者結合的金鎖匙。筆者擔任智庫「治港新政」的召集人,希望透過研討活動和政策調研,為確立和促進香港整體「幸福感」而工作,在此分享淺談。

人生苦樂相依,佛祖釋迦牟尼說人有「八苦」, 孟子說人有「三樂」,不過談到「幸福」就不是容易解釋的事,特別對於香港人來說,黑暴、疫情、親友離散、經濟低迷⋯⋯確實有些吃不消。李家超特首去年發表《施政報告》時就大談他自己對幸福的看法,李特首指不同時期對幸福有不同追求,認為幸福不一定要追求物質,而是要擴闊視野,發展多元興趣;而政府亦會聆聽市民意見,推出措施回應市民訴求,增加市民的幸福感。

套在馬斯洛(Abraham Maslow)需求層次理論(Hierarchy of needs),把李特首的幸福論再解讀,這樣香港市民的生理需求及安全需求還得先保障好、然後是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實現需求,依次由較低層次到較高層次。根據樂施會2023年香港貧窮狀況報告,分析政府統計處數據發現,第一季度的香港整體貧窮率為20%,逾136萬人處於貧窮狀態,疫情前後的貧富差距,更由2019年的34.3倍,進一步擴大至逾57倍,貧富差距不斷擴大,問題來了,處於貧窮狀態是否等同生理及安全需求未能滿足?再者生理需求除了溫飽問題,還有清新的空氣,親密的家庭生活等等,安全需求也不僅僅是有瓦遮頭、精神健康等等,所以需求層次理論只能作參考,不足以支撐及解讀香港人的「幸福」元素。

「治港新政」在早前公佈有關香港人三感(安全感、獲得感及幸福感)的初步調查,並表示會以2015年習近平主席提出的「三感」展開系統性研究,並持續做具科學性抽樣調查的民調,量度市民「三感」變化,最終希望政府以「三感」作為制定政策時的「座標」,而希望大眾也會以「三感」的提升度作為評估特區政府的施政表現的績效評估。根據初步的問卷調查結果,與安全感及獲得感相關的問題中,超過五成市民認同港人基本生活有足夠保障,但是亦有逾八成人覺得香港貧富差距嚴重,而不同年齡層的評分也有明顯的區別,年輕人的「三感」偏低值得注意。

在今年一月下旬舉辦的「結伴建社區 成就好價值」 社區精神健康交流會,作為「治港新政」推展「三感」年度工作的頭炮活動得到熱烈迴響,到場參與的嘉賓來自不同的專業界別,涵蓋社福界、醫學界、教育界、法律界等,更有逾30位區議員、3位區議會主席(九龍城、油尖旺及深水埗)出席,場面熱鬧。分享嘉賓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主席林正財表示,不同指標量度均顯示,本港精神健康狀況十分嚴峻,尤其過去3年疫情均對不同年齡層人士帶來挑戰,有人焦慮,有人抑鬱;至於學童方面,他指任何人亦可突然面對情緒挑戰,譬如老年人亦會出現相關問題,如抵抗力不夠強,踏入新環境時很容易會出現情緒問題,所以社區及家長要做好辨識工作,他希望民政專員、區議員能夠多反映區內面對的挑戰。林主席指出自己出任委員會主席至今,學校轉介的個案不足一百個,至於自殺輕身的學童中,大部分亦沒有精神病、家庭暴力、學業差問題,認為社區、家長都要做好辨識工作。他提到現時約有210間中學參與了「醫、社、教」活動,當中有醫生、社工、心理學家等專業人士,會用合作平台為學生支援。

同場的香港大學防止自殺研究中心總監葉兆輝亦指出,學童自殺人數比以前高,10個自殺學童,當中有70%是未有被系統預早辨識,認為除了專注服務提升,政府還需要讓學童有幸福感。他表示,每次看到學童的遺書,很多都是面對家庭、人際關係等問題,若社會能給予更多的空間,問題或許會扭轉,提醒家長不應把自己未實現的心願強加在學生身上。香港大學兒童及青少年科學系臨床教授葉柏強醫生從醫學角度分享「開心」的感覺是怎樣產生的並鼓勵大家多運動,有需要也可以考慮吃點巧克力。健康促進學校諮詢委員會主席龐愛蘭提出關鍵在於有夢想、重視家庭、應用科技,她主張社區推廣「幸福家庭」,具體每天至少安排15分鐘放下手提與家人進行真正的交流。新生精神康復會安泰軒(沙田)中心主任趙皓頤女士分享了她難忘的青年個案,說明了家庭、社區及專業人士協作的重要性,她也提醒社會大眾除了關注別人也要關注自己的情緒。

金龍已臨,祝願香港人人幸福!笑口常開!

立法會議員/治港新政召集人 鄧家彪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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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關於香港法治的幾個觀點十分荒謬

2024年07月25日 19:01 最後更新:19:15

法學研究歷來百家爭鳴,但必須符合一條底線,那就是不能違反基本的法治原則,否則就是對法治精神的玷污。最近看到所謂法學專家陳文敏關於「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和國安法的系列言論,語出驚人、偏頗荒謬、令人咋舌,有必要說說正理,以正視聽。

一、香港基本法違反國安法?

他稱,或許是香港基本法違反了國安法,原因是基本法第50條、第51條准許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行政長官辭職,這種「符合」基本法的行為卻違反國安法,讓他「比較難以理解」。他還懷疑,「任何挑戰基本法、政府的權威,基本上可能已經違反國安法」。

這是有意偷換概念,刻意混淆了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和立法會拒絕批准財政預算案的區別。基本法第50條、51條規定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財政預算案的初衷,是為了督促政府合理規劃財政預算案,以鞭策政府更好推動香港長遠發展,目的絕不是准許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倒逼行政長官下台,繼而阻撓政府履行職能、顛覆國家政權。國安法禁止有關行為,恰恰是因該行為違背基本法精神。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的行為既違反國安法、更違反基本法,踐踏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特區憲制秩序。對此法庭也一針見血地指出,不論青紅皂白,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當然違反基本法和國安法,「一個會嚴重干涉、干擾或破壞特區政府履職的行為顯然危害香港國家安全」。這種非法行徑,無論如何粉飾都不能成為合法行為。他們對香港憲制秩序的攻擊破壞的性質,較之大多數一般刑事犯罪更加嚴重,必然屬於顛覆國家政權罪中的「非法手段」。這麼簡單的道理他居然難以理解,可見他對基本法精神的理解無知到何等地步。

也要留意陳文敏挑選使用的「挑戰」一詞,這個詞表面中性、實則同樣混淆是非。從法律上講,出於完善憲制秩序和政府施政,對基本法、政府施政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與對憲制秩序的攻擊破壞有本質不同。前者符合特區憲制秩序的原則和程序,不會被國安法或任何法律禁止。立法、司法、媒體都可依法監督政府履職,推動政府更好造福香港社會。後者不遵守憲法、法律確定的原則和程序,攻擊破壞憲制秩序、政府施政,在任何國家和地區都絕不會被放任,顛覆、叛亂等永遠是重罪。2021年美國國會山暴亂,參與者質疑選舉舞弊,卻不通過憲制渠道反映訴求。其後果就是,主謀塔里奧被判22年監禁,近千名涉案嫌疑人被逮捕和追訴。

二、香港法院偏袒政府?

他又質疑法庭偏向政府,「政府說國安法是很重要,我(法院)就說國安法很重要,難以避免判決結果是會傾向政府,變成是有偏袒政府的感覺。」

維護國家安全素來極端重要。各國都將國家安全視為本國最重大、最核心利益,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也准許各國基於國家安全適當限制基本權利。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全國人大「5.28決定」和國安法均規定,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均應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所以,國安法的極端重要性,既是國際慣例,也應當是特區憲制的基本常識,不是政府說重要才重要。

事實上,有關質疑法庭偏袒政府,法律、事實和法理三方面均不成立。法律上看,國安法第22條明確規定,以非法手段推翻特區政權機關,或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就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事實上看,本案未進入庭審就已有31名被告認罪,這肯定不是法院偏袒政府的結果。對不認罪被告,控方舉證充分、法庭對違法事實的查明細緻清楚。案件被告人提出「攬炒十步曲」,闡明其顛覆國家政權意圖。各被告或組織、或參加違法「初選」協調會,部分被告還簽署了「墨落無悔」聲明,足以說明各被告間達成了顛覆國家政權的協議。國安法生效後,各被告仍組織並參與違法「初選」,將協議付諸實施……種種事實為部分當事人自認,也為法庭判決書再次確認。

法理上看,法庭在平衡人權保護和公共安全等價值時,不同情況下通常會得出不同答案。比如,美國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決中傾向維護警察權力而非執法對象的人權,也不見有關人士批評美國法院偏袒政府。或許可以解釋,因為美國允許公眾持槍等因素,法庭肯定警察權有其合理性。那麼,基於被告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性,法庭在個案中傾向於維護國家安全也應當具有合理性。

訴訟過程本就是控辯雙方角力過程,當法理和事實有利於控方時,控方當然會贏。但當事實或法理於控方不利時,辯方自然會得到有利判決。案件中,有兩名被告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這說明,香港法院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也充分注重基本人權保障。有人卻撇開法律、邏輯和證據不談,就得出法庭偏袒政府的結論,莫非想要「輸打贏要」?

三、判決引入中國價值有問題?

他又主張,香港法院解釋國安法時,參考全國人大的解釋和「5.28決定」,把政府機關的發言全盤引用,「是不自覺地把大陸的一套價值觀念引入香港,是犧牲了『兩制』」。

只要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普通法系,法意解釋都是重要的解釋方法。立法相關材料是立法過程的一手材料,對理解法律原意有直接幫助。美國最高法院解釋美國憲法時,時常引用《聯邦黨人文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它們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5.28決定」本身就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香港法院解釋國安法,引用全國人大「5.28決定」及有關解釋也再正常不過。況且,普通法國家也有制定法。陳文敏作為一名法學教授,將正常法律解釋方法,擴大為兩種法域衝突,着實令人費解。

至於關於「引入大陸價值觀」、損害「兩制」的論斷,更是不知所云。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在「一國」之內,國家安全的內涵和價值不應該是兩套。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上,不需要偷偷摸摸「把大陸的一套價值觀引入香港」,而是必須與國家的國家安全價值理念相一致。從這個意義講,香港法院正是運用正確方法解讀國安法。「犧牲」一說從何而來?

此外,還值得注意一個細節:有人把法院引用的全國人大「5.28決定」及有關解釋等立法材料統一稱作「政府」材料。將立法和行政的角色混為一談,是連基本法律概念都沒有搞清楚。

總的來看,陳文敏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和香港基本法、國安法的評價,要麼是曲解法律願意,要麼是玩弄概念、渾水摸魚,要麼是捕風捉影、無中生有。但凡真正熟識香港基本法的學者,都不會犯這樣的錯誤。正如有朋友評價,「真沒想到身為港大資深教授、香港名譽資深大律師的陳文敏,竟能創造如此多的歪理」、「陳文敏作為法學專家,說話既不嚴謹、也不靠譜,丟了自己的顏面,也有損學校形象。」建議陳文敏在工作之餘,撥冗重新溫習下法學基本知識,研讀香港基本法、國安法,更新知識儲備,以免再次提出什麼缺乏常識的奇談怪論,妖言惑眾不成,反而自暴其醜。

青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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